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行签派执照怎么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2、飞行签派员执照含金量
3、民用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行签派执照怎么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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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第四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21周岁;
(二)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五)在民航总局认呆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第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
(二)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中的三级医学条件和要求进行体检;
(三)提供飞行签派员训练证书、训练机构考试记录复印件和体检合格证;
(四)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执照申请人按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第七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含)以上,口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含)以上为通过考试。第八条 飞行签派员笔试的内容应当履盖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口试的内容应当覆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内容。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及格时,允许补考一次,可以在考试之日起30天后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补考仍未通过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一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第十一条 担任飞行签派员课程教学的教员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时,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执照管理第十二条 执照持有人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后,由地区管理局根据情况安排对执照资格的认证检查。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第十三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执照,防止遗失或损坏。如有丢失或损毁执照的,补办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补发。第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可以对执照有关内容提出更改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执照持有人应当提交现行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或申请补办执照的飞行签派员,在得到正式或补办的执照之前,由地区管理局向其颁发有效期为120天的临时执照。第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在执勤和跟班飞行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以备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标准委任代表检查。第十七条 除本人放弃或执照被收留、收回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长期有效。第十八条 执照的收留由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提出,地区管理局批准。执照收留期间,由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保存执照。执照收留期满,由原执照持有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核与检查合格后,发还其执照。
飞行签派员执照含金量
飞行签派员执照含金量:含金量是非常高的。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并通过相关内容的笔试:
(一)航空法规,有关飞机运行的规章、规则及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二)航空器一般知识,航空器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操作原理,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最低设备清单。
(三)飞行性能计算与计划程序,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机性能、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运行飞行计划,燃油消耗与航程计算,备降机场的选择程序,航路巡航控制,延伸航程运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与申报,计算机辅助计划系统的基本原理。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7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章.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
第65.11条 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65.13条 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第65.15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65.17条 实践考试要求
(a)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实践考试。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和《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第65.19条 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或实践考试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 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13条、第65.15条或者第65.17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资料;
(b) 执照考试申请人按照(a)
关于《飞行签派执照怎么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