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空新闻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06:27:2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第五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物品品名表(中英对照)(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

2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

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

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3

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

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

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

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0下载券 519人已下载

下载

还剩24页未读,继续阅读

危险品航空运输资格证有用嘛

当然有用,技多不压身。

国内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急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

A章总则

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

(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

(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据,确定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B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276.23条一般原则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276.25条限制运输

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a)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b)被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276.27条禁止运输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276.29条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第276.31条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b)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276.41条申请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审查

(a)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

(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276.49条期限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76.51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

(a)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

(b)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c)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

(d)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

(e)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276.53条许可的有效期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a)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b)局方撤销许可或中止该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性;(c)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d)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其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第276.55条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a)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b)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局方应在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D章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第276.57条一般要求

(a)运营人应制订危险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认可;

(b)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务的其他手册;

(c)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使用适当的修订系统,以保持危险品手册的最新有效;

(d)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

第276.59条手册的内容

危险品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b)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c)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d)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e)危险品事件的报告程序;

(f)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的危险品的预防;

(g)运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运营人物质的管理程序;

(h)人员的训练;

(i)通知机长的信息;

(j)应急程序;

(k)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第276.61条实施

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

第276.63条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E章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第276.73条一般要求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276.75条包装容器

(a)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该包装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b)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c)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d)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e)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f)内包装应当进行固定或垫衬,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g)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i)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276.77条标签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276.79条标记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b)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加用英文。

F章托运人的责任

第276.91条人员资格要求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第276.93条托运要求

(a)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b)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276.95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须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b)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第276.97条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加用英文。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 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现行《规定》仅规范托运人和运营人行为的模式在实践中显得管理力度不够而且部分主体责任缺失。为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全面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相关主体,使《规定》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相适应,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修订《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国际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模式发生变化

现行《规定》要求在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列明所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不在许可列明范围内的机场,运营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这一许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机构对经营人实施危险品运输的机场进行逐一审批,实践中当不同经营人在同一机场实施危险品运输时,民航管理机构通常需要对同一个机场或机场的同一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重复审核,以确定经营人在该机场进行危险品运输的地面服务保障能力。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经营人(修订后《规定》将“运营人”改为“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不再列明具体机场,只列明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只要机场在经营人许可经营范围内即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来确保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经营人的代理人又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货运销售代理人。现行《规定》对代理人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品培训的要求,而没有义务和责任以及运营人对其代理人管理责任的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

修订后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分别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

1、托运人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直接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准备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签、运输文件准备等工作,因此托运人代理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对托运人代理人参照托运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开展人员培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2、货运销售代理人。针对当前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市场现状,《规定》加强了经营人对其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货物查验以及隐含危险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规章要求。《规定》要求货运销售代理人需同经营人签订货运销售代理协议,方可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并由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实施管理。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开展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地面服务代理人。鉴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中承担了经营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责任,是经营人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体现,《规定》对地面服务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地面服务人一般隶属所在机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规定》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时,参照经营人责任的规定管理。

(三)加强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

现行《规定》只要求运营人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对其他危险品运输主体不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实践中,培训大纲是相关主体对人员开展危险品知识培训的具体安排,涉及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教 材以及培训要求等,直接影响到危险品培训的质量。

修订后《规定》明确要求五类主体必须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这五类主体分别是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内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其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安全检查机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货运销售代理人培训大纲由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通过加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各主体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来加强危险品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四)增加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针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已经普遍存在,而且针对经营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

为有效规范现有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确保危险品培训的组织性,保证危险品培训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均可设立培训机构,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通过危险品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同时对所有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单位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教员作了一系列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

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

(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

(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

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关于《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