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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报告系统包括哪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23-09-22 07:20:05

简介:】一、财务管理报告系统包括哪些?财务管理系统,分为传统财务管理系统和现代财务管理系统。传统财务管理系统主要是以会计业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扩充其他的一些财务操作,如总账管理

一、财务管理报告系统包括哪些?

财务管理系统,分为传统财务管理系统和现代财务管理系统。

传统财务管理系统主要是以会计业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扩充其他的一些财务操作,如总账管理、生产财务报表等。

现代财务管理系统在传统的财务管理系统基础之上,再扩充了其他一些财务操作。

二、管理信息系统的报告系统,名词解释?

所谓MIS(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系统,是一个由人、计算机及其他外围设备等组成的能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存贮、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三、管理信息系统的报告系统名词解释?

所谓MIS(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系统 ,是一个由人、计算机及其他外围设备等组成的能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存贮、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四、毕业论文管理系统怎么提交开题报告?

登录系统,找到提交开题环节的相应按钮,操作。提交。

五、风险报告管理流程?

(1)风险识别。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六、航空系统是什么?

民用航空系统,是指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体系,它包航空公司(目前全国有60多家国有、地方国营、和股份制、民营航空)。机场(至2021年底全国有248座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包括机场塔台、进近和大区管中心,油料供油公司和航空器材公司,及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组成的民航航空系统。

七、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详细报告说明书?

  HR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简介

  一、 首先是它的创新设计理念,创新设计理念包含8大亮点。

  1.B/S 架构技术

  系统采用基于.net技术架构设计的多层B/S结构,实现集中化管理和维护,客户端的免安装和零维护,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维护成本。系统升级只需在企业服务器上安装一次,其它客户端无需安装程序。所以本系统维护方便,使用简单。只要能上网的地方就可以进行办公操作。

  2.无纸化办公流程

  BaDaMa iHRP 5.0系统在人力资源管理各个环节都可以实行电脑化操作,形成了以员工数据管理、员工考勤管理和薪资自动结算管理为主的一整套电子化办公流程,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并为企业开源节流、节省资源作出贡献。

  3.移动化办公

  移动办公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员工可以在网上提交请假、休假和加班的申请,省去以往用纸和笔书写请假单的麻烦。其二、主管也只需要在网上登陆系统审批即可。这种便利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主管出差在外或者在非办公区域,比如在酒店、咖啡厅、家里,他只需要找到能上网的计算机,登陆系统就可以审批员工请假申请,所以系统真正的做到了移动化办公的目的。

  4.人性化管理

  用于支持iHRP 5.0系统运行的硬设备中我们采用智能化人性化的设计。员工在上下班和出入大门打卡或按指纹验证身份的时候,负责信号传输的彩屏机会有相关语音提醒。早上上班打卡,彩屏机会播出“早上好”的温馨话语;员工在自己生日的那天打卡,彩屏机发出“祝你生日快乐”的祝福语,同时显示一副温馨的“生日快乐”的图片,让人感觉亲切温暖、关怀备至。

  5.智能提醒

  又一特色是智能提醒,智能提醒, 系统透过常用的外部邮箱如: MS outlook , Foxmail等发送相关的提醒讯息包括:员工试用期到期提醒、合同到期提醒、加班超时提醒、用户自定义提醒。

  6.二代身份证识别技术

  二代身份证识别技术是系统的又一大应用亮点,配合一个八达马读卡器。系统能够读取身份证上的各种信息并辨别身份证的真伪。

  7.操作界面友好

  采用OFFICE、资源管理器等流行的图形界面,截面简洁、生动有趣;表格设计融合了EXCL、WPS等软件的优点,使得拥有“所想即所见,所见即所得”。如部门组织结构图。

  8.多公司、集团化综合报表管理

  强大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能够管理上千家子公司、超过十万名员工的信息,为集团化企业带来整体性的管理效益。各分公司将各种数据报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汇总报表,发送至集团总部,总部可以高效地整理出汇总好的信息、数据,并保存,作为下一步工作以及制定决策的依据。

  除了系统的创新设计理念的8大亮点以外,系统的三大主要功能模块也各有特点。

  二、模块特点

  人事模块

  1、新入职员工的人事档案建立,采用两种录入方式

  (1)批量导入,对于事先就已编辑好的人事资料可以通过EXCEL表的方式直接导入到系统.无需重新录入.

  (2) 单个录入,可结合八达马的硬件设备 “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只需将身份证放在机器上,不仅可以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还可将身份证上记录的如:姓名、户籍、长串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讯息,直接导入到系统中,免去了人工录入相关信息的麻烦,从而降低录入错误率,节省了工作时间。

  (3)用户可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增减人事档案中的栏目,比如:QQ\MSN号码栏等。其次为便于员工资料查找,还可增加员工流水号。

  2、人事调动(异动),系统支持集团内部员工跨地区、跨公司、跨部门、跨岗位的工作调动,无需二次人事资料的办理。

  3、物料管理:员工入职时所领的各类物品如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在员工离职时需要归还的,系统会自动提醒相关人员,督促其进行归还。

  4、培训费用管理:有些大的企业会给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但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企业才会承担所需的费用,如果员工没有按照约定达到服务期限,系统也会提醒其归还一定的费用.

