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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12:21:1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民用航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第四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第五条 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第二章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

(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

(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第七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八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审查和对设备的测试。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且设备测试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二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

设备生产厂家可以指定设备测试地点。第九条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型号的设备再次申办临时使用许可证。第十条 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可以向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不多于一套的具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的设备。第三章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一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应当出具下列基本文件:

(一)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协议;

(三)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报告。第十二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附件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十三条 使用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取得:

(一)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设备的现场测试;

(二)现场测试合格的设备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视设备复杂程度为3至12个月。设备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内投产使用经历不足1年的,试运行期延长12至24个月。设备试运行期超过2年的,临时使用许可证视为继续有效;

(三)试运行期满后,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评审。试运行评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三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同时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

(四)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不合格的,经设备购置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的申请。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相应规定进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话音通信系统(即内话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

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开放的批准,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第五条 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空管设备投产开放,是指设备安装后首次实际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校验、检验周期完成校验、检验后的开放。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特殊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经过特殊校验、验证后的开放。

空管设备强制关闭,是指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放、关闭空管设备时,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其强制实施关闭。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第七条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开放的气象设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探测资料与连续30 天的人工观测资料对比结果符合气象专业要求;

(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得到相应的修改。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空管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一《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附件二《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和附件三《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填写的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和适用的增改表;

(二)空管设备需要校验、验证和试用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和用户报告;

(三)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空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准入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对空气象广播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符合气象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证明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探测环境选择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系统软硬件配置、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

(四) 连续30 天的人工对比观测资料及对比结果;

(五)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修改的资料。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开放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元月一日起施行的法律有哪些?

法宝精选: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汇总-125篇法律(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

行政法规(5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4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

司法解释(2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

行业规定(6篇)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

6.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

部门规章(111篇)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2013.12.30发布/2014.01.01实施

2.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2.27发布/2014.01.01实施

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13]311号/2013.12.26发布/2014.01.01实施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9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44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

7.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

8.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

9.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财行[2013]516号/2013.12.20发布/2014.01.20实施

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通知

海船员[2013]827号/2013.12.19发布/2014.01.01实施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

1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财库[2013]218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

1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1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15.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2013.12.16发布/2014.01.01实施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修改)(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2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4.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26.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9号——关于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5号/2013.12.09发布/2014.01.01实施

29.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0.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1.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3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3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理论考试事项的公告

 

3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规范申请人等当事人当面领取通知书手续的业务通知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8.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2013.12.03发布/2014.01.01实施

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2.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农办发[2013]8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3.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1.29发布/2014.01.01实施

4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2013.11.28发布/2014.01.01实施

45.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离心模型试验技术规程》(JTS/T231-7-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5号/2013.11.25发布/2014.01.01实施

4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1号/2013.11.22发布/2014.01.01实施

47.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煤炭采选》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2号/2013.11.22发布/2014.01.01实施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

4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1号/2013.11.20发布/2014.01.01实施

50.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2013.11.20发布/2014.01.01实施

5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

52.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57号/2013.11.15发布/2014.01.01实施

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2013.11.15发布/2014.01.01实施

5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2013.11.14发布/2014.01.01实施

55.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2013.11.14发布/2014.01.01实施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2013.11.13发布/2014.01.01实施

5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4号――关于发布JJG112-2013《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4号/2013.11.13发布/2014.01.25实施

58.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发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JTS320-3-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1.12发, 布/2014.01.01实施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5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 /FONT实施

6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

6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2013.11.08发布/2014.01.01实施

6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3.11.06发布/2014.01.01实施

66.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2013.11.04发布/2014.01.01实施

67.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0号/2013.11.04发布/2014.01.01实施

68.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调整免税品统计口径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2013.11.01发布/2014.01.01实施

6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7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复查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82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7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2013.10.30发布/2014.01.01实施

7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0.29发布/2014.01.01实施

7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发布《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3号/2013.10.25发布/2014.01.01实施

74.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函[2013]309号/2013.10.18发布/2014.01.01实施

75.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林业数据库设计总体规范》等86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10.17发布/2014.01.01实施

7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45号/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3文本的修改

尚未生效/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9.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10.10发布/2014.01.01实施

80.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2号——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2号/2013.10.09发布/2014.01.01实施

8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

8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3]1950号/2013.09.30发布/2014.01.01实施

8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4号/2013.09.24发布/2014.01.01实施

8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2013.09.22发布/2014.01.01实施

85.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批准发布《滚动轴承深沟球轴承外形尺寸》等4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09.18发布/2014.01.01实施

8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2013.09.17发布/2014.01.01实施

87.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927号――关于发布《牛奶中左旋咪唑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2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927号/2013.09.16发布/2014.01.01实施

88.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286号/2013.09.13发布/2014.01.01实施

89.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绿认[2013]104号/2013.09.11发布/2014.01.01实施

90.农业部公告第198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姜》等9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988号/2013.09.10发布/2014.01.01实施

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3]643号/2013.09.02发布/2014.01.01实施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

9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2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设计与, 施工规程》(JTS167-8-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2号/2013.08.21发布/2014.01.01实施

9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3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111-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3号/2013.08.21发布/2014.01.01实施

9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

9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

9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3]17号/2013.08.16发布/2014.01.01实施

9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08.15发布/2014.01.01实施

99.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JTS110-7-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7号/2013.08.01发布/2014.01.01实施

100.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6号/2013.08.01发布/2014.01.01实施

10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2013.07.30发布/2014.01.01实施

1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2013.07.17发布/2014.01.01实施

10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7号/2013.07.16发布/2014.01.01实施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

105.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关于废止《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2013.06.26发布/2014.01.01实施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2013.06.24发布/2014.01.01实施

10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

10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13]210号/2013.06.05发布/2014.01.01实施

109.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2013.04.22发布/2014.01.01实施

110.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2013.02.25发布/2014.01.01实施

11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2]21号/2012.11.29发布/2014.01.01实施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第五条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第十条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

专用设备的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条件的,民航总局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申请项目,民航总局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

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已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但其个别性能指标需要通过实际作业做进一步检验的专用设备,民航总局予以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

持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制造商与使用单位应当:

(一)专用设备在交付用户使用前,制造商应与使用单位签署安全保障协议,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应密切跟踪产品的运行,及时做好服务工作。运行期间如专用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调整,应报民航总局认可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三)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专用设备运行安全,并做好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专用设备的运行情况。

民航总局对持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考察期为半年以上,考察结束后对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的专用设备换发有效期为八年的使用许可证。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 投产开放第七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八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第二节 特殊开放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六)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关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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