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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国际航班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03:11:2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航班随身行李有哪些规定?


2、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3、国际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航班随身行李有哪些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随身携带行李的规定:限定带入客舱行李的最大体积和重量。

1、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两件随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17磅);

2、每位经济舱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证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3、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扩展资料:

国内运输普通托运行李尺寸 :每件行李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100厘米(40英寸)、60厘米(24英寸)、40厘米(16英寸)。

国内运输普通行李免费托运限额 :

1、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普通行李免费托运限额为头等舱40千克(88磅),公务舱30千克(66磅),经济舱20千克(44磅)。

2、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普通行李免费托运限额为10千克(22磅)。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

3、凤凰知音终身白金卡、白金卡旅客在原普通行李免费托运限额标准基础上,可额外免费托运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66磅)。

4、凤凰知音金卡、银卡旅客在原普通行李免费托运限额标准基础上,可额外免费托运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44磅)。

5、星空联盟金卡旅客在原普通行李免费托运限额标准基础上,可额外免费托运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44磅)。

超过上述规定的件数、重量或尺寸的行李应支付超限额行李费。

参考资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随身携带行李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航班计划;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在符合有关航权安排的前提下,当某条国际航线年均客座率达到75%以上,并且已飞公司不能增加运力时,可增加新的指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国际航班托运行李规定

国际航班托运行李规定具体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应当将托运行李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托运行李的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并在运输期间负责照管。

第三十七条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属于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的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托运行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客托运行李,必须凭有效的"客票及行李票";

(二)旅客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三)承运人将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有关部分后,即视为已填开行李票。承运人应当对每件托运行李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旅客认领行李的凭据;

(四)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承运人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当事先经承运人同意;

(五)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说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依据其规定向旅客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旅客可对其超过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承运人可以规定每一旅客托运行李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

托运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它承运人承担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承运人可拒绝收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国航国际航班托运行李限重多少?

一、中日航线及自至美洲(不包括夏威夷)的航线:

1、头等舱、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公务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2、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经济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一件行李,但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注:全航程为国航实际承运的日本与各大洲之间且经中国大陆境内转机的航线,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二、除中日航线及自至美洲航线外的其它航线、夏威夷航线:

1、头等舱、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公务舱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2、超级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仅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旅行的北京—新加坡、北京—德里航线):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超级经济舱一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32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3、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经济舱一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限额为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一件行李,但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超过上述规定的件数、重量或尺寸的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国际、地区航线免费行李额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可以托运多少行李箱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托运行李规定:

1、尺寸

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或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或等于158厘米(62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

每件行李大于158厘米(62英寸),小于或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须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费用。

2、重量

豪华头等舱、头等舱、公务舱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

悦享经济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23千克(50磅)。

每件行李重量大于23千克(50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的,须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费用。所有舱位旅客托运超过32千克(70磅)的普通托运行李,均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

3、件数

托运行李件数限制:每位旅客托运行李数量没有数量限制(含普通行李和特殊行李)。

每位旅客如需托运客票填开免费行李额、会员权益之外的第七件及以上额外付费行李(含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预付费行李),须提前向国航营业部/航站申请,在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托运。同时,国航不承诺以上行李与旅客同机达到目的地。

扩展资料:

登机携带行李规定:

限定带入客舱行李的最大体积和/或重量。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两件随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17磅);

每位经济舱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证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网——托运行李一般规定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者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关于《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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