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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交通管制局招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5 05:19:2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交通管制局招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2、空管局属于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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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交通管制局招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预计培训时间: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时间,预计培训时间不包括岗位熟悉时间和进行各种检查所用的时间;

(二)追加培训时间:由于受训者本人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三)工作技能检查: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所进行的评估;

(四)执照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所进行的评估;

(五)资格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评估;

(六)岗位熟悉时间:使受训者了解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岗位熟悉不能取代岗位培训;

(七)岗位培训教员:被指定并有资格在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者的人;

(八)岗位培训教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编写的用于岗位培训的教学材料;

(九)培训主管: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领导;

(十)培训组: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者组成的小组;

(十一)受训者: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十二)见习管制员:完成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

(十三)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者能力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培训;

(十四)继续培训: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五)终止培训:由于受训者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的培训。第二章 岗位培训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第七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负责。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三)航空器性能;

(四)国内、国际航图的判读;

(五)全国情报区、管制区的划分;

(六)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异同点;

(七)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八)航空电报的编发规定;

(九)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十)专机保障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资格培训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空管局属于什么单位?

空管局属于事业单位。

空管局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是民航总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职责是编制民航空管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等。

事业单位空管局: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总局空管局、地区管理局空管局、空管中心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空管局相当于交管局、是事业单位、空中交通管制员负责对飞行实施指挥,空管的工作包括放行许可、地面滑行引导、起降指令、爬升巡航下降引导等等,一般空管还要分塔台、进近、区调等席位。

航空公司是经营客、货运输的企业。航空公司相当于汽车运输公司、是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是盈利性企业单位,航空公司的员工包括飞行员、空乘、签派、机务、地服等,其中签派员负责飞行计划、放行、监控、协调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二、第十五条修改为:“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适当的规定。”附: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修订部分)

 (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九0年五月

  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发布,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

  起施行。根据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第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管制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第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

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资格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签注应当在申请前完成相应类别的基础培训和资格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应当在申请前根据签注内容完成相应的岗位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和补习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第六条 管制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管制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管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而进行的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模拟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管制培训教材。

(六)具有有效的管制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管制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空管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模拟机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五)在管制岗位工作或者在管制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管制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种类所需要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关于《中国航空交通管制局招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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