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国际运输协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几类?
2、国际运输方式有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国际运输协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几类?
- 2、国际运输方式有哪些?
- 3、国际航班与国际航空运输是不是一回事?国际航空运输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 4、航空运输有哪几种?
- 5、iata是什么意思
- 6、如何理解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什么是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几类?
从航空运输的性质划分,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
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划分,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航空货物运输
最后一种,就是包机运输
国际运输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大致分为航空运输、陆运运输、铁路运输、海铁联运以及海运运输五种。
下面按运输效率由高到低来对上述五种运输方式进行分析。
航空运输:
时效性最高,但运费也相对较高,并且考虑到货物的质量、状态等属性,对此种运输方式不予建议。
陆运运输:
对于该种运输方式,有多家快递公司提供该项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该种运输方式可以到达多个城市,灵活性较高。
铁路运输:
运费较低,但是时间会比较慢。货量较大时适合选择。该种运输方式对运输货物的限制较小,并且沿途经过的城市相对较多,因此其与陆运运输都是比较方便和灵活的运输方式。
海铁联运:
是在铁路运输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的多元性。海运费相对更低,可以通过海运运输到他国的固定港口后,再通过铁路运达目的地,该种方式能够解决港口对货物运输的制约。
海运运输:
该种运输方式费用最低,相应的,其运输速度也是几种运输方式中最慢的,并且这种运输方式受港口的限制。
建议:
在选择运输方式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货物的性质。比如质量大,体积大的货物不建议航空运输;
2.
交货的期限。如果交货期限比较长,货物运输条件要求不高,可以选择海运运输;
3.
运输的成本。一般来说航空运输陆运运输铁路运输海铁联运海运运输;
4.
目的地的位置。比如离港口较近的目的地选择海运运输较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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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与国际航空运输是不是一回事?国际航空运输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国际航班是个笼统的概念。(包括货运和客运)
国际航空运输一般都是指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的航空运输具有许多优点:运送迅速;节省包装、 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因此,对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运送尤为适宜。被称为“桌到桌快递服务” (Desk to Desk Express service)。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有班机、包机、集中托运和航空急件传送等。
航空运输有哪几种?
空运的种类有:
班机运输:班机是指定期开航、定航线、定始发站,途径站和目的站的飞机。其最大特点是可以确切掌握起运和到达时间。
包机运输:包机运输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代理公司,按照与租机人双方事先商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或一部份舱位租给包机(舱)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起运至指定目的地。一般而言,包机(舱)的运费较班机为低,但活动范围较小。
集中托运:集中托运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零星货物组成一个整批,集中向航空公司托运的方式。填写一份总运单发送到同一到达站,再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在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和分拔给实际收货人。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可以争取到比零星托运为低的运价,并减少了货主自行办理托运的繁琐。
航空急件运输:航空急件运输即航空快递。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急需物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关键零部件、货样、单证等小件物品的快捷运输,适应了现代社会快节奏的需要。
货到付款方式:货到付款方式,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与承运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由承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交给收货人的同时,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航空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货价,然后寄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就是代收货款业务。而航空运费、声明价值费及一应手续费,则由发货人预付,也可由收货人在目的地支付。
集装箱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方式在航空运输中的使用是大势所趋。但因飞机舱位形状特殊,使用的集装箱除在大型飞机货舱中可使用标准箱外,一般要使用尺寸、容积、形状各异的非标准箱。使用集装箱运输主要是是为了提高运输效率,以及节约包装,利于周转等。
iata是什么意思
iata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并在二战时解体的国际航空业务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执行机构设在日内瓦。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监管航空安全和航行规则的国际民航组织相比,它更像是一个由承运人(航空公司)组成的国际协调组织,管理在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等等问题,主要作用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的政策,并解决实际运作的问题。
如何理解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一、《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第1 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 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 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处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处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 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的运输,即使该国 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 运输,如果没有这种议定的经停地点,就本公约而言不得作为国际运输。” 