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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的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7 23:31:0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人员的责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飞机机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空中乘务员的岗位职责


3、民航飞机的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人员的责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飞机机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飞机机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为保障航空机务系统飞行安全,机械原因飞行事故万时率控制在0.1以下,飞机完好率始终保持在80%以上。

航空机务人员分为机务外勤和机务内勤:

1、机务外勤。机务外勤指的是机务维修人员。其主要工作为在地面上担任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通信电子维护工作的人员,民航法上称之为「地面机械员」。外勤人员对每架飞机作过夜检查,要依过夜检查卡逐条逐项执行当天的总检查。有时亦需对其他航空公司飞机作过境检查、过境维护工作。外勤机务人员大部分都是在户外一机坪工作。

2、机务内勤。内勤人员则是在航空公司维护工场工作,负责飞机三、四级维护工作,亦即对飞机结构及系统依编列之工作项目做一次较重大之预防性检查及必要修护,其中包括非破坏性检验、试验量测或校准、航空器翻修、航空器上每一部份均须试测及检查、系统组(零)件之翻修与更新等。

扩展资料: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务

空中乘务员的岗位职责

客舱乘务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客舱安全,其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按照公司手册程序开展工作,保障机上乘员安全。

2、服从机长、乘务长管理,向机长、乘务长汇报,保持与机长、乘务长和客舱机组成员之间的沟通。

3、要求旅客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政策手册和机组指令,维持客舱秩序,协助机长和空中保卫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在满足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旅客提供适当的服务。如遇有颠簸或其他不正常、不安全的情况,客舱乘务员可以调整、删减服务程序,或不提供服务。

5、收集旅客反馈信息、航班运行中的信息和客舱设备信息,并向乘务长汇报。

6、处置客舱内各种不正常情况。

7、完成必需的训练,确保个人资质符合飞行运行要求。

8、按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政策合理安排休息,保证身体和心理健康情况符合飞行要求。

9、向合格证持有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空中乘务员主要负责帮助乘客安全、舒适地度过整个航程:

空中乘务员主要负责帮助乘客安全、舒适地度过整个航程。乘务员通常被安排在某一城市基地工作。基地即该航线航班起飞或到达的城市之一。

乘务员必须在飞行前到达机场,接受机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关于天气状况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情况的简短通报。空中乘务员要负责提前整理机舱、迎接乘客登机、给乘客领位、检查机票等。

他们还要帮助乘客放置行李、挂衣服。空中乘务员很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告诉乘客应急设备放置的地点,并告诉他们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乘务员要通知乘客。在飞机起飞前,乘务员要确保所有座位都在正常位置,所有乘客都已系好安全带。

民航飞机的机长都有什么权力和责任

一、最高指挥权:

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二、最终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长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

1.起飞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航空器处置权

《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3.机组人员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三、治安管理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机长的治安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或违法活动的控制权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在飞行的航空器上发生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机长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将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时,可对犯罪或违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人员进行协助,甚至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1.违法嫌疑人驱离权

对于危害或者能够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员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机长有权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令此人离开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为人移交权

《东京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发生触犯登记国刑法的严重犯罪,不论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机长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免除责任权

只要机长治安权的行使符合《东京公约》的规定,就会被施以免责保护。被免责人员包括机长、其他机组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经营人、本次飞行租机人或包机人,被免除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机长的其他权力还包括受委托转递外交邮袋、以航行日志作为运行证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内作为公司代表办事等方面。

民航飞行员岗位职责有哪些

1、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机坪内各种相关行车规定,并服从上级领导/机坪交警的指挥;

2、积极参加业务和安全学习,严防交通事故,按时配合办理各种行车手续;

3、负责公司机坪车辆用于航班生产的驾驶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航班计划表提前就位,并听从调度或车队长的随时调遣。

4、负责所驾车辆的日常检查表的填写工作,车辆维修的申报工作;

5、负责车辆航班接送旅客工作台次记录表的填写工作;

6、负责出席公司部门所组织的所有安全行车方面的培训;

7、 根据部门相关要求,对所驾车辆进行清洁。

关于《民用航空人员的责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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