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机场应急管理体系必要性和原因
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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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应急管理体系必要性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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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在SMS中的地位
安全管理体系(SMS)的本质是航空运营人通过系统的方法管理安全,通过科学的制定政策、目标,清楚地界定安全责任,鼓励全员参与,实施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促进,有效地配备资源,在满足规章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行水平。
但是,是不是实施 SMS之后,就控制了所有的重大危险源、所有下表中不可接受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呢?
客观的来讲,并不是这样的,航空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要求极高的系统性工程,理论上,飞机飞到哪里,就有可能在哪里发生紧急事件,任何一项细小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巨大的灾难。
根据《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AC-121/135-FS-2008-26)第 10.1.6 条应急准备和响应“有效的应急响应方案可能会减轻事件和事故等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保证有序和有效地从正常运行过渡至紧急运行,并恢复至正常运行。
应急响应方案以书面形式规定了不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后,运营人应该做些什么,以及每个行动由谁来负责。为了确保应急响应方案在实际运作时有效,应进行定期的训练和演练。进行演练还有助于验证方案的有效性,找出方案的不足,并进行改进。”
目前我们公司的 SMS 建设,更多的强调是通过事先的风险管理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却对小概率、大破坏性的应急反应体系建设重视不足。尽管我们永远不希望任何紧急事件发生,却不应忽视应急反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未雨绸缪,做好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在有可能造成空难的任何征状出现时迅速做出反应,协助机组做好空中处置;在紧急事件发生后,可以组织有序、快速行动、有据可依,力求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减少在最低程度。应急反应体系是 SMS 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作为安全的最后关口来抓,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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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应急反应体系的定位
(1)中国民航应急反应体系
以 2010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为标志,中国民航已初步建立起以“一案三制” 为核心内容系统的、综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一案”是指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三制”是指建立健全应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
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航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两项国家级专项预案,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民航企事业单位(民航管理当局、机场、航空公司等)的应急预案。
我国民航建立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涵盖了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两个层面,并且明确了与中央、地方人民政府的接口与协作机制。
同时,我国民航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最后,依法行政使民航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CCAR-139-II)、《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症候调查规定》(CCAR-395)、《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等法律法规。
(2)航空活动涉及各单位在中国民航应急反应体系中的定位
通过以上“一案三制”的中国民航管理体系,可以看出主要的应急反应单位:政府部门、机场、航空公司三方各自的定位及职责分别如下:
1.政府部门
国家授权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且负责对家属援助工作的督促和协调。
2.机场
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
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等共同组成。
3.航空公司
主要负责紧急事件发生时的专业支持;在空难发生后,对涉及事故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援助;配合调查当局完成事故调查。
同时,需具备完成航空器残骸搬移工作的技术方案,能解决工具、技术和操作程序等方面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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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要点
尽管航空活动发生事故的概率比任何地面交通方式都低,但是一旦发生空难,对责任航空公司的声誉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世界上最宝贵的是人的生命,对旅客的生命财产负责是航空公司的第一责任。
整个航空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都必须围绕着如何在地面对空中提供各种支持,避免事故发生以及一旦事故发生后如何快速有效处置等来进行,从而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1)预防及预警机制
由于航空公司相对于机场与民航当局来说,是飞机的直接运营方,涉及航空器活动的各个阶段,因此,其应急反应体系除了涵盖空难、劫机等应对性措施外,还必须包含更多的预防性及支持性内容。
从而确保在紧急情况出现后,可以快速启动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从各专业角度给空中机组提供更多的资源,防止空难发生。这就需要在 SMS 建设中对风险源进行详细的梳理、汇总,并与公司应急反应体系很好的融合起来。
(2)处理好与公共媒体的关系
任何空难都会使承运人成为全球媒体、电视新闻的焦点及各大报刊的头条,媒体会抓住一切可能抓住的缝隙,从各个角度对事件进行报道,而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不符合实际的信息以及不负责任的议论,都会给航空公司、受难旅客家属以及调查当局带来更多的麻烦。
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应对公共媒体的制度与程序。完善公司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同时在公司内部明确应对媒体措施,统一信息发布渠道。
(3)总部及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的建立
由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紧急事件可能在通航的任何地点发生,公司应当尽快成立总部及现场的处置领导小组。
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旅客订座情况、机组、飞机状况、货物装载、飞行计划等均有最直接的数据,总部领导小组应建立相应的程序,可以迅速召集各类专家组建专业支援队伍,能够快速准确的收集并提供机组及客、货、邮清单,并且按照民航法规规定的通报程序进行通报。
