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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01:58:0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局为何称不用担心春运机票价格上涨情况?


2、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航局为何称不用担心春运机票价格上涨情况?

1月17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司长刘锋介绍了民航2018年春运工作部署情况。2018年春运从2月1日开始至3月12日结束,共计40天。根据预测,2018年春运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保障要求高,此次是十九大之后的首次春运,人民群众对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二是需求旺盛,今年春运民航将运输旅客6500万人次,比去年春运增长约10%左右,继续保持高增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北上广和“南北两头”的旅游目的地将会呈现阶段性供需矛盾。

三是春运后期高峰叠加,春运后期返程高峰、务工流、学生流、探亲流以及两会保障叠加,加上可能出现雨雪冰冻和低能见度天气,将对民航保障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此前有旅客担心在民航实行价格改革后可能票价会出现上涨情况,对此,民航局表示,《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明确了运价的制定调整程序,特别是对每航季的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做了限定。从制度上避免出现机票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因此不用担心春运价格上涨的情况。

此外,为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顺畅,民航局在充分研究今年春运形势的基础上,已经发出了通知,对春运各机场时刻安排、春节加班的受理等作出部署。要求各航空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动态调整航班计划、优化航班结构,尽最大可能满足旅客出行需求,同时要合理备份运力,防止出现因航空器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长时间延误。

关于加班包机安排,截至1月16日,国内外航空公司共计划安排春运期间加班包机近12500班,其中国内公司加班10300班,国际加班包机是804班,港澳加班包机是48班,两岸加班包机是1226班,后期各航空公司还将陆续增加或者调整一些航班,更好地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审定合格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不得在机场中使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经营许可。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初步审查。第四条 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二)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第六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七条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局。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第六条 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八)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九)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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