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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的标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2 14:18:2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的标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


2、飞行区内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的标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局备案。”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符合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或者临时登记证书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的。”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的位置、字体、尺寸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的。”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修改为“民航局”。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飞行区内有哪些标志?有何位置,数量级规格要求

机场飞行区道路标志牌和道路道面标志

1 飞行区道路标志牌 1

1.1 飞行区道路标志牌的一般规定

..........................................................................................................

1

1.2 警告标志

..............................................................................................................................................

2

1.3 禁令标志牌

..........................................................................................................................................

6

1.4 指示标志牌

........................................................................................................................................

15

1.5 其他辅助标志牌

................................................................................................................................

20 2 道面标志 24

2.1 指示标线

............................................................................................................................................

24

2.2 禁止标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警告标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飞行区道路标志牌

1.1 飞行区道路标志牌的一般规定

1.1.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1.1.2 飞行区道路标志牌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以及其他辅助标志。

1.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本规定执行,附录A执行。

1.1.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英语。

1.1.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标志蓝色。

1.2 警告标志

1.2.1 一般规定

警告标志用以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警告标志的尺寸如图1所示。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通常应为30m,不应小于20m,亦不应大于50m。

三角形边长A=70cm

黑边宽度B=5cm

黑边圆角半径R=3cm

衬底边宽度C=0.4cm

图1 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1.2.2 警告标志牌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1、交叉路口标志牌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视

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十字交叉 T形交叉 T形交叉

T形交叉 Y形交叉 环形交叉

图2 交叉路口标志牌

2、急弯路标志牌

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向左急弯路 向右急弯路

图3 急弯路标志牌

3、反向弯路标志牌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图5 4 连续弯路标记牌反向弯路标记牌

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4、连续弯路标志牌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重设置。

5、陡坡标志牌

上陡坡(下陡坡)标志。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

上陡坡 下陡坡

图6 陡坡标志牌

6、窄路标志牌牌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

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两侧变窄 右侧变窄 左侧变窄

图7 窄路标志牌

7、隧道标志牌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

行。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

道口前适当位置。

8、注意非机动车标志牌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

行。设在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

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9、慢行标志牌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

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

以前适当位置。

10、注意障碍物标志牌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碍物,车辆应按标志指示减速慢行。设在道路障碍物前适当位置。

图10 慢行标志牌 图9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牌

图8 隧道标志牌

图11注意障碍物标志牌;11、施工标志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图12施工标志牌图13注意危险标志牌;12、注意危险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1.3禁令标志牌;1.3.1一般规定;禁令标志牌用以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表1禁令标志牌各部尺寸参数(cm);图14禁令标志各部尺寸;1.3.2禁令标志牌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图11 注意障碍物标志牌

11、施工标志牌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图12 施工标志牌图 13 注意危险标志牌

12、注意危险标志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3 禁令标志牌

1.3.1 一般规定

禁令标志牌用以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禁令标志牌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禁令标志牌的尺寸如图14和表1所示。

表1 禁令标志牌各部尺寸参数(cm)

图14 禁令标志各部尺寸

1.3.2 禁令标志牌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1、禁止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图15 禁止通行 图16 禁止驶入 图17禁上机动车通行

2、禁止驶入标志牌

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

图18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图19 禁止大型客车通行标志

5、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图19 禁止小型客车通行 图20 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6、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图20 禁止拖拉机通行 图21 禁止某两种车通行

7、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牌

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8、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图22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图23 禁止行人通行

9、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牌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10、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图24 禁止向左转弯 图25 禁止向右转弯

11、禁止直行标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图26 禁止直行禁 图27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12、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13、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图28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图29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14、禁止掉头标志牌;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图29禁止掉头图30禁止超车图31解除禁止超车;15、禁止超车标志牌;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16、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牌;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17、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牌;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

图28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图29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14、禁止掉头标志牌

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图29 禁止掉头 图30 禁止超车 图31 解除禁止超车

15、禁止超车标志牌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

16、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牌

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

17、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牌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图33所示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禁止车辆停放的时

