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空新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视距内运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02:09:0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视距内运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无人机飞行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视距内运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工商、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配合飞行管制部门及时查处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与飞行管制部门、公安部门共享。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民航部门加强空域、航空器及飞行活动管理,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查处。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者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管理。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全监管部门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海关依法对进境的民用无人机(包括散装组件)进行监管。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防控处置工作:

(一)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域具体范围(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违规飞行举报奖励电话等内容;

(二)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三)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四)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实现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技术防控。第八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立会员情况信息统计及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无人机飞行管理有什么规定

如今人们都知道,无人机在未来的民用市场潜力巨大,所以对于无人机的管理需更加谨慎。关于无人机飞行的管理到底有什么样的规定,现在和我一起看下面的内容吧。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摘取的部分无人机法规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 其它 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4)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15)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16)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17)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18)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 措施 (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无人机概述

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或drone)是一种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机用途广泛,成本低,效费比好,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在现代战争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民用领域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实际,无人机在边境地区的发展使用具有广阔空间,能够为边防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国内无人机发展现状

国内无人机近几年来发展比较快,民企也多 通过第三届 尖兵之翼就可以看出 国内现在发展无人机的趋势越来越好。

而除军事用途外,由于无人机成本相对较低、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的优势,使得无人机在航空拍照、地质测量、高压输电线路巡视、油田管路检查、高速公路管理、森林防火巡查、毒气勘察、缉毒和应急救援、救护等民用领域应用前景极为广阔。正是因为看到未来无人机的民用市场潜力巨大,除一些科研院所外,民营企业也开始介入无人机市场。目前粗略估计全国约有170多家单位在生产无人机。“就低端产品而言,一套无人机系统的生产成本有可能不超过几十万元,这也是中国有众多厂家看重无人机市场前景的一个原因。

我国无人机当前只具备侦查能力,无人机并不被现代战争看好,机器造价昂贵,战场灵敏度低,极易被敌人捕捉,无法防御最新的电磁干扰等种种弊端,即便是美国也无能力大规模生产,另外你提到的对地攻击型无人机只在极少的战争中出现,而且处于测试阶段,他的攻击方式并不算先进,GPS定位导弹一样做的到。

(三)国外无人机发展现状

猜你喜欢:

1. 无人机应用技术论文

2. 无人驾驶直升机创新科技论文

3. 最新版治安管理条例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5. 世界上最小的无人机的型号是什么呢

6. 世界最小无人机

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飞行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三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无人机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民用无人机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农机、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立民用无人机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培训、宣传、咨询等相关服务,引导民用无人机销售单位、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等依法开展经营及飞行活动。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无偿提供系统软件下载、飞行报告、信息发布、技术咨询、实名登记等服务,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销售单位应当记录购买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机的名称、型号、产品序号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销售单位、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对记录或者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民用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的,原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应当及时登录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注销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机发生转让的,现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应当同时登陆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变更登记。第九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其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性能;不能熟练掌握的,应当参加相应的技术培训。

未成年人驾驶民用无人机的,应当由熟练掌握民用无人机操控技术的成年人进行现场指导。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前,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并对民用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民用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驶民用无人机。第十一条 除有权部门划定的可飞空域外,民用无人机飞行半径不得大于500米,相对高度不得高于120米;民用无人机飞行半径500米内最高障碍物高于120米的,飞行高度不得超过最高障碍物上方20米。

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应当服从空中交通管制,不得危及地面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起飞位置或者民用无人机未按照规定进行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进行反制。

除公安机关和依法批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第十三条 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下列区域飞行:

(一)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市人民政府公告禁止飞行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六)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

(七)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视距内运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