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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经营性租赁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3 00:10:3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经营性租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民用航空器服务性租赁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经营性租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民用航空器服务性租赁解释?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性租赁又叫服务性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通用性较强的民用航空器,供承租人选择租用,并将民用航空器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

经营租赁的租期相对较短,期满可以续租,租金较高,随时可以终止,有较大灵活性。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以提供民用航空器短期使用权为特征的租赁形式,这是承租人为满足经营上的需要,临时或短期向租赁公司租入民用航空器,并无意长期使用该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第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第二章 国籍登记第七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第十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第十七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比较长

航空器融资租赁期一般是比较长的。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拓展资料:

一、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间注意事项

1、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2、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

3、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飞机融资租赁

1、飞机融资租赁是飞机租赁的一种形式,飞机租赁是以飞机为租赁物的一种租赁业务,是航空公司(或承租人)从租赁公司(或直接从制造厂家)选择一定型号、数量的飞机并与租赁公司(或出租人)签订有关租赁飞机的协议,出租人拥有飞机的所有权,将飞机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结束航空公司可以归还或者不归还飞机给出租人。

2、通常期末飞机所有权归还给承租人的为融资租赁,不归还的为经营租赁,飞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飞机融资租赁有多种做法,较多采用的有投资减税杠杆租赁、利用英、美出口信贷支持的及利用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租赁。

三、飞机租赁的优势

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打破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固定模式,体现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优势互补。它丰富了飞机租赁的形式,提高了飞机租赁服务的灵活性。同时,融资租赁模式已超出传统三方当事人范畴,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企业等均得以参与其中:①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与其他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②整个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风险,银行借以寻求到理想的客户对象;③投资者借以找到理想的投资机会;④灵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于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第四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和有关债权证明。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第六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第八条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并区别情况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第十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为数人共有的,载明民用航空器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

(六)民用航空器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

(七)民用航空器已设定抵押的,载明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八)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日期;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占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约定的占有条件;

(四)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航空器经营性租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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