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空新闻

通用航空飞行器管理规定全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4 21:04:3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飞行器管理规定全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2、什么是通用航空?


3、通用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飞行器管理规定全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飞行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三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无人机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民用无人机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农机、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立民用无人机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培训、宣传、咨询等相关服务,引导民用无人机销售单位、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等依法开展经营及飞行活动。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无偿提供系统软件下载、飞行报告、信息发布、技术咨询、实名登记等服务,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销售单位应当记录购买者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机的名称、型号、产品序号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销售单位、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对记录或者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民用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的,原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应当及时登录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注销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机发生转让的,现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应当同时登陆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变更登记。第九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其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性能;不能熟练掌握的,应当参加相应的技术培训。

未成年人驾驶民用无人机的,应当由熟练掌握民用无人机操控技术的成年人进行现场指导。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前,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并对民用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民用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驶民用无人机。第十一条 除有权部门划定的可飞空域外,民用无人机飞行半径不得大于500米,相对高度不得高于120米;民用无人机飞行半径500米内最高障碍物高于120米的,飞行高度不得超过最高障碍物上方20米。

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应当服从空中交通管制,不得危及地面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起飞位置或者民用无人机未按照规定进行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进行反制。

除公安机关和依法批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人机反制装备。第十三条 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下列区域飞行:

(一)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市人民政府公告禁止飞行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六)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

(七)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什么是通用航空?

一、通用航空的概念

法律法规对通用航空的界定体现在国际法、国内法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e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的界定最为典型。ICAO将通用航空定义为:“定期航班和用于取酬的或租用合同下进行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也就是说,国际民航组织将那些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定期或不定期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统称为通用航空。

在国内法层面,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2003年5月1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通用航空器的概念

任何由人类制造的能够飞离地面在空中进行飞行并由人类控制飞行的物体,称为飞行器。在大气层空气中飞行的飞行器称为航空器;飞离大气层到太空飞行的飞行器称为航天器。

(一)航空器类别

按照飞行时所获得的升力不同,航空器可以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飞行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主要有气球和飞艇等,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主要有飞机、动力伞等。

按照是否采用动力驱动,航空器可以分为动力驱动的航空器和非动力驱动的航空器。动力驱动的航空器主要有飞机、飞艇等,非动力驱动的主要有气球、滑翔机、滑翔伞和风筝等。

(二)通用航空器的主要类别

通用航空器,就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器。在各类通用航空器中,飞机是使用最多的通用航空器,。

按照民航局适航管理分类,飞机类别主要分为运输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通用航空飞机主要集中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按照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总则规定:

1.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

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 60°的缓 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2.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

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 60°但不大于90°的缓 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3.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4.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8618 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第八条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

(二)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

(三)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四)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器;从事载人类和其他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1架民用航空器。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包括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四)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五)驾驶员执照;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

无人机飞行管理有什么规定

如今人们都知道,无人机在未来的民用市场潜力巨大,所以对于无人机的管理需更加谨慎。关于无人机飞行的管理到底有什么样的规定,现在和我一起看下面的内容吧。

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摘取的部分无人机法规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 其它 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4)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15)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16)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17)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18)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 措施 (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无人机概述

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或drone)是一种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机用途广泛,成本低,效费比好,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在现代战争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民用领域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实际,无人机在边境地区的发展使用具有广阔空间,能够为边防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国内无人机发展现状

国内无人机近几年来发展比较快,民企也多 通过第三届 尖兵之翼就可以看出 国内现在发展无人机的趋势越来越好。

而除军事用途外,由于无人机成本相对较低、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的优势,使得无人机在航空拍照、地质测量、高压输电线路巡视、油田管路检查、高速公路管理、森林防火巡查、毒气勘察、缉毒和应急救援、救护等民用领域应用前景极为广阔。正是因为看到未来无人机的民用市场潜力巨大,除一些科研院所外,民营企业也开始介入无人机市场。目前粗略估计全国约有170多家单位在生产无人机。“就低端产品而言,一套无人机系统的生产成本有可能不超过几十万元,这也是中国有众多厂家看重无人机市场前景的一个原因。

我国无人机当前只具备侦查能力,无人机并不被现代战争看好,机器造价昂贵,战场灵敏度低,极易被敌人捕捉,无法防御最新的电磁干扰等种种弊端,即便是美国也无能力大规模生产,另外你提到的对地攻击型无人机只在极少的战争中出现,而且处于测试阶段,他的攻击方式并不算先进,GPS定位导弹一样做的到。

(三)国外无人机发展现状

猜你喜欢:

1. 无人机应用技术论文

2. 无人驾驶直升机创新科技论文

3. 最新版治安管理条例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5. 世界上最小的无人机的型号是什么呢

6. 世界最小无人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四条 民用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综合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民用航空、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无人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及其生产企业、所有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查处空中违法飞行活动。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机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履行查处违法飞行活动的相关职责。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销售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民航、科技、公安等部门制定自治区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技术管控体系,并对民用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体育、气象、农业、林业、安监、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机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范围(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飞行举报电话等。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防范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一)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二)加强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机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实现对违法飞行民用无人机的技术防控。第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供民用无人机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无人机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识。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置侵入报警系统,实行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与民航、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建立无人机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民用无人机违法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二)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三)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所有人进行实名登记,警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四)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等信息进行登记,登记信息至少保存两年。鼓励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建立民用无人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民用无人机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关于《通用航空飞行器管理规定全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