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学航空法规的意义?航空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是由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管理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其他法人进行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尽早实现社会主
一、学航空法规的意义?
航空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是由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管理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其他法人进行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尽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迫切需要学习航空法,促进航空事业发展。
二、航空塔作用?
这些高塔叫机场指挥塔台或机场管制塔台,它是靠目视来指挥飞机在机场上空和地面的运动,主要的任务是指挥飞机的起飞和降落,还包括指挥飞机在机场交通管制区的空中飞行及在地面的滑行(怎样滑入跑道、怎样滑出跑道或滑向停机坪指定机位),防止滑行的飞机与地面车辆和地面障碍物相撞。
民航机场指挥塔台人员主要有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机场地面交通管制员。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负责飞机在跑道上的起飞、降落和按目视飞行规则在机场控制的起落航线上飞行的交通规则;机场地面交通管制员负责飞机在跑道之外的滑行,包括负责要起飞的飞机开车(发动机启动)许可、进入滑行道许可、指挥着路并滑出如果都有飞行任务,机场塔台人员由军民两家共同组成,有指挥员、副指挥员、领航员、航行管制员、通信导航员、地面保障指挥员及机务指挥员等。它的组成较复杂,一般由军方出任指挥员,民航一方出任副指挥员。
三、航空灯作用?
航空灯
传统意义上的灯光指引系统,主要依靠相关的控制系统体系,通过灯光来指引目标或路径,航空灯,即作为这其中的一种应用,主要用来指引空中飞行器的飞行轨迹,或者是指引飞行方向。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航空灯
所在领域
航空航天
作用
指引飞行方向
分类
航空灯又叫做航空障碍灯,一般分为三种: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在垂直和水平距离大于一定值(一般 45 米左右)的建筑及其设施上,三种光强的灯可以互相配合使用。如果在更高的建筑上,一般采用红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在 15-60次之间,效率不低于 1650cd,如果在超高中时,使用高强光灯作为指引。而在航空障碍灯的使用分布上,航空障碍灯一般按照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设置,上下灯分布间距一般大于 45 米,大型高中建筑,高达数百米的超高建筑,均会在相应高度设置航空障碍灯。
四、政策法规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二、 预防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使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三、 校正作用,即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五、建设法规的作用?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
它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
六、航空技术的作用?
航空的基础理论是空气动力学。航空技术是综合高技术,在理论和设计的基础上,材料技术是关键,电子技术是灵魂。
航空指飞行器在地球大气层内的航行活动。气球,飞艇是利用空气的浮力在大气层内飞行,飞机则是利用与空气相互作用产生的空气动力在大气层内飞行。飞机上的发动机依靠飞机携带的燃料(汽油)和大气中的氧气工作。
七、质量法规体系的作用?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及意义 质量管理是施工企业的“命脉”,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基点,经济效益的源泉。以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为中心,提高项目的运作质量,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永恒的主题。
八、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 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 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 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七 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八 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
第九 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關於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的規定。
第十 民用機場開放使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保衛件:
(一)設有機場控制區並配備專職警衛人員;
(二)設有符合標準的防護圍欄和巡邏通道;
(三)設有安全保衛機構並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裝備;
(四)設有安全檢查機構並配備與機場運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檢查設備;
(五)設有專職消防組織並按照機場消防等級配備人員和設備;
(六)訂有應急處置方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援救設備。
第十一 機場控制區應當根據安全保衛的需要,劃定為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貨物存放區等,並分別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標誌。
第十二 機場控制區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分區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 人員與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必須佩帶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並接受警衛人員的檢查。
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發和管理。
第十四 在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內的人員、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進,車輛、設備必須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員、車輛必須避讓航空器。
第十五 停放在機場的民用航空器必須有專人警衛;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航空器警衛交接制度。
第十六 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穀物、教練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強行登、佔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
第十七 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須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 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必須核對乘機人和行李。
第十九 旅客登機時,承運人必須核對旅客人數。
對已經辦理登機手續而未登機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裝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內。
旅客在航空器飛行中途中止旅行時,必須將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 承運人對承運的行李、貨物,在地面存儲和運輸期間,必須有專人監管。
第二十一 配製、裝載供應品的單位對裝入航空器的供應品,必須保證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 航空器在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統一負責。
航空安全員在機長領導下,承擔安全保衛的具體工作。
機長、航空安全員和機組其他成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産的安全。
第二十三 機長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採取本例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絕起飛;
(二)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飛行中,對劫持、破壞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對航空器的處置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四 禁止下列擾亂民用航空營運秩序的行為:
(一)倒賣購票證件、客票和航空運輸企業的有效訂座憑證;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購票、登機;
(三)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將未經安全檢查或者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裝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 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煙區吸煙;
(二)搶佔座位、行李艙(架);
(三)打架、酗酒、尋釁滋事;
(四)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
(五)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準登機,損失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机證,使用儀器或者手工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可以從嚴檢查。
已經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等待登機。
第二十八 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工作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接送旅客的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候機隔離區。
第二十九 外交郵袋免予安全檢查。外交信使及其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 空運的貨物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或者對其採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貨物托運人不得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
第三十一 航空郵件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全檢查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第三十三 除本例第三十二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但是可以作為行李交運或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目的地後交還。
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限量攜帶的物品及其數量,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
九、高压手车航空插头作用?
高压手车航空插头的作用是连接或断开控制回路的接口。
十、法律法规汇编的作用?
系统地归纳总结,便于查找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