而由于应急处置“属地处置”的特性,事发现场领导小组的成立也是必须的,包括起飞机场和落地机场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公司总部人员到达之前,代表公司处置应急相应事宜,同时保持与公司总部的双向联系。
(4)配合民航当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紧急事件或事故发生后,失事飞机已暂时不属于航空公司所有,而是转交给了政府调查部门,此时,航空公司的主要责任是配合民航当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做好紧急事件发生后的旅客善后工作。
航空公司参与紧急事件调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责任人,而是为了找出安全不足的原因,从而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航空公司在紧急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向民航局方报告事故、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收集并保护有用的信息及证据,同时根据局方要求,派遣相应专家协助局方进行调查。
(5)家属援助计划
一旦空难发生,处理遇难旅客、机组及其家属问题是航空公司处理的重点与难点。航空公司应成立两个中心,一个是旅客信息中心,负责对外发布旅客信息及监控媒体动态;同时接收公众及旅客家属的来电查询;
另一个是家属援助小组,直接深入医院、旅馆、停尸间等,处理伤者与死难者家属的事宜,包括关怀伤员、安抚家属、悼念死者、处理遗物、照顾员工、面对赔偿、加强保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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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公司应急反应体系建设的启示
根据以上论述,结合我公司应急反应体系,可以看出,我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距离真正的可用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及改进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SMS 建设未与应急反应体系建设有机结合
公司应急手册各专项预案的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各部门进行危险源排查并制定相应程序,但对有可能导致公司级重大危险源的分析与排查程序并未形成闭环。
应急反应手册的编制需要各部门、各专业人员的大力支持,应当从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等方面全面推进,加大各方面资源投入,将其作为 SMS 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动态、系统的进行。
(2)外站应急反应机制的完善
由于紧急事件“属地处置”的特征,各地应急救援的主体为机场,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II),各机场都需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实施动态更新。
作为公司总部,对其预案无法做到有效控制。要完善外站应急反应机制,必须依托驻外营业部,由其与当地机场建立稳定可靠的联系,在紧急情况发生后,迅速、有效的获取机场的应急救援方案,为总部的科学决策及指挥提供积极的帮助。
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现场处置人员不接受媒体采访的时代已经过去,外站应急反应机制应该也包含应对媒体的程序与技巧,为避免公司应对仓促,应该在应急预案中准备好留有数据填空的各类声明稿,只要公司总部及民航当局授权,即可发布有关紧急事件基本事实、公司和机组情况以及对家庭成员的帮助等公众关心的信息。
(3)应急决策与指挥机制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东航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并设立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具体执行对公司应急准备和应急反应工作的管理职能。
同时在各职能部门和公司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专职应急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应急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4)航空器失事处置预案的完善
公司《应急反应手册》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及有效控制空难的影响程度,因此,将航空器失事处置预案作为一切应急反应预案的源头来抓,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有效的。
按照国际通行要求,航空公司编制的“应急救援手册”,应当详细规定事故发生后处理危机的工作职务与工作职责以及危机处理程序;除此之外,凡空难所涉及的一切工作事项和技术标准在手册中都应有表述。
例如:对旅客伤残程度的定义,所有这些表述要求阅读者在 5分钟之内既能读懂。针对此项要求,我公司应急反应手册中的相关预案,整体框架有了,但是偏粗放,主要是工作职责的描述,在程序与标准方面还是有很大漏洞。
(5)媒体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的新闻发布,主要是规定了相应的媒体应对原则,对于新闻发布人的指定、媒体应对稿的准备、现场处置人员的即时应对等具体程序方面尚不够完善。
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在很多方面,例如网络媒体的监控、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以及媒体应对的策略、方针等都有了实质性的变化,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作为航空公司应急救援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家属援助计划,需要包含关怀伤员、安抚家属、悼念死者、处理遗物、照顾员工、面对赔偿、加强保安等环节,很好的完成这些工作需要有足够的培训以及志愿者队伍。
公司目前制定了相应的家属援助计划,但是,如果要真正实施,包括在伤员的心理安抚、旅客家属及社会公众的电话咨询、驻外场站的组织管理上,都存在可执行力不足的缺陷。这些都需要公司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做好培训工作,完善预案。
综上,由于应急事件发生的小概率性及严重危害性,航空公司不愿也无力去体验其带来的严重后果。
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借鉴历史上国内外航空事故的惨痛教训,我们可以根据公司实际,居安思危,制定周密而完整的应急反应计划,加强培训与演练,从而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从容应对,将其对人民生命与财产的损害降低至最低程度。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三条 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第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五条 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设立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协助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履行信息汇总与综合协调职责。
民航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本部门应急工作的需要。第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应急值守机构,负责接报、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发生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应急值守机构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值守机构建立必要、可靠的工作联系,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应急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民航管理部门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向民航管理部门应急值守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第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的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管理相关民航应急工作。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民航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时,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