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图32 禁止车辆停放 图33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18、禁止鸣喇叭标志牌

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图34 禁止鸣喇叭 图35 限制宽度标志牌

19、限制宽度标志牌

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图35表示装载宽度超过3m的车辆禁止进入。

20、限制高度标志牌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图36表示装载高度超过3.5m的车辆禁止进入。

图36 限制高度标志牌 图37 限制质量标志牌

21、限制质量标志牌

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图37表示禁止装载总质量超过10t的车辆通过。

22、限制轴重标志牌

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图38表示禁上轴重超过7t的车辆通过。

图38 限制轴重 图39 限制速度 图40 解除限制速度

23、限制速度标志牌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图39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

24、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牌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

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图40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

25、停车检查标志牌

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

26、停车让行标志牌

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停车让行标志通常设置在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道路与滑行路线相交处和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图41 停车检查 图42 停车让行 图43 减速让行

27、减速让行标志牌

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标志形状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字。减速让行标志通常应设置在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或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28、会车让行标志牌

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

图44 会车让行

车先行。标志形状为圆形,颜色为白底红圈,红黑两种箭头。会车让行标志通常应设置在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或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1.4 指示标志牌

1.4.1 一般规定

指示标志牌用以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指示标志牌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指示标志牌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标志牌的尺寸如图3所示。

0注:长方形标志牌的尺寸A×B应根据需要设置为60cm×Xcm或Xcm×60cm

图45 指示标志牌各部尺寸

1.4.2 指示标志牌种类及设置地点

1、直行标志牌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

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图46 直行 图47 向左转弯 图48向右转弯

2、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牌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3、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牌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图49 直行和向左转弯 图50 直行和向右转弯

4、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牌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图51向左和右转弯 图52右侧道路行驶 图53左侧道路行驶

5、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牌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6、立交行驶路线标志牌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图54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图55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环岛行驶标志牌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图56 环岛行驶 图57 单行路

8、单行路标志牌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9、鸣喇叭标志牌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图58 鸣喇叭 图59 干路先行 图60 会车先行

10、干路先行标志牌

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11、会车先行标志牌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图44会车让行标志牌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12、人行横道标志牌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

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

道线两端适当位置。

13、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牌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图61 人行横道

右转车道 直行车道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分向行驶车道

图62 车辆行驶方向标志牌

14、专用车道标志牌

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

a) 机动车行驶标志牌。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b) 机动车车道标志牌。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c) 非机动车标志牌。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d) 非机动车车道标志牌。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a)机动车行驶 (b)机动车车道 (c)非机动车行驶 (d)非机动车车道

图63 专用车道标志牌

15、允许掉头标志牌

图64 允许掉头

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1.5 其他辅助标志牌

1.5.1 一般规定

凡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为维护运行安全和交通畅通,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安装在主标志下面,紧靠主标志下缘。辅助标志的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

辅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其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通常字高30cm,字间隔3cm以上,划3cm粗,行距10cm,距标志边缘最小距离12cm,其他文字字符尺寸如表2所示,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A,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B。如有需要可增加辅助标志板的尺寸。

图64 其他辅助标志牌示例

表2 辅助标志中其他文字字符尺寸

1.6道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交通标志牌以确保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为目的;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防止出现信息不足;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交通标志牌应设在车辆行进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见的地方;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牌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路侧式标志牌应尽量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

1.6 道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原则

交通标志牌以确保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为目的。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根据交通标志的不同种类来设置。以利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确的、及时的信息。通过交通标志的引导,安全、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不允许发生错向行驶。

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信息冗余的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的机会。

交通标志牌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分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交通标志牌应设在车辆行进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见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中央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牌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应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标志内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牌、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牌、干路先行标志牌、停车让行标志牌、减速让行标志牌、会车先行标志牌、会车让行标志牌应单独设置。

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路侧式标志牌应尽量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在装设时,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或指示标志牌为0-45°,如图11a所示。警告标志为0-10°,如图11b所示。

(a)

(b)

