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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损航空器的救援搬移技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6 15:11:0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浅谈残损航空器的救援搬移技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2、东航客机坠毁事故的搜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浅谈残损航空器的救援搬移技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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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一、关于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的相关要求,民用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机场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问题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9年7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据此,本规则分别在总则第四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十九条和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响应和细化,并在总体要求、机构职责、应急救援计划及预案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指挥等方面都明确了机场所在地政府对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导地位,以及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与所在城市突发事件应对相融合的问题。二、关于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本规则总则中,增加了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条款。即“最大限度抢救人的生命及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出动及时、救援有效的原则”,以此作为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纲和全体参加救援人员的行为准则。这样做,一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二是将整个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在总则中做一个高度浓缩和概括,更加突出了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本质要求。三、关于对机场配备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的要求

民航应急救援工作的设施设备配备中,有关消防、应急救护等方面都有相关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如由民航局公安局管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和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管理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等,这些都在本规则中直接引用。但是对于残损航空器搬移问题,却一直没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为此,在紧急突发事件中,由于搬移设备不足,残损航空器不能快速移走,客观上延长了突发事件的处置时间,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行。基于上述情况,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要求民用运输机场应根据其飞机年起降架次的多少,配备一定规模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四、关于机场消防战斗员应当具有紧急救护技能问题

机场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航空器失事的紧急事件,第一支响应力量是消防救援部门,因此消防战斗员往往是第一批接触遇难者的人员。而就我国民用机场目前情况而言,除了少数大型枢纽机场外,大部分机场不具备完善的医疗救护条件,机场所在地的地方医疗救护人员又难以在最短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由此,伤员的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心脏复苏等紧急救护工作难以尽快实施,客观上会延误救治时间,因此,要求消防战斗员具有紧急救护技能,对最大限度的挽救遇难者的生命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几乎全世界机场的专职消防队员都不同程度的具有紧急救护技能并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而我国尚缺乏相应的法规规章,在此情况下,也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增加了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消防人员可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条款。另外,在本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也对包括机场专、兼职消防员的医疗救护技能提出了要求。五、关于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中的督导问题

按照国家和民航行业的要求,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定期组织演练,以考核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及其预案的合理和完善、设施设备的维护准备情况、参加救援的各级指挥员指挥能力及其应变能力。就目前情况看,特别是综合演练,往往出现演练变为“演戏”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演练的所有环节都是预先设定好的,不能有丝毫的改变,也就更谈不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为此,本规则在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演练工作“导”、“演”分开的原则和做法,也就是在演练指挥班子以外增设督导和督查人员,根据演练的进程假设突发情况,以考验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特别是各级指挥人员的应变能力。

另外,在本规则第七章第六十条,还专门做出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对演练工作应当予以督查,以综合评估演练工作的实效性。六、关于应急救援工作中机场公安部门职责问题

《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对机场公安机构职责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空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因此我局规章对机场公安机构的业务管理仅限于空防安全,“原规则”(90号令)的表述涉及公安部的管理职责,但考虑到两部门联合发布规章可能会影响本规章的出台进度,因此,本规章回避了对机场公安机关职责进行直接规定,只对预案进行要求,由地方政府在制定预案时将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再予以明确。该内容在第四章第二十条予以体现。

东航客机坠毁事故的搜救工作牵动着大家的心,搜救现场哪些细节令人泪目?

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23辆消防车、117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救援;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派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贵港、贺州、来宾、河池支队538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增援。

南部战区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梧州军分区、武警梧州支队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陆军某陆航旅、某合成旅、某空中突击旅,空军某运搜旅,武警驻事发地周边力量等迅速完成备勤,随时准备支援。

此外,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航空器设计国、航空器制造国有权派出授权代表参与由事发地所在国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事故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信息应当由组织调查的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任何事实信息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由于气温攀升、加之长时间持续作业,有些救援人员体力透支,满脸通红,一身白衣半身黄泥。有的背靠铁铲,站着喘气歇息。有的被人搀扶着,才能走出作业区。一名不慎受伤的消防救援人员被挪到安全处,医护人员从伤者腿部剪开沾满黄泥的防护服,迅速处理伤处并包扎。24小时守护现场的还有医护人员,随时确保现场人员安全。

在核心现场内,一些大型挖掘机器陆续进场。除了锄头、铁铲等挖掘工具以外,有的工作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精细化操作,仔细搜寻隐藏地下的金属部件。在撞击点东侧山坡坡面1.5米土层下,消防员发现一橙色罐体,经专家确认,是“3·21”东航飞行事故客机第二个黑匣子。

航空遇难救援措施有哪些?

