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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哪家好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07:15:3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哪家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147执照如何考


2、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哪家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147执照如何考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执照考试147部的147是机务基础技能培训,在有147资格的培训学校都能学习,时长一年多,学费很贵,没有门槛。分几个模块毕业拿合格证。其中实操模块合格可以代替66执照考试的实操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1、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2、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3、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4、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的开办和运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航空维修技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技术基础培训的各级有关学校(以下简称维修学校),均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学校合格证),并按照本规定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

本规定所称维修学校,是指取得第四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专业维修学校合格证的教育培训机构。

未取得维修学校合格证的,不得开办和运营维修学校;在运营过程中,违反维修学校合格审定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继续运营维修学校。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维修学校的合格审定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维修学校的审定工作,并对维修学校的运营活动实行监督。第二章 合格审定要求第四条 民航总局按下列专业类别颁发维修学校合格证:

(一)航空器机体;

(二)动力装置;

(三)航空器机体及动力装置;

(四)航空电子;

(五)航空电气。第五条 维修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开设专业类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拟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等的清单;

(三)教员组成名单,包括教员的学历、职称、年龄、知识结构以及拟教授的课程、执照类别和执照号码等;

(四)预计同时最多可教授的学员数;

(五)维修学校运营管理规则;

(六)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前款申请,经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定,符合规定的,由民航总局发给维修学校合格证。第六条 维修学校增加专业类别或者变更合格证载明的内容时,应当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教学设施、设备和器材第七条 维修学校的设施应当与其开设专业及培训学员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适合于理论教学的、数量足够、并与其他非教学用空间及设施相隔离的专用教室;

(二)在实习区内,具有与实习场所相隔离的专用于存放零部件、工具、器材及类似物品的设施;

(三)具有适合于喷涂及喷漆操作的隔离区域;

(四)设有清洗池及空压除油设备或其他足够的清洗设备的区域;

(五)设有动力装置专业的,应当配备发动机试车设施;设有电子及电气专业的,应当配备防静电区域及设施;设有电子专业的,应当配备防微波区域及设施;

(六)设有隔离的充电间及充电设施;

(七)具有配备足够设备的用于进行各类维修实习的厂房、车间及隔离区域等。第八条 维修学校用于教学的教室、实验室、实习室和其他设施,在取暖、照明、防火和通风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九条 维修学校的教学设备,应当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与所设专业的课程实习要求相适应的数量充足、型号合适的机体结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及其零部件。

(二)具备至少一架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民用航空器。该航空器应当具有动力装置、螺旋桨、仪表、通信和导航设备及维修技术人员可能要维修或者应当熟悉的其他设备及附件。上述设备不必处于适航状态,但是设备已经损坏的,应当在付诸教学前将其修复至能满足讲课及实习的需要。

(三)供讲课及实习使用的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航空电气、航空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等,应当能够满足附件二至附件六所规定的课程要求;其组件应当配备充足,在每个组件上同时实习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第十条 维修学校应当具备足够的器材、工具以及与其所设专业、课程相适应的、用于拆装和维修航空器所需的车间设备、特种工具。上述工具及车间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状态,以确保教学及实习的需要。第十一条 维修学校应当具备数量充足、质量较高并能不断更新的航空器维修技术资料。第四章 教学计划、课程及教员第十二条 维修学校的教学计划及其课程的设置,应当保证其培训的学员能够胜任所学专业的航空维修人员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第五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二)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三)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四)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第八条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第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三)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第十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形式:

(一)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二)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三)自学。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什么是ccar-141、61、135、91、147.

CCAR-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是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即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CCAR-1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91:《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简介:国家公办 民航直属 立足华东, 服务民航, 特色鲜明, 社会满意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4394)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独立设置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面向行业,致力于培养服务民航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学院招生专业有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民航运输、民航运输(民航电子商务)、民航运输(航空旅游服务)、航空物流、机场运行(民航机场气象观测)、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制造技术、飞机结构修理、航空地面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直升机维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等。学院的空中乘务专业是国内院校中最早开设的,专业的师资队伍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空乘实训设施设备在国内院校中配置领先、功能齐全,完全符合民航局对空乘在职培训的设备技术要求,先后为国内外航空公司输送了数千名合格的乘务人才。 学院具有良好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历届毕业生深受民航企事业单位欢迎,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学院拥有多架教学用飞机和一流的专业实训设施,是上海市首家同时拥有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CCAR-147部学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考点(CCAR-66部考点)的院校,是上海市民航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民航第四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点;同时作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授权培训机构,学院每年承担民航各类企业在职人员的培训达年近万人次,培训范围辐射全国。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哪家好》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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