图65 标志牌安装角度

1.7 道路交通标志牌的支持方式

1、柱式

柱式标志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标志内边缘距路面或土路肩边缘不得小于25cm。标志牌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为100-150cm。

(a)单柱式

(b)双柱式

图66 柱式安装的标志牌

2、悬臂式

图67 悬臂式安装的标志牌

标志牌安装于悬臂上,如图67所示。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至少按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

3、门式

标志安装在门架上,如图68所示。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至少按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

图68 门式安装的标志牌

4、附着式

标志安装在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如图69所示。附着式标志的安装高度也应符合上述净空的规定。

图69 附着式安装的标志牌

2 道面标志

2.1 道路标志

机场内供机动车使用的道路,其路面标志应为白色。 2.1.1 道路中线和边线标志

不与滑行道相交的机动车道路边线为连续的实线,线条宽15cm,车道分界线为虚线,线条宽15cm,长200cm,间隔400cm。参见图2-1。

与滑行道相交的机动车道路或者其他需要引起驾驶员特别注意的机场动车道,其边线由连续的实线和虚线组成,线条宽均为15cm,虚线长100cm,该标志延伸出至少距滑行道边线38m处,参见图2-2和图2-3。

图2-1 不与滑行道相交的道路边线和中线标志

图2-2 与滑行道相交的道路边线和中线标志

2.1.2 人行横道标志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践(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人行横道线的设置位置,应根据行人横穿道路的实际需要确定。但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m。人行横道的最小宽度为3m,并可根据行人数量以1M为一级加宽,如下图所示。

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2.1.3 导向箭头

导向箭头表示车辆的行驶方向,导向箭头主要用于交叉道口的导向车道内,出口匝道附近及对渠化交通的引导。导向箭头尺寸,如下图所示(单位:cm)。

2.1.2 路面文字标志

路面文字标记是利用路面文字,指示或限制车辆行驶的标记。路面文字采用黑体字,字高为3m,字宽1.2m。

2.2 停止避让标志

图2-3 停止避让标志

机动车道路与滑行道相交处以及需要避让主要道路的路口,在交叉道口前应在道路路面上涂绘红底白字的“停”或“STOP”字样,以提醒驾驶员避让滑行中的飞机,同时与飞机保持足够的净距,参见图2-3。如果可能在道路一侧设置“注意避让飞机”标志牌。

3 活动区边界标志

活动区边界标志用以区分活动区与非活动区,活动区由空中交通管制提供服务,非活动区由不由空中交通管制提供服务。该标志仅在机场运营人与机场管制塔台签定协议,确定出活动区的机场使用。该标志应与滑行中的航空器提供足够的净距,并不同于滑行道边线。

该标志为黄色,并最好钳有黑边,标志尺寸和形状等如图2-4所示。连续的实线位于非活动区一侧,而虚线位于活动区一侧。

线宽15cm,两条线间距15cm,在不易于辨别的地方,线条宽以及间距可扩大为30cm。虚线长100cm,间隔100cm。如果该标志与滑行道中线标志相交,则该标志应中断,在航空器等待一侧中断处距离滑行道中线标志15cm,在活动区一侧中断处距离滑行道中线标志90cm。

图2-4 活动区边界标志

4 停机位处的标志

4.1 机坪安全线

4.1.1 机坪安全线为红色,为航空器停机位和滑行通道提供足够的安全净距。

4.2 设备限制区

4.2.1

该区域紧靠进行地面操作时的航空器停放位。该区域的尺寸大小由该停机位的最大型航空器决定,该区域由红色机坪安全线确定,在航空器滑入停机位时,特种车辆、地面运行设备和物体应与其保持足够的净距。

4.2.2 并不直接为航空器服务的运输车辆应与设备限制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停放在等待区内(参见XX)。

4.3 设备集结(待命)区

4.3.1 该区域位于设备限制区外,在航空器到达前用于停靠待命的地

面操作设备,该区域位于航空器停机位的右侧,由白色的线条划出。

4.3.2 只允许地面运行设备,不包括交通车辆,在航空器预达时间20分钟前停靠,并在结束航空器地面操作后立即撤离。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什么标志…

民用航空器(飞机)的识别标志包括:航空器(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名称、航空公司航徽、国籍标志和注册标志(机尾号)等。民用航空器识别标志,是指用于识别航空器(飞机)的特殊标记。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飞机),必须按规定涂绘明显的识别标志,否则禁止航空器(飞机)飞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外国人经营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航空器的管理是怎么样的?

