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空新闻

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8 18:49:2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遥控植保无人机属于通用航空的范围吗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遥控植保无人机属于通用航空的范围吗

遥控植保无人机属于通用航空的范围。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

扩展资料

无人驾驶小型直升机具有作业高度低,飘移少,可空中悬停,无需专用起降机场,旋翼产生的向下气流有助于增加雾流对作物的穿透性,防治效果高,远距离遥控操作,喷洒作业人员避免了暴露于农药的危险,提高了喷洒作业安全性等诸多优点。

另外,电动无人直升机喷洒技术采用喷雾喷洒方式至少可以节约50%的农药使用量,节约90%的用水量,这将很大程度的降低资源成本。

用无人机喷洒的方式大大减少了人员聚集带来的接触风险。 电动无人机与油动的相比,整体尺寸小,重量轻,折旧率更低、单位作业人工成本不高、易保养。

做植保飞防服务除学会操作植保无人机以外,掌握相应的农业、农药和植保知识,不同的作物有不同的药液施用量,有不同浓度的配比要求,还有对机器性能精确度的要求。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为基础制定的。

其他法律规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飞行基本规则等等(涉及的法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四条 民用无人机管理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实名监管、信息共享、疏堵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民用无人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民用无人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飞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飞行管制部门组织实施空中监管,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工作。

民航部门依法对民用无人机及其生产企业、所有人等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加强行业监管。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机销售和寄递信息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民用无人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维护降落后的现场秩序,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派出所协助民航部门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工作,接受民航部门的委托,受理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所有人的信息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对民用无人机的无线电频率进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民用无人机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交通、体育、测绘、气象、海关、邮政、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八条 飞行管制、民航、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民用无人机管理提供保障。第九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信息及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民用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技术措施。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机产品型号、产品序号等进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查验。

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民用无人机以及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时,应当登记交寄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还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后,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应当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时,原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

严禁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对所操控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三)进行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运行状态;

(四)随身携带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飞行手续;

(五)服从空中管制,在管控空域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分为自飞空域、报备空域和管控空域。

自飞空域和报备空域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自飞空域和报备空域以外的空域为管控空域。

关于《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