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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制造需要什么手续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0 15:54:1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制造需要什么手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现在法律允许私企制造飞机吗?


2、请问:无人飞行器的生产和飞行服务(航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制造需要什么手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现在法律允许私企制造飞机吗?

中国法律允许私企制造飞机,不过要取得民航局授予的飞行器生产许可证。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33和《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第3段,申请时应提交: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向局方提交完整属实的申请书;

(2)与设计批准持有人的权益关系证明;

(3)关于生产技术和工程保证能力的说明;

(4)关于符合21.143条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说明

(5)其他必要说明。

扩展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35条和《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04)的要求,办理程序如下:

(1)预评审:收到申请书和相关申请资料后,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组预评审,对申请资料、申请人工程保证能力和生产保证能力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有关申请。

(2)受理:根据评审组预评审报告,如果申请人及申请项目符合规章和程序申请要求并具备必要的能力,项目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成立审查组。不予受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质量体系、生产体系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对规章和程序的符合性,并具备申请项目的制造能力。

(4)审查组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35条,做出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获得生产许可证(PC)的审查意见,并提交审查报告。

(5)在收到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做出是否颁发生产许可证(PC)的决定。如确定符合规章和程序要求,予以颁发证件。不予颁发证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PC)

请问:无人飞行器的生产和飞行服务(航拍、测绘等)需要办许可证吗

如果涉及测绘那就很麻烦,需要办很多证,至少测绘局里就不少,而且每次测绘都要审批。

无人机还有就是体积重量,超过的起飞前都要报批,得到起飞许可才可以飞行。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凡拟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以下统称通用航空业)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开办通用航空业之前,应当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计划和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索取筹建申请书,填写后,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然后正式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申请。第三条 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通知书。第四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持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通知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发给筹建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筹建登记。第五条 当筹建工作进行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条件后,申请人即可向民航局或管理局索取开办申请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第六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注册。第七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凡需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停办时,应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企业还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飞机生产制造的资质有那些?就是需要办那些证或者手续才能得到国家允许个人制造轻型或固定翼直升机飞行器

最基本的型号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美国要想从头开始起码要两亿,三年左右时间。国内钱不一定更多,难度要更大些。美国经济危机的时候有人去买现成的型号也要上亿美金。

航拍需要的审批流程是哪些

1、获取飞行任务以及任务委托书;

2、提前7天携带相关文件、材料在驻当地部队司令部办理审批手续;

3、携带相应文件材料在民航XX(所在地)监管局运输处、空管处办理相关手续;

4、携带获批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文件材料在民航XX(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办理相关手续。

5、与民航XX(所在地)空管分局鉴定飞行管制保障协议(或召开飞行协调会);

6、实施日前一天15时前向当地空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如不在机场管制范围内可直接向民航XX(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区域管制室提交,在飞行实施前1小时提出申请;

7、区域管制室向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当地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空管制处提交飞行申请;

8、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当地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空管制处给予调配意见。

扩展资料:

地区办理通用航空公司任务审批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运营执照;

2、航空起适航资质

3、人员执照;

4、任务委托书;

5、任务申请书

6、申请空域的坐标位置

如任务性质涉及:

外国航空器或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则需有总参谋部批准文件;

航空摄影、遥感、物探,则需大军区(如成都军区)以上机关批准文件;

体育类飞行器,则需地市级以上体育部门许可证明;

大型群众性、空中广告宣传活动,则需当地公安机关部许可证明;

无人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则需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许可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人机航拍摄影

无人机是否需要民航适航部门论证?飞行需要申报否,需要什么程序?运营无人机的公司需要办理行业许可吗?

2014年中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 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空域准入使用

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飞行计划审批报备

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

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

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 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 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法违规飞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一)航空器机载设备不符合空域准入条件;

(二)无飞行计划申请;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四)不及时报告或漏报飞行动态;

(五)不按计划飞行;

(六)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

(七)不执行管制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线飞行方法;

(八)管制空域内擅自改变航行诸元。

第三十四条【违法违规飞行惩处】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半个月至3个月,飞行人员责令停飞3个月至6个月,暂扣飞行执照,相应地区空管协调委进行通报;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通用航空企业或个人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3个月至6个月,封存航空器,责令当事飞行人员停飞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飞行执照,国家空管委进行通报;

(三)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极其严重的,禁止当事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从事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并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取证,按照现行法律及执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联合监管处罚机制】民航、公安、海关、工商、体育、军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惩治通用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

第三十六条【民航部门职责】民航部门牵头负责地面取证查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做出具体惩处决定,通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含进口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设计,生产、维修和飞行进行监管,对通用航空器和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个人等进行许可、登记管理;配合军队实施空中监管和空中不明情况的应急查证处置,负责对通用航空违法违规飞行进行地面查处;负责建立情况通报、登记制度,凡依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个人均由民航主管部门记入用户档案。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担协调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协助军队进行空中违规查证。

第三十八条【海关部门职责】海关部门负责办理通用航空器进境海关手续并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工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通用航空器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体育部门职责】体育部门负责对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和通用航空器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公安、民航部门和军队。

第四十一条【气象部门职责】气象部门负责对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资格的单位、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及施放气球作业审批等,参与对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查处。

第四十二条【军队职责】军队牵头负责组织空中监管,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民航等部门,并提供所掌握的查证情况。

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低空违法违规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追究当事通用航空单位或个人责任;如涉及监管部门不作为,不履职,也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管理责任;军队只承担地面警戒监视系统看得见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责任监督】采取设立监督电话、空管微信、空管网站举报等方式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外籍通用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外籍通用航空器或外籍人员驾驶我国通用航空器在低空空域飞行,按现行规定审批飞行任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通用航空器和人员在内地飞行,按照外籍通用航空器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在低空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常不得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组织飞行。

第四十七条【目视飞行航图制作管理】目视飞行航图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制作发行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目视飞行航图的数据采集、核准、更新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制定具体规定另行明确。

第四十八条【规定说明】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低空空域划设在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国(边)境地带时,其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航空器的适航、人员管理和飞行计划审批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飞机制造需要什么手续》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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