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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3 08:23:0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学会章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全称?和相关详细的资料?


2、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章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学会章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全称?和相关详细的资料?

国际空运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IATA) 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并在二战时解体的国际航空业务协会。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顾问以及空运企业的代表聚会,商定成立一个委员会为新的组织起草章程。1945年4月16日在哈瓦那会议上修改并通过了草案章程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行机构设在日内瓦。

协会的宗旨是“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和经济的航空运输,扶植航空交通,并研究与此有关的问题”;“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与国际民航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协力合作”。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以为会员。从事国际飞行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经营国内航班业务的为准会员。

截至2002年5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共有264会员:北美16个;北大西洋1个;欧洲100个;中东21个;非洲36个;亚洲49个;南美21个;太平洋6个;中美洲14个。年度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有27个执行委员,由年会选出的空运企业高级人员组成,任期三年,每年改选1/3,协会的年度主席是执委会的当然委员。常设委员会有运输业务、技术、财务和法律委员会;秘书处是办事机构。在新加坡、日内瓦、贝鲁特、布宜诺斯艾利斯、华盛顿设地区运输业务服务处;在曼谷、日内瓦、伦敦、内罗毕、里约热内卢和达喀尔设地区技术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清算所。协会的基本业务包括: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统一,业务代理,空运企业间的财务结算,技术上合作,参与机场活动,协调国际航空客货运价,航空法律工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培训高级和专门人员。出版物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评论》(季刊),英文版。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活动分为三个种:1、同业活动——代表会员进行会外活动,向具有权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当局申述意见,以维护会员的利益;2、协调活动——监督世界性的销售代表系统,建立经营标准和程序,协调国际航空运价;3、行业服务活动——承办出版物、财务金融、市场调研、会议、培训等服务项目。通过上述活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承运条件,办理业务代理及空运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协调运价和班期时刻,促进技术合作,参与机场活动,进行人员培训等。

1993年8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正式加入该组织。 1994年4月15日,该协会在北京设立了中国代理人事务办事处。1995年7月21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正式加入该组织,成为该协会在中国大陆的首家代理人会员。

国旅总社取得该组织指定代理人资格后,国旅便有权使用国际航协代理人的专用标志,可取得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的代理权,使用国际航协的统一结算系统,机票也同世界通用的中性客票相同。1997年3月3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正式成为国际航协的多边联运协议成员。多边联运协议(MITA)的主要职能是为成员航空公司进行旅客、行李、货物的接收、中转、更改航程及其他相关程序提供统一的标准,成员航空公司间可互相销售而不必再签双边联运协议。这一协议使成员公司相互接受运输凭证,使用标准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客票和货单,将世界各航空公司各自独立的航线,结合成为有机的全球性航空运输网络。全球共有300家航空公司加入该协议。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是中国民航继国航、东航、南航之后,第四家成为MITA成员的航空运输企业。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国航协。英文译名: CHINA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缩写:CA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行业和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利,为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接受民航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十一)中国民航总局委托承办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略

会员

第七条 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履行有关手续;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会徽;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一)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协会工作。

(二)协会有必要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时,由理事会聘任。

(三)遇有必要递补理事时,由理事会确定人选,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四)理事已离退休或准备调离原工作单位,会员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组成,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必要时提名兼职副秘书长,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其它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入会条件

亲,我帮你查了一下: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入会审批程序 :

团体会员

(一)承认并自愿遵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的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可向中国航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协会秘书处注册登记、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航协团体会员。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协会秘书处按程序吸收临时会员,吸收情况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

( 二 ) 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其基层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中国航协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注册后,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 (三)团体会员入会申请须附以下材料: 1 、入会申请书

2 、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 、团体章程及组织机构

4 、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工作、社会职务简况 5 、会员及主要活动情况 6 、所在地省级体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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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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