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常设机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权利和影响
2、国际民航组织有几个成员国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常设机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权利和影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详细内容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l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l 第五条,关于不定期航班
l 第六条,关于定期航班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l 第七条,关于国内载运权
l 第十五条,关于机场和类似收费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机场及航行设施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用:
一、对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二、对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l 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和注册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缔约各国承允,如经要求,应将关于在该国登记的某一航空器的登记及所有权情况提供给任何另一缔约国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此外,缔约各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提供的有关资料。如经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所得到的资料提供给其他缔约国。
l 第二十二条,关于简化手续
l 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关于海关和移民
l 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关于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地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证件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八、航行记录簿;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事故调查;
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
l 第四十四条部分关于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一、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二、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三、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四、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六、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七、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八、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九、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l 第七十七条至七十九条关于联合经营组织
l 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关于协定的登记
l 第九十六条关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定义
“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的航班。
“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非商业性降停”指任何目的不在于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第八十三分条允许航空器注册国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在租赁、包机或互换航空器时转移给航空器运营国;第三分条确认禁止针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以及各国对领空享有主权。
《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本国的领空享有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不降停而飞跃一国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者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国际民航组织有几个成员国
国际民航组织有188个成员国。各国通过批准和加入芝加哥公约获得国际民航组织成员资格。规定公约自26个国家批准后生效。因此,最初批准公约的26个国家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创始成员国不具备任何特权,与随后加入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公约生效后,即开放加入,但范围限于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成员国联合的国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中立国。同时,公约也准许其他国家加入,但需得到联合国的许可并经大会五分之四的票数通过;如果该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侵入或者攻击了别国,那么必须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击的国家的同意后,由国际民航组织把申请书转交联合国全体大会,若大会在接到第一次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没有提出拒绝这一申请的建议,国际民航组织才可以按照公约规定批准该申请国加入国际民航组织。如果联合国大会建议拒绝一国政府参加联合国建立或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国际机构,则该国即自动丧失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资格。但经该国申请,由理事会多数通过,并得到联合国大会批准后,可重新恢复其成员资格。
拓展资料: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声明退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之后退出公约,同时退出国际民航组织。如果有关公约的修正案决议中规定,任何国家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规定时期内未予批准,即丧失其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资格。对于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缔约国而言,就被剥夺了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批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飞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ZA代表什么航班
ZA代表因特维亚航空公司。
因特维亚航空公司是俄罗斯的一家航空公司,总部设在莫斯科。主要执行定期航班和包机航班,航空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8日,2005年7月开通了定期航班服务。由于财政问题,航空公司在2008年10月9日停止飞行,10月17日被俄罗斯航空局勒令停止所有航班。
扩展资料:
航空公司代码表来历
航空公司向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因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成立得比较晚,大部分代码都已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所以中国的航空公司的二字代码只能挑那么还没使用的,有的甚至还是数字,所以显得很没有规律性。如:川航是3U、厦航是MF、东航是MU等都是没什么意义的。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CA是延续当年中国民航CAAC的代码(当时中国还没有航空公司,只有一个中国民航局,所有中国的航班都是CA开头,民航改革成立航空公司后,CA就由国航使用了)而外国的航空公司申请得早,可以申请到与航空公司名称相关性比较强的代码。
如:美国航空公司是AA(American Airlines)、联合航空公司是UA(United Airlines)、法国航空公司是AF(Air France)、日本航空公司是JL(Japan Air Lines)等。
每一家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都是有编码的,有两种编码二字编码和三字编码,其中二字编码最为常用,其中MU就是东方航空公司的编码,MU不是东航的英文缩写。航班号:一般前两位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表航空公司,是国际航空协会规定的两字代码。
航空公司代码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为全球各航空公司指定的两个字母的代码,它是由航班代码的两个首字母组成。IATA也采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87年开始发布的三字母代码。
两字母的航空公司代码表用于预约、时刻表、票务、征税、航空提单、公开发布的日程表和航空公司间的无线电通讯,同时也用于航线申请。IATA分发三种两字符的航空公司代号:唯一的英文号,唯一的数目字加英文号,和有控制性的重复码。
代码用于各种商业用途的航空公司识别。这些两个字母的航空公司代码是IATA按照762号决议的规定指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特维亚航空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公司代码表
什么是《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本国的领空享有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 不降停而飞跃一国领土的权利;
(2) 非运输义务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权利;
(3) 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 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 装卸前往或者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常设机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