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一般可以收运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2、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一般可以收运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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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定舱、接货并以航空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航空运单。
1、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是货主的代理,负责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定舱,在始发机场和到达机场的交、接货与进口报关等事宜,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办理接货并以航空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航空运单,对运输全程负责,亦可两者兼而有之。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主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可以是货主的代理,代替货主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或提取货物的手续,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代替航空公司接收货物,出具航空公司的主运单和自己的分运单。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对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在代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以及各航空公司运输总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主要分为国内空运出港业务、国内空运进港业务以及国际联程货物运输业务等几类组成形式。
拓展资料
航空货运代理业务:航空货运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主要是采用空运方式进出口货物,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如出口货物在始发站机场交给航空公司之间的揽货、接货、订舱、制单、报关和交运等;进口货物在目的站机场从航空公司接货接单、制单、报关、送货或转运等。这类业务中有些航空公司不负责办理,而由专门承办此类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负责。
2、航空货运业务一般有通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或由收、发货人直接向航空公司办理两种。航空货运资质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民航局下属单位中国航协的规定: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质认可证书,并接受中国航协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航空资质俗称又叫航空铜牌。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第四条 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第五条 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一)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二)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一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四)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五)验资证明;
(六)经济担保证明;
(七)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八)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符合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条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属于什么行业
§民用航空运输代理人
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
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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