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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空监管局汤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00:06:0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航空监管局汤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有谁知道梁平民航局在哪里吗?谢谢百度地图上面搜不到!


2、重庆民航管理局在那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航空监管局汤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有谁知道梁平民航局在哪里吗?谢谢百度地图上面搜不到!

梁平县没有航空局,只有重庆主城区有一个。

在重庆市交委的协调推动下,2016年9月5日,西部战区空军在重庆召开了梁平机场通用航空空域协同会。空三十三师、民航西南管理局、民航西南空管局、市发改委、梁平县政府、民航重庆监管局、民航重庆空管分局、重庆通航集团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致认为,利用梁平机场发展通用航空业务在飞行程序设计和空域使用上与军方、民航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能够满足梁平机场通用航空发展需要。

下阶段,重庆市交委将会同梁平县政府加强与军方的沟通衔接,尽快取得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关于利用空军梁平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批文,并督促梁平县政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积极引进通航企业,实现年内飞起来的目标。

重庆民航管理局在那里

没有重庆民航管理局这个机构。重庆民航归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在重庆地区的派出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地址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内。

民航局的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副部级,下辖各大地区管理局为正厅级。七大地区局下共有4个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分别是:新疆局下的南疆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华东局下的青岛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中南局下的三亚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和桂林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均为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2008年实行大部制后,民航局改为国家局,副部级建制。根据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CAAC《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的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各大地区管理局保留正厅级不变,地区管理局下的监督管理局大部分保留副厅级或正处级不变,新增的均为正处级。我列出各大地区管理局,以及下辖监管局和运行监督办,各地区管理局虚线隔开: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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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三亚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桂林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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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北京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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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辽宁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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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上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青岛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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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陕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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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正处级

乌鲁木齐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南疆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正处级,内设机构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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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

民航监管局到底是干什么的?

民航驻地方监督管理局职能部门职责

市场处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运输规章、规定、标准,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市场(含国际、港、澳、台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对航空运输企业(含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在辖区内的代表机构)、通用航空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航空信息系统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及相关保障单位在辖区内依法经营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价格标准、行业标准、收费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3、审核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审核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并上报管理局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和经营性航空俱乐部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的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航线航班的执行情况;负责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航线航班的执行率、正常性等情况的收集统计,并上报管理局职能部门。

5、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和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本地区特殊、紧急运输、抢险救灾等工作预案;负责辖区内党和国家领导人乘坐国内航班的运输保障协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落实本地区要客运输保障工作。

6、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办事处(营业部)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用户对计算机旅客定座系统、离岗系统的投诉;收集、整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相关数据,并上报管理局职能部门;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7、贯彻落实国家及民航总局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辖区内民航国防动员工作的整体规划;负责辖区内国防交通运力动员;制定辖区内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核应急交通保障方案;协调部队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时的交通保障;组织、协调辖区内抗台防汛、抢险救灾及航空军事运输工作;负责检查辖区内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检查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以及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工作。

8、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飞行标准处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收集辖区内的相关意见,向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

2、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含补充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制定辖区内年度监察计划,并按管理局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提出颁发、换发或吊销运行合格证的意见或建议;按授权审核批准辖区内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及各类运行手册。

3、按授权承办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制定飞行训练机构的持续监督计划,并实施日常的持续监督;协助并参与飞行训练机构的模拟机/训练器的等级鉴定工作。

4、按授权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行单位各机型的飞行训练大纲和乘务员训练大纲及飞行训练的审批工作,并对训练大纲的执行情况和飞行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按授权制定辖区内年度客舱安全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日常的监督检查。

6、按授权负责辖区内飞行人员执照系统有关信息的录入,检查照、证的有效性;按授权组织和实施对辖区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实践考试工作。

7、按授权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审定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危险品运输持续检查计划,并实施持续监督检查;参与或负责开展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8、按授权提出辖区内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推荐意见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工作报告。

9、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卫生管理有关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10、按授权参与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提出检查后的建议和意见,并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按授权参与辖区内的飞行事故和重大不安全飞行事件的调查。

12、负责对辖区内航空运行单位专机飞行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13、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航务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涉及航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标准,及地区管理局制定的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

2、参与本辖区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3、组织对运营人运行控制的持续监察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航务代理工作实施监督;参与本辖区新、改和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规划与建设中飞行程序方案的评审、机场试飞和行业验收。监督检查本辖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的执行情况;

5、负责本辖区飞行签派员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有效性及飞行签派员的训练情况,签注飞行签派员机型资格等工作;

6、参与管理本辖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工作。负责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资格初审和人选推荐。监督指导委任代表工作;

7、参与本辖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监察工作;

8、负责本辖区飞机性能管理工作。审核航空营运人《航线运营飞机性能分析报告》(涉及到航路飘降、座舱释压、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双发延程运行的特殊航线、),初审意见报管理局;审批航空营运人《航线运营飞机性能分析报告》(不涉及到航路飘降、座舱释压、双发延程运行的航线),报管理局备案;

9、参与辖区内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10、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适航维修处

1、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2、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部分或全部运行项目的合格审定(适航部分)工作。审批各类手册、方案、大纲、清单和运行规范及其相应的修订。参加运营人的可靠性会议。