民航管理部门不能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时,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民航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处置指挥。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民航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地区应急预案。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跨地区运营的航空服务保障公司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民航局备案,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适用的情境条件,并根据其性质、特点、影响、应对需要,明确工作原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指挥与运行机制,规定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环节的操作程序、相关标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指导。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编制的必要性
2003年“非典”过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于2005年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一批专项预案,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航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先后牵头制定了《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等2件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应急工作管理体制,组织民航各单位共同应对或参与应对了多起突发事件。但随着应急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职责缺乏统一界定。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突发事件与民用航空活动的相互作用关系十分复杂,民航应急工作不应仅限于航空器事故与劫机事件两个方面。但由于缺乏统一界定,一些单位已经开展的应急工作与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还存在着明显差异。
二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内容缺乏全面认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个环节。但实际工作中却普遍存在着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同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现象,实际工作内容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要求存在着巨大差距。
三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方法缺乏正确理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复杂过程及其与民用航空活动的复杂作用关系决定民航应急工作需要各个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应当依据网络型组织的原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体制仍然不够健全,机制仍然不够顺畅。
四是民航应急工作的基础不够牢固。民航是全国少数几个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业之一。现行体制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最终将落实到民航企事业单位身上。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普遍原则与民航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加强民航应急工作将缺乏坚实、可靠的基础。
以上因素使一些单位危机意识不强、资源投入不足、预先准备不够充分、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应急处置能力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民航各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也难以开展。因此,有必制定并颁布《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以促进民航应急工作的全面加强。二、编制过程
2006年,民航局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写小组,但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预案》效力不足的问题。经民航局与办公厅领导同意,编写小组于2007年确定同步起草《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6月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些年来民航加强应急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并下发全民航征求意见。经过对各单位九十余条意见(建议)的分析、汇总和采纳,于2008年9月18日至19日在西安召开了评审会,邀请来自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安技中心和部分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的16位专家代表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008年10月报请民航局法规部门审查。2009年12月,民航局法规部门在北京召开了法规审查会,并在会后由法规部门与编写组依据评审意见对《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0年1月25日报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审查通过。三、基本内容
《规定》由8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预防与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对民航应急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了定义;提出了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借鉴网络型组织结构的原理,规划了以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核心机构,以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为工作机构的应急管理体制;对突发事件与民用航空的复杂关系进行了力求准确的解释;对民航应急工作各个环节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在编写中以明确应急工作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要求为主要目标,以现有民航规章尚未做出规定的应急工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努力保持与现有民航规章的一致,并在附则中增加了“本规定颁布前施行的其他民用航空规章对民航应急工作的具体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条款,以符合加强应急管理是在原有机构工作职责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促进原有机构在应急工作中更加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方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