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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装备保障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6 11:58:49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装备保障要求》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2、海军航空兵战术的原则是什么?


3、航空安全包括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装备保障要求》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2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第3条 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第4条 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第5条 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6条 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第二章 空勤人员第7条 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机组中应包括的成员和人数,不应少于航空器适航证或航空器飞行手册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应当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航空器上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机长领导。第8条 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

飞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带飞检查,并且经过考核达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后,授予技术等级,发给执照。

飞行人员在取得执照前,必须在具有同工种执照的教员或技术检查人员的监督下执行飞行任务。第9条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一、机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组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证安全改在第一位。

(二)飞行前,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熟悉与该次飞行有关的资料,领导机组从最困难、最复杂情况出发,充分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

(三)飞行中,切实按照航空器飞行手册和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航空器和使用各种设备,合理节约油料、器材,并对机组全体成员的工作实施督促检查。

(四)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热情周到地为旅客和使用部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五)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严格按照飞行规章制度办事,遵守飞行纪律,服从空中交通管制。

(六)在飞行中,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织全体空勤人员密切协作配合,正确处置。

(七)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对机组进行全面管理。妥善安排作息,搞好内外团结,圆满完成飞行任务。

(八)飞行后,主持机组讲评,并向上级汇报。

(九)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熟悉飞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机长有权:

(一)飞行前,确认航空器、气象条件、机场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缺乏信心,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拒绝飞行;

(二)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

(三)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四)在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触犯刑律、威胁飞行安全或妨碍执行任务的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海军航空兵战术的原则是什么?

海军航空兵战术原则,是指导战斗的基本法则。它是战斗活动规律的客观反映,是战斗行动的依据。海军航空兵的战术原则有以下几条:

集中兵力、重点使用

海军航空兵在海战中,必须贯彻集中兵力、重点使用的原则。这是战胜敌人的根本原则。

现代海战,情况多变复杂,海军航空兵担负的作战任务极为繁重,而且战场广阔,因此,必须强调集中使用兵力,有重点地使用兵力,以对敌人造成兵力上的优势。

集中兵力、重点使用,必须掌握好作战方向、时节和任务三个环节,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主要兵力、兵器集中使用于主要作战方向和重要作战时节,完成主要任务。掌握好这三个环节,才能在战役、战斗中形成局部优势,达到消灭敌人的目的。

为保证集中、重点使用兵力,在次要作战方向和时节,对次要目标必须节约兵力,切忌平均分配,分散使用。另外,还必须控制必要的预备队,以保证在关键时刻投入战斗,增强空中兵力,不失时机地扩大战果或应付新的情况。

广泛机动、快速反应

广泛机动、快速反应是海军航空兵达成集中兵力、重点使用的基本手段,也是航空兵的重要战术原则之一。

由于进行任务和“保存自己”的需要,海军航空兵都分散驻屯在各个机场或母舰上。为了在指定的作战方向,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调集足够的兵力,就必须发挥航空兵高速机动能力,将分散驻屯的部队通过实施机动迅速地集中起来;完成作战任务后,再分散机动转移到其他方向进行新的任务。当战斗激烈或持续时间较长时,实施这种机动往往是广泛而经常的。

为了使兵力机动达到及时、迅速和隐蔽安全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航空兵快速反应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这就要求航空兵部队除具有较高的素质外,在平时就要作好作战预案、熟悉战区、武器装备及各项保障工作,尽量缩短临战准备时间,同时,减少指挥层次,提高指挥效能,确实做到高度戒备、反应迅速,以保证航空兵及时迅速地实施机动和投入战斗。

积极打击、严密防护

积极打击、严密防护,是航空兵贯彻“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一作战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航空兵战斗行动的基本出发点。

积极打击,必须通过坚决进攻的行动来实现。航空兵的作战行动必须立足于积极进攻,以积极进攻的手段来达成各种攻防作战。航空兵突击敌人海上、岸上目标,是典型的进攻行动,必须以积极的行动创造和利用有利战机,抓住敌人的弱点,英勇果敢地突破敌人的对空防御,完成上级赋予的作战任务。

海军航空兵的反空袭是防御性质的作战,但是必须贯彻打抗结合的原则,力争先敌行动,把敌空袭兵力尽可能多地压制甚至消灭在地面;抗击主要是在空战中通过组织好歼击机的进攻行动,大量消灭敌人,完成战斗任务;对携带核武器的敌机,更要不惜任何代价,予以歼灭。要坚决避免单纯、消极的防御。

