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空新闻

121部运输航空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4 11:10:1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121部运输航空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从一个普通公司申请成立为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需要怎样操作?


2、请问办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121部运输航空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从一个普通公司申请成立为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需要怎样操作?

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分为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筹建认可阶段需要向民航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书、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协议等文件,民航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筹建认可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则发给不予筹建认可决定。

第二阶段,筹建工作准备阶段。取得筹建认可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购买航空器、办理国籍登记、适航证等工作。

第三阶段,申请经营许可阶段。筹建工作完毕后,申请人向民航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企业章程等文件。民航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

第四阶段,工商注册。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该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区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复杂,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件繁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请问办理通用航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通用航空企业的申办流程:分为筹建和经营两个阶段,在经营许可证获批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 两个阶段

项目

涉及部门

涉及的内容及文件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民航总局

外经贸部

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阶段:筹建申请、审批、筹建准备阶段

1、筹建申请阶段

向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2、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与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答复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认可筹建的进行媒体公示;

4)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于两年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3、取得筹建许可后的工作如下:

通行企业、相关单位

1)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两架以上);

2)申办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3)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劳动合同+见人或聘用意向书;两个及两个以上商照飞行员);

4)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5)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6)制定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7)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所有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倡导保障协议书;

8)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9)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制定下列手册:

(运管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倡导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见和手册)。

10)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阶段: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阶段

1、申领经营许可证

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保证其真实性。

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共计十五项,含以上资料。

1)通航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3)名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6)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7)相关航空人员执照(商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8)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 或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及其身份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属于有限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见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12)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13)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14)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专业人员或机务人员到飞高处2-3个月现场编写。

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地区管理局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媒体公示;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工商登记。

4、工商证书备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日内,将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大规则航空法律网首席律师——吴振举律师整理联系方式15036040110)

成立民营航空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你在百度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8号”也就是“《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

还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8号”也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201)”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5号”也就是“《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以上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规定或者规则,但不仅仅是上面列的这些

其中CCAR-201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二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七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不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拟设立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总局。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总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总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总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总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

对不予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名称;

(二)筹建企业地址;

(三)筹建企业拟使用的基地机场;

(四)筹建企业负责人;

(五)筹建企业类型;

(六)筹建企业经营范围;

(七)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经民航总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申请人自民航总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总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延期,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民航总局对准予筹建延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筹建延期的决定,予以公告。

对不予筹建延期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向民航总局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七)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八)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九)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十)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十二)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十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民航总局。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总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总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总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基地机场;

(四)企业类型;

(五)注册资本;

(六)法定代表人;

(七)经营范围;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具体要花多少钱就没细算过了,不过我觉得没几个亿是不行的。

如何快速注册通用航空公司

你首先要到民航东北局提出筹备通用航空公司的申请,拿着东北局的批复到工商注册通航的筹备公司,当你的筹备公司满足民航的规章要求后,你可以向东北局提出审查申请,达标后发给你通航公司的正式批复,你就可以到工商改变注册登记了。这个过程快也要一年,通常会在2-3年。期间需要认真学习民航的相关法规和要求。供你参考!

关于《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