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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徽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30 09:03:39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徽分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和他们分别管辖的省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徽分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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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和他们分别管辖的省份有哪些?

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为: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北

东北地区管理局:黑龙江、吉林、辽宁

中南地区管理局:湖南、湖北、河南、广西、广东、海南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浙江、山东、江苏、江西、福建、安徽

西南地区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贵州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新疆管理局

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拽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第八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建设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 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安徽省局,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民用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七大空管局所在地是哪些?

七大空管局所在地分别是:

中南空管局:广州

华东空管局:上海

华北空管局:北京

西北空管局:西安

东北空管局:沈阳

西南空管局:成都

新疆空管局:乌鲁木齐

扩展资料

管理体系

1、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领导管理民航七大地区空管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各空管单位,驻省会城市(直辖市)民航空管单位简称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其余民航空管单位均简称为空中交通管理站。

3、民航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拟定民航空管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程序;

2、实施民航局制定的空域使用和空管发展建设规划;

3、组织协调全国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执行工作;

4、组织协调全国民航空管系统建设;

5、提供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和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监控全国民航空管系统运行状况,负责专机、重要飞行活动和民航航空器搜寻救援空管保障工作;

6、研究开发民航空管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领导管理各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规定,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工资、财务、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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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为: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北

东北地区管理局:黑龙江、吉林、辽宁

中南地区管理局:湖南、湖北、河南、广西、广东、海南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浙江、山东、江苏、江西、福建、安徽

西南地区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贵州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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