航空兵在积极打击敌人的前提下,也要高度重视严密防护。

现代条件下,敌人空袭突然性大,破坏力强,海军航空兵兵力多数配置在沿海地区,首当其冲成为敌突然袭击的主要目标之一。

海军航空兵为避免战争一开始就被敌人压制在地面或遭受重大损失,必须采取可靠的严密防护措施。平时,应加强机场建设和机场防护设施建设;战时,要充分利用机场的防护设施和预备机场搞好飞机、设备、航材、弹药、油料和人员的隐蔽疏散,加强指挥机构、后勤保障等系统的防护,从而提高生存能力,争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贯彻积极打击、严密防护的原则,必须处理好打与防的关系,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打时,要有防的措施;防时,要有打的准备,并适时组织打与防的结合和转换。

灵活机动、隐蔽突然

灵活机动、隐蔽突然,是海军航空兵争取主动、克敌制胜的重要行动准则。

灵活机动,就是要灵活地使用兵力,灵活巧妙地运用和变换战术。指挥员要善于运用智谋,针对具体情况,审时度势;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随机应变、灵活机断地处置各种情况。在战术运用上切忌机械呆板、墨守成规。

隐蔽突然,就是要力争战斗行动的隐蔽性,出其不意,攻击敌人,使敌人措手不及被动挨打。

为此,海军航空兵在战斗行动中,必须千方百计地对付敌人的各种侦察手段,严守秘密,周密伪装,切实隐蔽行动企图;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有利时机,采取低空、小编队、多方向等方法,采取佯动等手段,迷惑敌人,布下疑阵,造成敌人的错觉和不意;掌握敌人的行动规律,乘敌之隙,在敌人意想不到的时间和地点,运用敌人意想不到的战法或兵器,攻其不备,出奇制胜。

主动配合、密切协同

现代海战的胜利,依赖于海军各兵种,其中包括各航空兵部队的共同努力。只有各兵种、各航空兵部队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取长补短,才能发挥整体作战威力。

海军航空兵必须树立高度的整体观念,严格执行协同动作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目标、方向、高度等要求,协调一致地行动。

协同动作的组织,应以执行主要任务的兵力为主,其他兵力要积极行动,主动配合。战斗中,当协同动作失调或遭到破坏时,应及时调整和恢复。各部队应充分发挥高度的战斗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统一指挥下,团结一致,独立自主地完成任务,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援友邻部队的作战。

预有准备、加强保障

有备方能无患。预有准备,加强保障,是海军航空兵争取主动或化被动为主动的重要条件。现代海战突然性大,情况复杂多变,航空兵临战准备时间短促,加之保障极为复杂,预有准备和全面保障,就显得更为重要。

预有准备,就是海军航空兵部队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保持高度的战斗准备。为缩短战斗准备时间,必须重视搞好平时的准备工作。

加强保障,就是要加强海军航空兵的各种战时勤务保障工作。它包括战斗保障、后勤保障、航空工程保障。

——引自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世界军事百科之作战谋略》

航空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1、飞行安全: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发生由于飞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发生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和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干扰活动,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误射等。

扩展资料

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安全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以下简称机场工程)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航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障飞行安全及正常运营的项目及辅助生产和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运转合格,并形成生产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公安、安检、消防、紧急救援设施,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及标准: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包括飞行程序和通信导航台址)、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和有关修改、调整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技术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

(四)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交经批准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合同;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条 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和导航、灯光设备校飞,合格后,向负责初验的单位申请初验;

(二)负责初验的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组织机场试飞,试飞合格后,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交初验和试飞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三)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工程整改情况,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 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小或较简单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一次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下列原则,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一)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原则上由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民航及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二)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原则上由民航和地方有关部门组成。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组织实施。第九条 由国家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D及4D以上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或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

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地方单独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D及4D以上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或由民航总局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由国家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C及4C以下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由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地方单独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C及4C以下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由机场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 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民航总局或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给予工程质量评价,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验收范围;

(二)建设依据;

(三)工程概况;

(四)建设经过;

(五)投资及完成情况;

(六)验收结论和要求;

(七)附件:

1.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2.设计、施工、建设、使用单位代表签字表;

3.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

4.未验收项目一览表;

5.各专业组验收检查意见。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关于《航空装备保障要求》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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