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飞行事故分为几个等级?此次韩亚航空事故算第几级?
2、中国民用航空飞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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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事故分为几个等级?此次韩亚航空事故算第几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
飞行事故分为:
a.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重大飞行事故;
c.一般飞行事故。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c.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b.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c.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韩亚属于重大飞行事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 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 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二章 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 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
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 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
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
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
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
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
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人员重伤是指:
(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
(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
(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 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第七条 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第三章 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 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
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
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
5.采取的措施;
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 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
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
1.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
2.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
3.对于机上的积冰、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
4.寻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资。
5.记录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况。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2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第3条 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第4条 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第5条 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6条 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第二章 空勤人员第7条 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机组中应包括的成员和人数,不应少于航空器适航证或航空器飞行手册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应当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航空器上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机长领导。第8条 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
飞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带飞检查,并且经过考核达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后,授予技术等级,发给执照。
飞行人员在取得执照前,必须在具有同工种执照的教员或技术检查人员的监督下执行飞行任务。第9条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一、机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组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证安全改在第一位。
(二)飞行前,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熟悉与该次飞行有关的资料,领导机组从最困难、最复杂情况出发,充分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
(三)飞行中,切实按照航空器飞行手册和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航空器和使用各种设备,合理节约油料、器材,并对机组全体成员的工作实施督促检查。
(四)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热情周到地为旅客和使用部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五)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严格按照飞行规章制度办事,遵守飞行纪律,服从空中交通管制。
(六)在飞行中,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织全体空勤人员密切协作配合,正确处置。
(七)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对机组进行全面管理。妥善安排作息,搞好内外团结,圆满完成飞行任务。
(八)飞行后,主持机组讲评,并向上级汇报。
(九)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熟悉飞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机长有权:
(一)飞行前,确认航空器、气象条件、机场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缺乏信心,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拒绝飞行;
(二)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
(三)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四)在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触犯刑律、威胁飞行安全或妨碍执行任务的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航空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龄也应当考虑在内。
关于《航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