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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21航空器运行前检查附件的简单介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9 19:42:1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2、飞机起飞前安全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3、民用航空器运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二:《空中规则》

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附件四:《航图》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九:《简化手续》

附件十:《航空电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十二:《搜寻与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十四:《机场》

第I 卷 —《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第II 卷 —《直升机场》

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十六:《环境保护》(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飞机起飞前安全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起飞前的检查所有灯光设备,天气情况,燃油表,襟翼,电子仪器,能见度,增压装置,发动机设备,导航系统,通话系统,警告系统,防装系统等等,最后等待机场和空管中心的命令。

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1、飞行安全: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发生由于飞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发生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和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干扰活动,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误射等。

飞行员要对行程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项目大致包括:航线穿越的地形,行程时间(白天还是晚上),飞行员对飞机的熟悉程度,飞行员对航线的熟悉程度,飞行员对两端机场和备选机场的熟悉程度,天气情况,能见度等等。飞行员会对以上各指标进行打分,并对总分进行安全评级。

评定等级分为:低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低风险表示飞行的安全风险可控;中等风险,需要飞行员提高警惕,格外注意其中出现的某一两个高风险项目;高风险,说明评估过程中有超过两个项目以上被评定为高风险,或大部分项目被评定为中等风险以上,因此,安全风险难以控制,不推荐出行。

飞行员通过安全自查确认安全之后,就可以到dispatch(调度处)核查飞机信息。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第五条 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第六条 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第七条 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 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第九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变获准的客舱布局、使用限制或载重平衡数据,必须重新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认可。第十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依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预定飞行的航线、地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条件等,确认其性能使用限制、仪表和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适航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执行有关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的和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经批准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条 航空器运行时,其所有系统及航空器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但是,当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运行:

(一)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MEL);

(二)保证航空器是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运行;

(三)适航指令要求必须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条 航空器在运行中必须携带下列现行有效的非缩微形式的手册:

(一)飞行手册(AFM);

(二)最低设备清单(MEL);

(三)使用手册(OM),外形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六条 航空器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引进的航空器在首次颁发适航证前,也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第三章 适航性责任第十七条 营运人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责,必须做到:

(一)每次飞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确信航空器能够完成预定的飞行;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标准排除任何影响适航性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

(三)按批准的维修方案完成所有规定的维修作业内容;

(四)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总局认为必须执行的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五)按法定技术文件要求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前款第(五)项所称“法定技术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维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

(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

(三)飞行航路或航线;

(四)防止该航空器与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须的运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第五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二)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证;

(三)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电台执照;

(四)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五)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第六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飞行机组人员应当携带由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颁发或认可的、与该航空器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飞行人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第七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以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飞行手册、运行手册以及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类别、使用范围及有关限制条件运行。第九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和为保护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工作正常。第十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由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维修手册进行维修。第十一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执行所有适用于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及其它持续适航要求。第三章 手册、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册: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二)使用手册(OM);

(三)快速检查单(QRH);

(四)最低设备清单(MEL)、外形缺损清单(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三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正式的航行记录簿,并由机长或其他授权人员按规定填写、签字。第十四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正式的维修工作单和适航放行单,并由对该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合格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第十五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该航空器上或在该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维修或运行基地配备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维修手册。第四章 仪表、设备及其它第十六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除应当安装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数量的仪表和设备外,还应当根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所飞航线和起飞、着陆、备降机场的条件,配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导航仪表和设备。第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之外,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还应当配备下列设备或装置:

(一)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二)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

(三)机载气象雷达;

(四)近地警告-偏离下滑道坡度报警系统;

(五)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六)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七)防冰与除冰设备;

(八)起落架音响警告装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

民航CCAR91部,121部,135部是什么意思

一、CCAR-91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和安全制定的飞行规范准则、飞机维修要求、设备合格要求、运营机构要求、机组人员操作规范等关乎飞行安全的条例规定,是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民用飞行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CCAR-135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小型航空器的商业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运营规范。CCAR-135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吨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等飞机运行的规则。

三、CCAR-121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额《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民航航线客机和大型货机运营人制定的运营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正常的民航客机、载客运输飞行、大型货运飞机等。如国航,南航等。

扩展资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一、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

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 61)、«一般运行和飞

行规则»(CCAR 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

的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关于《》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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