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成立航空公司多少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2、我想开个航空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成立航空公司多少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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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本规章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航空运输市场的巨大需求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机遇,地方、部门纷纷要求开办航空公司。为此,国务院于1985年5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1985年10月,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使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审批程序具体化。1993年1月,我局又发布了《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对开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等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上述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
原有的有关规定由于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或90年代初期,已不能满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航空运输的长足进步,民航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航空运输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大多数航空公司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多家航空公司股票在境内外上市,投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三大航空运输集团组建完成,航空公司间实施了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公司法》、《民航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政府管理航空运输业的方式方法需要变革。所有这些,必然带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等的一系列变化。再者,《民航法》第92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93条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有鉴于此,以《民航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民航规章,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对于完善《民航法》的配套规章体系,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对于引导、推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科学运营、规范运作,对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政府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实施宏观调控和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本规章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共7章70条,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运行许可与经济许可的关系。
在运行许可和经济许可的关系上,贯彻运行许可与经济许可分开的思路,本规章主要侧重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经济性条件,以把运行许可与经济许可分开。一是在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与经营许可条件上,不对空勤、维修、签派、通信、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作具体规定。考虑到《民航法》的要求以及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条件的完整性,规定对航空器和专业技术人员只是提出了原则要求(第7条第(1)、(3)项)。二是简化许可手续。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运行合格审定中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管理手册。三是在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关系上,明确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经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航班的运营(第28条),使经营许可与运行合格审定形成有机衔接的关系。
(二)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准入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航空器数量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航空器数量要求等内容。由于航空运输业是资本密集、科技密集的行业,利润率不高,又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为了保证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避免随意申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申请人提出较高的要求。对此,要具体落实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航空器的数量要求等条件上。
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是企业准入市场的一个基本“门槛”。不同行业的企业均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民航法》第93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同时《公司法》也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航空运输业属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只能由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民航总局规章无权规定。但由于《民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尚未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具体的数量规定,所以,本《规定》中对注册资本沿用了《民航法》的规定,即应当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7条第(4)项)。
对新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的最低数量要求,既要满足其合理排班、正常周转的需要,具有经济合理性,又不至于带来盲目引进飞机的弊端。3架航空器符合这样的要求,是比较合适的。不仅如此,3架航空器这一最低数量的要求,还能使那些规模较小、专业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得以设立,有助于形成大中小合理配置的完善的航空输企业体系,更好地拾遗补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为了防止申请人拼凑成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并可能带来的随意中断经营情况的发生,在航空器的要求上,明确了不得湿租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9条第(2)项)。
(三)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
考虑到航空运输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在经营许可前,企业组织机构建立、运力购租、人员招录、航空器登记、办理各种证照等有一个相应的过程,否则申请人难以满足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条件、手续要求。其次,为保证航空安全,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前把民航总局的各项要求及手续落到实处。因此,设置筹建认可阶段更符合行业实际及企业申办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随着民航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商在我国参与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会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发展我国民航业,需要对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予以规范。本规章根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明确了外商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五)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许可程序和许可的公开性要求。
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程序上,由于地区管理局对当地的航空运输市场状况了解得更为具体,应充分发挥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审核作用;同时,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比较方便。因此,在规定中明确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作为总局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初审完毕后,地区管理局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作出决定(第13、23条)。
为进一步体现许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定要求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报来的材料后,即由地区管理局负责把申请材料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公布,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没有重大异议的情况下,总局先作出初步决定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有重大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若要求听证,总局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后作出初步决定,并由民航总局将其公布在总局网站上,再次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然后由总局作出决定(第14、24条)。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开个航空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资金?
其实现在开航空公司的民营企业多着呢,门槛并不高.飞机,飞行员都可以租.机场有机场公司,不用你操心.主要是申请航线,给机场公司和空管局的租金.前期投资有2个亿足够了.只不过,航空公司的利润比较低,头两年你甭想赚钱.
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申请筹建内容
1.申办条件
1.1空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适航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
1.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1.5具有3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1.6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经过专业训练取得规定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1.7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取得执照或者证书的维修、签派、通信、运输、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
1.8所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与其民用航空器型别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运营口的标准和要求;
1.9具有保障安全、正常运营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其他基础设施、设备;
1.10具有良好的民用航空客货运运输市场需求;
1.11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及其具备筹建空运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组织能力评价;
(五)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有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筹建的初审意见;
(七)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场使用协议;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由中方控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除提供第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外,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还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民航总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向商务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所在地区空运市场的需求情况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别、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运输业务、经营管理和其他有关保障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五)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3.办理程序
3.1 申请人咨询申办事宜;
3.2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3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4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5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5.特别提示
5.1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空运企业的筹建资格,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民航总局审批。申请人应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由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5.2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申请人可要求自行向民航总局递交筹建空运企业的申报材料,但必须在向管理局递交申请时主动声明,并在领取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材料时出具本单位的书面声明(声明样式见格式文本)。
5.3 经批准筹建的空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批准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办妥筹建空运企业所需的各项手续(详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
5.4申请人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完成筹建工作后,方可向民航总局申请颁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5.5申请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将注销其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是不是国企
属于国有控股但目前还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国企。昆明航空有限公司隶属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深圳航空公司为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控股,
一、明航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深圳航空公司出资6400万,以80%的股权控股。昆明航空于2007年2月25日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筹建,2009年1月获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航空客货运输业务,主基地设在昆明。昆明航空公司将以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作为自己的基地机场,主要经营范围是国内支线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公司是通过租赁飞机的方式运营。
二、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三、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四、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五、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注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航空服务公司的条件:
1、一位或二位以上年满18周岁的股东.
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
3、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资本
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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