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航空总局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机场有管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航空总局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 2、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机场有管理权吗?
- 3、caac是什么航空公司 caa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吗
- 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
(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
(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
(二)供油工程设计;
(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
(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第五条 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民航总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从事机场配套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第六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将其设计任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民航总局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分院、分公司等)独立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承担与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机场工程设计任务。机场工程设计任务超出证书等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签订设计合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前报民航总局审批同意。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其设计证书、图章、图签,未经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雇用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其承担机场工程设计任务。第十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工程标准。
机场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机场工程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确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和汇总。第十二条 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商请发证单位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十三条 中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机场工程选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规定对机场主体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机场有管理权吗?
有,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
(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caac是什么航空公司 caa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吗
1、caa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而不是航空公司。
2、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理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
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
办法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
规定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
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
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
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中国民航空总局官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