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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工程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01:14:3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工程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2、如何规定航空人员的资格


3、航空人员所具备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工程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二章 职权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缺和财产的安全。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第八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第三章 编制第三章 编制第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第四章 录用和技术等级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第五章 训练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第二十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二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第六章 勤务派遣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如何规定航空人员的资格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航空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法律条文)

为适应21世纪民航运输事业发展,航空服务专业人才是具备高水平的航空应用型人才,并熟练掌握民航理论及其基本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团队协调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同时具备坚实的英语基础和突出的英语应用能力,并且拥有较高的人文素质,成为气质佳、形体美、才艺精、纪律严的知识型、技能型航空服务专门人才。

总体而言,航空服务专业人才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高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注重礼仪,有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和英语基础,熟练掌握航空服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服务意识与公关、协调及灵活应变能力,能为旅客提供高品位、高质量的机场客服、安检、值机、商贸等地面服务或到航空公司、航空票务公司、高速动车、部队宾馆相关岗位工作的应用型服务人员与管理人员。具体而言,需要具备的专业基本素质有:

1、服务观念

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个组织都不能孤立的存在,社会整体性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社会组织“细胞”之间的相互服务。服务关系较之其他行业,更加重视公众,也更加强调服务人员集中组织的一切资源和力量,千方百计地去适应和满足公众的需求。服务主体通过传播媒介进行形象塑造和形象管理,赢得公众的理解、信任、合作与 支持的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礼仪就是服务。

2、公众观念

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公众有不同的含义。在航空服务中,公众是与能为航空公司或机场造成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群体。这里的公众就是航空服务人员工作的对象,是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里的公众观念,就是根据公众的意见、态度、需要和价值开展航空服务活动。

3、创新观念

任何事业、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断探索、不断开拓、不断创新中前进的。关系服务是一项礼仪要求的工作,航空服务人员面对广大的、变动的服务群体,要采取相应的策略,以协调航空公司与乘客的关系,就必须摆脱传统的束缚,从多角度的自由联想中发掘创新的活力,有目的地产生出有价值的、新的思想观点,能 “必言 前人所未言,发前人所未发”,否则,我们的服务就可能变成没有意义的空壳。

4、 职业知识

谈到航空服务,更多的人想到的是一种温馨暖情的直接性服务,其实航空服务是一种文化气息十分浓厚的活动,要求从事者有较高的文化素养。现在许多专业人士提出知性服务的观点,即航空服务人员应提供给消费者最贴心周到的服务,让他们消费得舒适且舒心,直接的就需要航空服务人员具有相当的职业知识。否则,仅凭其口出柔音软语,极尽奉承拉拢与钻研人际关系之能事,可能会事与愿违,甚至引发许多纠纷引来不快。可见,具备相当的职业知识对于空中服务人员顺利完成接待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5、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是指航空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应具备的技术、技巧和能力。包括:①语言规范。航空服务人员的语言规范是指空乘人员在进行服务活动时有声语言行为 和无声语言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掌握这些规范要求将有助于航空服务人员在服务活动中更加有效地通过语言符号传递信息,提高航空服务活动的质量和品位。②仪表规范。航空服务人员的仪表、仪态、仪容是组织风貌和员工精神的外在表现,也是服务人员素质水准的一种体现。航空服务人员适时得体的衣着打扮、体姿、仪态和言谈举止往往形成照耀航空服务活动的“晕轮”。这种晕轮能否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服务人员是否遵从仪表规范。如果公众对服务人员温文尔雅的仪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可能会联想到这个组织整体素质一定不错,从而产生信任和好感。③行为规范。航空服务当中的行为规范是指内个空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达到的熟练服务技能,行为举止大方得体。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规定

1、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管理制度、航空人员的体检制度。

2、航空人员即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第七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 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第八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

(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 个日历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 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 米,女性身高1.65-1.75 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 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 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第五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二)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三)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四)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第八条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第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三)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第十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形式:

(一)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二)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三)自学。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关于《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工程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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