按国际民航组织赋予的定义,航空器系指任何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中取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的机器,但此处所指的空气反作用力不指作用于地面的空气反作用力。《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等辞书,对“航空器”定义的表述均有所不同。考虑中国民航是国际民航组织成员,本书采用国际民航组织赋予的定义,并按其有关文件资料对航空器进行分类。

航空器分轻于空气和重于空气的两大类。前者能升空是因为它排开的空气重量等于或大于它自身的重量,包括飞艇和气球;后者能升空是因为气流流过机翼时产生的升力克服自身重力。

气球是没有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它是一个轻质密封气囊,通常为圆形,充人热空气或轻气体,下悬一吊篮,以装载飞行员,依靠风力推进。飞艇是由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一般为橄榄球形,可以操纵,下悬吊舱。

滑翔机是一种没有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它升空以后靠自身重力在飞行方向的分力向前滑翔。虽然有些滑翔机有小型发动机(称为动力滑翔机),但主要是在滑翔飞行前用来获得初始高度。

飞机是由动力装置产生前进推力,由固定机翼产生升力,在大气层中飞行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它是最主要的、应用范围最广的航空器。

旋翼机是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飞行时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力支持于空中。直升机是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飞行时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亡自由转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力支持在空中。

扑翼机又名振翼机,它是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飞行时主要由翼面的空气反作用力支持在空中,此翼面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由于制造像鸟翅膀那样扑动的翼面有许多技术亡的困难,扑翼机至今没有获得成功。

航空器按用途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系军队、警察和海关使用的航空器。当前,民用航空器主要有民用飞机和直升机。民用运输机指民用的客机、货机和客货两用飞机。

飞机还可按组成部件的外形、数目和相对位置不同以及按推进装置的不同等来分类。如按推进装置的不同,飞机可分为螺旋桨飞机和喷气飞机。按发动机类型的不同,螺桨飞机又分为活塞式飞机和涡轮螺桨飞机;喷气式飞机又分为涡轮喷气式飞机、涡轮风扇喷气式飞机等。按飞机上发动机数目的不同,飞机又可分为单发飞机、双发飞机、三发飞机和四发飞机。

飞机还依性能特点不同分类。按最大飞行速度不同分为亚音速飞机和超音速飞机。亚音速飞机又分为低速飞机(飞行速度在400千米/时以下)和高亚音速飞机(飞行马赫数为0.8至0.9)。大多数喷气式旅客机都属于高亚音速飞机。按飞机航程的不同可分为近程飞机、中程飞机和远程飞机。远程飞机的航程足以完成中途不着陆的洲际跨洋飞行,航程为1.1万千米左右。中程飞机的航程在3000千米左右。近程飞机的航程一般在1000千米以内。近程飞机一般用于支线,因此又称为支线飞机。中程、远程飞机一般用于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因此又称为干线飞机。飞机客舱内一般只有一个旅客过道,而把客舱内有两个旅客过道的宽机身客机称为宽体客机。

