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保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简述北京公约的背景,内容,意义
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同中国关系
3、如何保障空防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保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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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北京公约的背景,内容,意义
20世纪60年代以来,《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之前,在国际民航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关于民用航空保安的国际航空法公约有: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63 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简称1970年《海牙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年9月23 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 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在炸药中添加识别剂公约》)。这5个公约已为广大国家所接受,是在应对国际民航中的各种航空犯罪问题的主要公约体系,但仍然无法应对日益发展的新兴犯罪,例如应对将航空器用作武器或者实施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攻击等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威胁。除此之外,这些文书的侧重点是在航空器上或机场实际施行应处罚行为的人,主要针对了实施者,而对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的处理问题未做具体规定,对于当事国的责任等问题也没有做详细规定。而此次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航空保安公约存在的空白和不足,还关注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非法运输、犯罪者的人道待遇等相关问题,将进一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国际航空刑法,以保障国际航空运输业安全、持续和有序发展。
《北京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所作出的改进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约第一条规定对于利用航空器造成环境严重破坏也应当视为犯罪,首次体现了环境法的理念。重视环境可以说是一个新突破。环境问题已成为目前国际社会重点关、注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航空事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除传统观念上讨论的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相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航空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空难事故造成的水域航空汽油污染以及其引发的其他环境损害问题等。公约将环境破坏列入评价要素,是国际航空立法的一大突破,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明确并且扩大了对生化武器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的适用的情形。《北京公约》之前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虽然其中所在的某些条款可以适用于生化武器的攻击,但是都没有明确地涵盖。而且就算可以涵盖适用,也只是针对实际实施攻击的情况,而不包括仅仅是威胁的情况。
(三)确定了组织者、指使者和包庇者的责任,并明确了团伙犯罪及法人犯罪。在《北京公约》之前,航空保安公约的许多规定都重点是针对航空器内的行为和犯罪。虽然《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第一条中均有提及“共犯”,但没有明确界定“共犯”的概念。而《北京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作为同犯参与”、“非法和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北京公约》还规定法人为一个犯罪主体,并规定法人和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个人实施犯罪时应承担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
(四)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惩罚。《北京公约》明确规定,任何人威胁实施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尽管没有付诸实施,但如果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话,即构成犯罪。这不仅将加大虚报者行进虚假举报的顾虑,从而大大减少虚报数量,而且也是对犯罪预备行为予以惩罚的确认。
(五)公约规定其本身不影响其他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国家和个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这表明公约充分尊重国际法原则,尊重人道主义。
(六)公约明确规定,公约中所列犯罪均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罪,不得以把犯罪嫌疑人作为政治犯为理由而拒绝引渡或提供司法协助。这是公约排除适用国际法领域“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体现。因为按照国际法上“政治犯不引渡”规则,如果劫机分子被视为政治犯,一个国家有权不将此罪犯向其他国家进行引渡。经过几十年经验的积累,国际社会慢慢的认识到,像劫机、恐怖主义、爆炸这一类的犯罪,不能把它作为政治犯罪,应把它作为一般的刑事犯罪来处理。公约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的目的,第一条中确定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或政治动机激发的犯罪。”这在法律上是一个进步。
(七)北京公约还对其他的一些问题作了更新,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不得有歧视待遇,有些国家的管辖权也得到了加强。在军事适用问题上,各国也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和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不受本公约规范”的条款。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同中国关系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旧中国政府于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与1946年正式成为会员国。
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七十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
2004年在国际民航组织的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2013年9月28日,中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第四次连任一类理事国。当天参加投票选举的国家有173个,除中国外,德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也同时继续当选一类理事国。
中国自1974年恢复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以来,连续10次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二类理事国,并于2004年竞选成为一类理事国。国际民航组织大会每三年举办一次,本届大会于9月24日开幕,主要围绕航空安全、航空安保、环境保护、运输政策、法律等议题展开讨论。中国民航局副局长夏兴华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本次大会。
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推动下,中国航空运输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作为世界第二大航空运输体系, 2012年,中国完成航空运输总周转量610.32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3.19亿人次,货邮运输量545.03万吨。近三年年均增长幅度分别为12.6%、11.5%和7.0%。同时,中国民航在安全记录、提供空中航行服务、机场和机队的拥有量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20年,中国的运输机场总数将达到260个,将满足旅客运输量约7亿人次的市场需求。