  5、对于员工在企业内的奖惩情况也可以详细的在系统中记录体现.

  6、待离职功能:对于确定要离职但还没有完成交接手续的员工,系统可将其设为待离职状态,期间可正常记录其考勤、人事等相关信息。

  7、黑名单:对于一些品行有问题、或是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在其离职后将其设为黑名单,即使企业人事部门人员有变动,系统也会自动提醒新的招聘人员不得再录用此类员工。

  8.系统可将各员工合同直接打印出来。

  考勤模块

  1、最为突出的特点是:ARE智能抓班系统

  一般企业内的调班是很常见的,几千人的企业如用人工调整是很繁琐的事情。那5.0系统可根据员工实际的刷卡数据来辨别归属他的班次,自动计算出迟到、早退的时间。

  2、加班核准:加班申请与实际刷卡有冲突时,系统会按实际刷卡数据来判断员工的加班时间,而且是以小单位时间为准的原则。比如:某员工已申请了加班2小时,但因物料不足,实际只加班1个小时,那么系统会根据他实际的刷卡数据,判断他只加班1小时。

  3、异常考勤:当有忘打卡、补卡等考情异常情况时,系统会以特别的方式显示,以区别于正常的刷卡数据。同时系统还支持考勤异常情况的提醒及归类汇总查询。如:迟到20分钟人员提醒。

  4、电脑化管理流程:员工的事假、病假、出差等申请都可以直接在个人平台上进行填写,申请数据会直接转入下一个审批管理流程。

  5、排班,企业可通过EXCEL表格,将事先已排好的班次直接导入到系统中,省去重新设定的麻烦。

  6、冻结功能:财会部门在核算工资前,可先将系统中考勤数据冻结,避免人为更改,以便更加准确的进行员工工资的核算。

  7、年假计算:系统可自动计算出不同职位、不同级别、不同工龄员工的年假情况,还可根据企业情况将上一年年假进行自动清零或累积处理。

  薪资模块 灵活性

  1、可根据用户不同的薪资制度,设定符合逻辑、符合制度的计算公式来计算薪资。(例如迟到扣薪或不扣薪,超过某时段才扣薪等)薪资公式中包含的项目有:基本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保、加项工资(如加班费、个人提成)减项工资(如迟到早退扣款、旷工事假)等均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定义及设定。

  2、系统可生成工资报表与银行连接,达到自动发放工资的目地。

  3、人工成本计算 (可根据数据的生效日期进行汇总,以满足薪资计算的准确性)

  比如,某员工上半月在A车间工作,下半月在B车间工作,那他的工资情况则会体现为,上半月以A车间工资标准计算,下半月按B车间工资标准计算,最后再汇总,这样可以准确得出该员工的工资投入情况。

  三、其他特点

  上述以外系统还具有

  1、权限设定

  为了提高企业管理的安全及信息的保密度,系统可针对不同的使用人员,按级别发放不同的使用权限。比如:企业老板可以管理、查阅任何模块,人事部则只需要给予人事相关模块的使用权力,。

  2、日志记录

  系统会将进入系统内,任何人的任何操作情况都自动记录下来,以便后期管理查询。

  3、系统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情况,开发增加新的功能模块,如访客管理、车辆管理等。

八、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2),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

可疑支付报告行名称:

收付时间:

付款银行名称:

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收款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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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可疑支付交易类型的填写应与“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中的类型相符。

2.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包括可疑支付交易的特征、原因分析等。

附表2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

行别

类型(一)

类型(二)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

……

行别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展开全部

单位公章:负责人:制表人:

填制说明:

上表所列可疑支付类型的顺序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类型顺序相同。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2),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九、管理评审报告怎么写?

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计划1、 评审目的确保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 评审内容a、 内、外部质量审核情况。

b、 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效果。

c、 过程控制的情况。

d、 产品质量状况(包括重大质量问题)。

e、 顾客的满意度、顾客投诉处理的情况以及顾客反馈的其他信息。

f、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施情况及其适宜性。

g、 质量手册及其支持性文件(主要是程序文件)是否需要修改。

h、 组织结构、管理职能是否合适和协调。

i、 资源是否配置得当。

j、 有无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环境。

k、 改进的建议。<b

十、什么是航空管理?

空中交通管制的基本任务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空中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

近年来,我国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非法修建超高建筑或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设施,在飞行活动密集地区或主要航路航线下方未经批准随意升放航空物体或人为放飞鸟类动物,在机场周围随意燃烧农作物杆节造成烟雾笼罩机场影响飞机正常起降,随意在飞行空域和航路下方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的对空炮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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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 条评论
  • 匿名
    2023-10-10 06:30:02
    每一个场景都让人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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