3、按授权负责航空器首次投入运行前的适航检查和运行评估,签署适航证。

4、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航空器维修活动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执行管理局年度持续监察(适航维修)工作计划,执行航空器年检并签署适航证。

5、负责受理并审批本辖区航空器保留项目。

6、负责对本辖区航空器改装和修理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7、负责对本辖区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掌握、分析本辖区航空器运行的安全趋势,向管理局提出改进航空器持续适航状况的意见和建议。

8、负责本辖区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察工作。按授权参与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审查。

9、负责对本辖区维修单位实施维修许可审查,批准维修管理手册和维修能力清单及其变更,提出签发《维修许可证》的建议;按授权,参与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审查。

10、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11、负责本辖区独立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和航空公司专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推荐和初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本辖区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日常工作,提出暂停或取消委任资格的意见或建议。

12、参与本辖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负责适航维修方面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3、负责本辖区专机适航维修方面的保障和检查工作。

14、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场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政策及标准,以及管理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细则及要求,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的落实情况;对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管理局。

2、审核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上报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核意见;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动态管理和许可范围内使用机场。

3、受理辖区内民用机场上报的不停航施工方案,审核意见报管理局;监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并实施检查,跟踪整改问题的落实;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报废提出意见,报管理局;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名称的正确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5、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查处新增超高障碍物。

6、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人员培训、演练及日常管理工作,参加机场组织的综合/桌面应急救援演练。

7、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规定执行情况。

8、检查辖区内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和运行安全。

9、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拆受理的监督检查。

11、负责上报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月报、快报。

12、参与辖区内民用机场的选址工作;参与辖区内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的审查;参与辖区内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机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13、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本辖区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方案,并批复审核意见。

14、参与或按授权组织辖区内限额以下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

15、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空防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对民航安全保卫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地区管理局。

2、参与审查本辖区有关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参与调查处理本地区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航空安全时间,参与本地区空难事故的调查,收集上报空防安全信息。

3、指导检查本地区机场和航空公司制定和完善预防、处置劫机、炸机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4、 监督检查本辖区民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和空勤人员登记证使用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本辖区专机警卫有关工作。

6、监督检查本辖区安全检查工作。

7、对本辖区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良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审查本辖区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督促落实有关标准要求。

8、监督检查本辖区民航消防业务建设和机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9、监督检查本辖区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执勤情况。

10、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管理,维护机场使用功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市管理局是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主管机关,负责经营管理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保证机场正常运行并负责划定区域范围内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在机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的规章、制度,服从机场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机场的土地、各类建(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和设备,都有维护机场秩序,确保航空安全、遵守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义务;对违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机场及其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安全法制宣传,依靠群众切实做好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的保障工作。第四条 机场的净空保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和防止电磁干扰的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市规划局《关于限制江北机场附近建筑物绝对高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包括通讯导航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执行。凡在机场附近新设置各类干扰源、建筑物和设施,应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并经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机场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影响机场各类通讯导航设备功能的发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事先征得机场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经市规划、环保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责令限期无条件拆除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产权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在机场(包括通讯导航台站、油库)净空保护及环境保护区域内建筑各项工程(包括架空输电线路);

(二)新建超高或影响机场设备功能的建(构)筑物;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五)在距机场中心点半径七点五公里的圆弧范围内,修建可能在空气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有碍环境视线,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六)设置易与机场目视导航设施混淆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七)在机场跑道东侧应予保护的用于修建第二跑道的预留地带修建大型建(构)筑物和铺(架)设管线;

(八)必须无条件清除超过机场净空限制高度,遮挡助航灯光,影响供电和通讯线路和树、竹、农作物等。第六条 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使用效率。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或在机场(包括通讯导航台站、油库)区域内建筑各项工程,必须符合江北国际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主管机关上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并按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危害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持无效证件进入飞行区、工作区、通讯台站、油库等限制区域和候机室隔离区;

(二)翻越机场围墙、围栏、隔离网以及穿行排水涵洞;

(三)移动、破坏机场设置的各种标志、标识、设备、设施;

(四)在机场内耕作、收荒、放牧、拾柴、割草、打猎、凉晒谷物、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和教练驾驶车辆;

(五)在埋有机场地下管道和线缆的地面上挖沟开渠、堆放超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及垃圾;

(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第八条 凡进入机场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机场公安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按指定的区域行使、停放。

严禁擅自进入机场限制区,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机场限制区的机动车辆及随车人员,应持有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通行证。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危害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盗窃机场航空设施、各种管线和专用线及机场所属的各通讯导航台站的设施和设备;

(二)在距机坪、油库区150米内烧荒、使用明火;

(三)携带或裹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具有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及危险物品进入机场、飞机或托运的行李、货物中;

(四)策划劫机和其它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和他们分别管辖的省份有哪些?

中国民用航空局七大地区管理局为: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北

东北地区管理局:黑龙江、吉林、辽宁

中南地区管理局:湖南、湖北、河南、广西、广东、海南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浙江、山东、江苏、江西、福建、安徽

西南地区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贵州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新疆管理局

关于《重庆航空监管局汤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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