按飞机起飞降落距离的不同,又可分为常规起落飞机、短距起落飞机和垂直起落飞机。当前,民用飞机均为常规起落飞机。

航空器在进行运输及其他航空作业时,须适应各种气象、地形、距离、载荷、飞行高度、空中交通规BC程序等项要求,才能安全、及时和经济地运送旅客、货邮或完成其他飞行作业。为了保证飞行安全,航空器首先要具备相应的适航性能,为此世界各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都制定了适航标准,规定或审定发证以及实施检查监督。这些引进工作统称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中国自1987年6月1日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件》,以来,也逐渐开展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有关航空器各项适航规章、标准、程序、指令或通告并监督执行,这是适航管理的基础。(2)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颁发型号合格证。这是为了保证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和要求。取得型号合格证是准予生产的前提条件。型号设计是一种产权。型号合格证可以转让,但须书面通知民航当局。(3)进行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生产许可审定,颁发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和生产审定,颁发“制造人批准书”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这是为了保证每件产品都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可供安全使用的状态。为获得此类证件,制造人必须保持一个符合该种产品的经过批准的质量控制系统或生产检验系统。由此生产的产品可以获得适航证或使用适航标签或标记。民航当局委任各种专业生产检验代表在厂内监督并定期对其质保系统作分析检查和评审。(4)对已经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进行检查鉴定发给适航证。证上填写该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制造人名称及型号,出厂序号和应用类别。此证表明该航空器已符合本国的该类别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和国际民航组织的适航标准,在其‘性能限度内飞行和正确维修条件下保持适航。适航证须展示在航空器内随航空器转移,没有有效的适航证而飞行是违法行为。(5)给本国航空产品的出口商颁发出口适航证或适航标签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国的适航标准(为满足出口国的不同要求作了更改之处除外),但此种证件并不作为准予该航空器运行的证明。根据外国航空产品制造人的申请,对其犁号进行审查,发给型号认可证或设计批准认可书,证明其符合本国的或等同于本国的适航标准或要求,同时在有该国颁发的出口适航证明的情况下该种型号的产品才可以出口。为了便于相互承认试验结果、型号设计符合性证明或标记,以免制造国按照进口国的要求重复地作各种评价和检查,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订有双边适航协定,这种协定不是贸易性的,而是技术性的。在现代航空器趋向于串国设计、生产的情况下,这种协定还有利于合作研制生产。协定的各方有责任向对方随时提供本国适航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要求及其解释陛或咨询性文件。(6)对维修企业进行审定发给维修许可证,该维修企业要根据批准的维修大纲制定维修方案,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给执照。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航空器的适航性得到良好的保持。对于维修大纲的制定,越来越重视维修措施的有效性和费用效益化。对营运人的维修工作,民航当局派有检验员监督检查;现在,国际间盛行航空器的长、短期租赁,使得航空器登记国与营运人所在国不是同二国家,这样登记国往往难于履行其监督适航性的责任,因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增了在此种情况下登记国将适航监督的责任转移给营运人所在国的条款,但此条款尚未获多数国家批准生效。我国对从国外通过贷款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只要营运人是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即准予该租机在中国登记,以便于对此种租机的适航性监督。(7)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情况,颁发适航指令。航空器自出厂之后所发生的未预料的严重故障缺陷情况需反馈给设计制造人作改进或修改使用规定,由适航当局颁发适航指令强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对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同时适航当局收集和统计分析航空器、发动机等的使用可靠性和飞行不正常情况,监视其故障率在警戒值之下。对于老龄航空器采取补充的检查修理以及防腐等措施。现代运输飞机的可用技术寿命往往较其经济寿命高出一倍以上,因此在新机供应不足情况下还要在到达经济寿命之后保证其继续使用。(8)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违反规章者采取暂停或吊销上述各种证书、执照并可采取罚款、停飞等措施。航空器的国籍是指航空器属于某一国家管理的资格。关于航空器的国籍问题,1919年的《巴黎公约》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为其国籍”(笫6条)。以后,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第17条)。同时,该公约还规定,“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个国家”(第18条),“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第19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20条)。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在《芝加哥公约》的附件中作了规定,由一组字母或字母加数字组成,最初一个或数个字母表示国籍。《芝加哥公约》责成理事会决定以什么方式将公约中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适合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第77条)。

航空器在外国领空飞行不享有治外法权,而应服从地面国的管辖。航空器在外国领空也不拥有如同船舶在外国领海内所拥有的那种无害通过权。

在民用航空器明显位置喷涂的表明国籍、登记的标志。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1)固定的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中国民航局只对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进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图案(含航徽、彩条、公司名称字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需将设计图以三面工程图纸的形式上报民航局备案。

关于《航空公司的标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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