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各类活动和项目。2010年来,中国向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保安行动计划、北亚地区运行安全及持续适航合作、非洲航空安全全面实施计划项目提供了82万美元捐款,并与国际民航组织合作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了近200多名航空专业人员。
如何保障空防安全
空防安全面临四大挑战[/b]
挑战之一:空防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的挑战。在国际上,民用航空成为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首选目标。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投入到国际竞争中去的中国民航企业,空防的范围扩大到全世界,危及空防安全的对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一把手术刀片、一把原始的黑火药,将要面对的是用高科技武装起来的意欲制造重大事件的亡命之徒,空防安全如“鱼游于沸鼎之中,燕巢于飞幕之上”。如何应对空防安全的新形势,是对中国的民航企业提出的严峻考验。
挑战之二:多年形成的空防安全管理模式已经随旧体制而破除,急需建立起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机制。空防安全重在预防,预防工作如同一个充足气体的气球,只要有一处有了漏洞,整个气球将会瘪掉,这就是我们说的“气球效应”。在新体制下,空防安全将由各企业负责,管理主体已经由民航总局转变为各航空企业。空防安全责任可以划分,空防安全预防的整体性却不能分解。如何保持统一的完整无缺的预防体系,是企业自我管理中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挑战之三:能否充分认识空防安全的作用,正确树立空防安全工作在企业的地位,这是空防安全面临的又一个挑战。空防安全工作的产出是不明显的,这就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能否将空防安全确立在一个正确的位置上,历史已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在20世纪90年代初,六大骨干航空公司宣告成立后,正逢国家改革开放带来的民航大发展的良机,当时机票是最热门的商品,只要有飞机飞就有钱赚,各航空公司忙于招兵买马,扩大经营规模,空防安全欠账多多,这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挑战之四:我国的空防安全将要接受国际民航组织的强制性审计。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对《安全保卫——制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进行了第12次修订,强化了民用航空保安政策和国际标准。要求每个缔约国应确保原仅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用于国内民用航空,并且增加了对航空保安质量控制和人的因素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按照新的国际标准,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03年开始对所有缔约国的民用航空保安状况进行强制性审计。我国是首批被审计的国家之一。新组建的中国民用航空企业空防安全工作要达到新的国际标准,尚须做大量的工作。
[b]如何应对新挑战?[/b]
要理顺思路,端正态度,充分认识空防安全在民航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保证空防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治影响,也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十几年来血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空防安全的重要,切不可“好了伤疤忘了疼”,只是在口头上或文件中重视,实际工作中忽视,发生了问题重视,过后又忽视,领导重视是保证空防安全的基础。只要我们的领导者真心想加强空防工作,眼光向着实际,就会有办法,有对策。
想干还必须会干。空防安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抓住特点掌握规律,使空防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几年来,我们在加强空防安全喊的很多,怎样加强研究较少。2003年1月7日,杨元元局长在全国民航航空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根据我国民航的实际,提出了“五严”,即严在组织领导、严在规章标准、严在监督检查、严在教育培训、严在系统完善。这是对民航安全工作也是空防安全工作切合实际的科学的总结,是当前乃至今后保证空防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办法有了,关键问题是要解决谁来做、达到一个什么标准。长期以来,我们的空防工作没有一个高的标准,空防工作成为人皆可为的岗位,这就难免使我们的空防教育、培训、检查流于形式。要培养一批空防安全的专家,对民用航空保安进行专门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规范指导,这才能改变凭经验管理低层次运作的状态。空防安全任重道远,责任重大,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一项正义事业,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就一定会战胜一切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分子,确保空防安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审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企业航空安保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满足航空安保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置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保职责。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航空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培训合格。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安保协议指定一名航空安保协调员,履行航空安保协调、信息通报等职责。第十条 机长是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二节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第三节 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
(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八)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制定安保培训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适时修订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二)配备与机场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航空安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保工作;
(三)执行安检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
(四)将航空安保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
(六)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信息和事件;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保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机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机场航空安保工作。
机场应当按照本机场旅客吞吐量,设置满足航空安保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机场承担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保机构或配备航空安保人员,并将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关于《航空公司保安》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