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 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 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由《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运 输”,基本上是这样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即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 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或者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虽都是 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但在另一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 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海牙议定书》为在另一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 定的经停地点);或者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但在某个 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除了 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 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例如,凡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国家领域内,且在他国 并无任何约定地点的航空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有些航空运输虽然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视作国际运输,但它们并不是 《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例如,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非缔约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或者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个非缔约国领域内,且在其他国 家(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领域内有约定经停地点的航空运输;或者运输的出发地(或目 的地)在一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等等,均是如此。 还应当注意的是,一个航空运输是否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关键是取决于当事 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如何规定的,而不是取决于航空运输的实际情况如何。因此,若当事人 之间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缔约国内,即使承担该运输的飞机由于某种 原因临时降落经停于他国领域内,此航空运输仍是国内运输,而非国际运输,因为该飞机经 停于他国并不是由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反地,若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出发地和目 的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领域内,即使承担该运输的飞机因故中途降落,并未飞出出发 地国家的国境,该航空运输亦被视为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 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域内,而并未规定在外国有经停地点, 那么,即使承担该运输飞机的航线在外国上空穿过,该运输也只是国内运输,而非华沙公约 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应当如何看待往返航空运输?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应当如何看待往返航空运输?具体些说,即是应当把往返航空 运输视作两个独立的航空运输呢,抑或应当把它视作单一的航空运输?这个问题的解决,有 时会与《华沙公约》是否适用发生关联。比如,某人购得了一家航空公司的往返机票,持此 机票,该人可以从一个《华沙公约》的缔约国飞至一个非缔约国,并再从该非缔约国返回该 缔约国。在这种场合,如果把该往返运输视为两个独立的航空运输,那么,这两个独立的航 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就必定分别位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领域内,因此,它们虽然是一 般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但却不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不能适用《华沙公约》; 然而,如果把往返运输视为单一的航空运输,那么,这个单一的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 就均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域内,而在外国则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这样,这个往返运输 就符合《华沙公约》中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因此它应当适用该公约。英国早期有个判 例对此作了权威性解释。旅客格雷因(Grien)购买了一张往返程机票,从伦敦到比利时的 安特卫普,帝国航空公司的飞机票分甲、乙两联:甲联是从伦敦到安特卫普用的,注明给“出 发地机场”;乙联是返程从安特卫普到伦敦用的,注明给“目的地机场”,“有效期15 结果飞机于快到安特卫普时失事,格雷因身亡。初审的英国高等法院认为,飞机票虽是往返程,但目的地是安特卫普(机票上注明有如是文字),比利时当时尚未加入《华沙公约》,因 此不属《华沙公约》第一条意义上的“国际运输”。被告上诉后,上诉法官对此意见分歧,主审法官格林纳就此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说:“该(华沙公约第一条)规则不是关于旅程的, 也不是关于航班的规则,而是按照一个运输合同(遇第三款所指情况是几个相互联系合同) 约定而进行运输的规则。”这就是说,在判断该合同所作运输是否国际运输时,应该注意: 该合同(在第三款则为一连串合同)是一个整体;出发地和目的地指“该合同运输开始的地 方和该合同运输终止的地方”。据此,这位上诉法官得出结论说:“它是一个前往安特卫普并 返回的合同。”安特卫普不过是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按第一条第一款,格雷因案应适用《华 沙公约》。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 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 输。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 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 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缔约国。就本公约而言, 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 不是国际运输。”可以看出,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与《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基本 上是相同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个航空运输是否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其标准仅仅是航空运输 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点所处的地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 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均无关系。比如,一位居住在 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 航空承运人——中国民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 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同 样原因,如果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班机飞往广州,那 么,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便不能适用《华沙公约》,而应当根据法院地国家的国际 私法规则,确定该航空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此外,航空运输是否具有《华沙公约》意义上的 国际性,与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地亦无关系。 赵维田著:《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民航国际运输协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