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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分运单的当事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00:44:2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分运单的当事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2、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有什么责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分运单的当事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3)延误。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二、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航空运输作为一种

新的交通运输类别,距今只有百余年历史,其产品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延续,产品

形态是运输对象的在空间上的位移,通过航空运输使用人的购买完成其商品属性。航空运输可

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和货物运输等类别。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

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

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

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

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

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

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航空运输国际统一立法是大势所趋,主要标志就是“华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华沙体系

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

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统一了运输凭证、运输条件、运输责任

和赔偿诉讼等有关国际运输各项主要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的《民航法》等国内立法过程中借

鉴吸收了华沙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责任制度上,旅客伤亡、行李损坏、货物损害实行严

格责任制,延误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但责任限额远比华沙体系及现行的承运人实行的标准低

,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限额。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后订立的。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

出具运输凭证,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则要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航空运输合同的完成以

旅客到达运送目的地和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志。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合同

进行变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当事人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航空运

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范围内,赔

偿对象上仅限于财产损失。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航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

托运货物违反如实申报义务、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

运费应当补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航空运输领域,《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了

传统的以过错为责任前提的归责原则,即对航空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仍然以承运人是否有过

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在具体归责的时候,采用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华

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3)延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

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

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电子商务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应用目前集中在电子客票,电子客票是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表

现。电子合同是一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合同,承诺人通过数据信息形式发送要约,采用

到达生效主义,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处合同当即成立,并经承诺人确认生效。但是电子客票在

我国现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订立程序也和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有待通过法律修订

解决。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快递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航空快递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快递企业)和其他与航空快递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本规定所称“航空快递”,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快递业务规程,向民航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航空快递经营许可第五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

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第六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五)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

(六)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

(七)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证明、法定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

(五)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证明,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证明;

(六)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人员的资历证明或者业务培训证明;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后,依照第六条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申请购置民用航空器从事航空快件运输的,按照设立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另行报批。第三章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第十条 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快递企业可以在机场设立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集中办理托运或者提取航空快件的手续。进港、出港的航空快件,应当通过该专门接收站点统一向航空承运人托运或者提取。第十一条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所需作业通道以及作业、海关监管和安检场所的安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章 航空快递单第十二条 发运航空快件,应当填写航空快递单。第十三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发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收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四)航空快件品名、性质、包装方式、件数;

(五)航空快件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六)航空快件的声明价值;

(七)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八)运输说明事项;

(九)填单日期及发件人签字或盖章;

(十)航空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签字。第十四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由发件人填写,连同航空快件交给航空快递企业。

经发件人和航空快递企业签字或盖章的航空快递单,是航空快递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第十五条 航空快件发件人向航空快递企业交运航空快件时,航空快递企业要求发件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发件人应予提供。

发运国际航空快件,发件人还应当同时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报关所需的有关文件。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运、承运和交付第十六条 航空快件的发件人、收件人与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航空运输中分运单和主运单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

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2、作用不同

主运单的作用是告知航空公司,相关货物的数据,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及相关收发货人的信息与要运至的目的地。

分运单的作用是让货主知晓相关货物所安排的航空公司和预订的是航班公司,并告知货代所收到的货物相关重量体积数据,藉此向货主收取相关运费。

扩展资料

根据《华沙公约》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其他法律体系关于本项的立法取向与华沙公约也是一致的。

可见,航空货运单的填写义务人是托运人,托运人应对自身提供的货物信息负责。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使托运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填写,那么在没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也有权代托运人填写。

这里的“代为填写”实际是一种代理关系,托运人作为被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仍要对填写的内容承担责任。因此,笔者提醒,这里的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是有利的,所以托运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准确、合理的要求填写货运单才是正确的做法。

什么是空运提单?

什么是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仅应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还必须有托运人签字。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一样,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必须作成记名抬头,不能背书转让。 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和有关证明提货。 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分别交托运人航空公司和随机带交收货人,副本若干份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分发。 航空运单主要分类 1、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1、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3、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4、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5、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6、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运单标准格式 航空运单的内容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千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航空分运单的当事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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