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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货物赔偿标准最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05:08:29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货物赔偿标准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2、托运行李损坏赔偿标准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货物赔偿标准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托运行李损坏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如旅客的行李箱价值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在国内航班中对于乘客托运物品丢失的赔偿时,将根据该托运物品的重量来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每公斤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50元人民币,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实际托运物品来进行实际计算。所以作为乘客一般要明确自己托运行李的重量,如果重量不明确,那么作为航空公司在赔偿的时候只会按照该乘客享受的免费携带物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五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航班延误赔偿新标准

航班延误赔偿新标准: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旅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优惠券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请问国际空运丢货,按什么标准赔偿呢?

首先,这个事不是航空公司的责任,索赔和航空公司无关。

这是中港公司的责任,放货放错了,我也遇过相同的事情,中港放错货给别的货代,寄错到别的国家去了,找他们把货重新寄回香港,所有费用都是中港公司来承担的。

但是你国外客户说罚金USD3000,肯定也不能就听他随便开价,必须让他提供官方的证明,由航空公司,或者海关等机构出示的证明,而不能随便一个公司抬头开的账单就认账的。如果损失属实,那就大家协商吧,几家分摊好了,看合作关系了。

飞机意外坠毁后,家属获得的最高赔偿金是多少?

这次的事情很严重,也让航空公司有了一个非常惨痛的赔偿。平均每位家属可能会在96万左右,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协商。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总局第50号令

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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