以秦皇岛为例

秦皇岛市山海关机场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及时妥善地处置秦皇岛市山海关机场及其附近地区突发的航空紧急事件,统一组织、协调社会救助力量,迅速高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应急预案。(二)编制依据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秦皇皇岛市山海关机场及其附近地区航空(军、民)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 (四)处置原则 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航空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领导下,成立秦皇岛市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组建常设机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山海关机场公司负责组建,指挥长由山海关机场公司总经理兼任。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主管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山海关机场海军航空兵训练基地主管副司令山海关机场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秦皇岛海事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武警秦皇岛市支队、山海关机场海军航空兵训练基地、山海关机场公司等单位。

(二)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秦皇岛市山海关机场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调动辖区内社会救助力量,对山海关机场发生的航空紧急事件进行救援,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紧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值班,做好航空紧急事件的预警工作;按照机场内部《应急救援实施预案》,积极利用自身力量组织前期救援,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当机场自身的力量不足以应付紧急事件时,应果断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救援单位求助。 3、山海关机场公司: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对其功能进行经常性检查;遵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的规定,制定规范、详细、全面的内部应急救援实施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对应急救援实施预案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演练。 4、山海关机场海军航空兵训练基地:接到救援指令后,按就近原则赶赴事故现场,投入前期的灭火和现场警卫等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场地。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航空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工作;监督事故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航空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辖区内航空紧急事件的处置预案。 7、市卫生局:接到救援指令后,立即通知各医疗救援单位,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医护人员、车辆,携带必要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配合公安部门对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8、市消防支队:接到救援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出动消防车赶赴事故现场(以泡沫车为主),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安排进行救援,并视情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以最有效的方法控制火情、破解飞机抢救遇险人员。 9、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录像、保护工作;交警要在市区通往机场的两条干道主要道口设岗,保证救援车辆畅通无阻;做好事故现场的人员、车辆疏导,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协助搜索、保护飞机黑匣子,参与核实遇难者身份的工作;组织人员处理机上爆炸品或危险品;对劫持飞机、人员等非法干扰进行现场处置。 10、秦皇岛海事局:对海上发生的航空紧急事件,迅速制定措施,出动船艇和飞机进行搜救;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灵活的对落水飞机、人员、货物进行快速、安全的打捞工作。 11、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时,负责协调相关涉外事宜及提供语言翻译。 13、武警秦皇岛市支队: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奔赴现场,布置警戒线;对伤员、物资、设备等进行全力抢救;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置劫持飞机、人员等非法干扰.

三、救援预案启动程序(一)应急救援等级划分 1、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紧急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飞机受损、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集结待命: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二)应急救援程序的启动是否启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实施: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市突发公共事件值班室,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启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等级。 2、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直接向相关救援单位求助,救援单位应迅速行动,并在救援过程中上报本级组织。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调动各种救援力量迅速组织救援。 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赶到现场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策实施救援工作。 5、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航空紧急事件的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应急救援的信息传递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信息的传递应语言准确、简单明了,内容包括:事故具体地点、事故的性质、当前简要情况如机型、机上旅客人数、飞机损伤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及其他必要内容。(四)现场救援 1、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动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抢救旅客、机组及其他需要求助的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在确保人员得到及时求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4、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 5、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航空紧急事件的事态发展,尽可能缩小航空紧急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1)紧急事件的搜寻援救工作已经完成。(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6)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7)受影响的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8)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宣布应急救援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预案终止后,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要及时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助发生事故的航空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及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故调查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

五、预案演练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实施后,山海关机场公司要依据预案要求,定期提出演练方案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组织演练。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中,由于行动迅速、处置措施得当,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措施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七、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制定机场应急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类型和应急救援的等级;

(二)各类紧急事件的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

(三)各类紧急事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及其职责;

(四)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五)机场所在城市、社区应急救援的潜在人力和物力资源明细表和联系方式;

(六)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的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60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三)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关于《浅谈残损航空器的救援搬移技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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