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飞行员工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2、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3、民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飞行员工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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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 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第四条 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第九条 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80。第十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统称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简称航卫人员。航卫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第十三条 为使航卫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要求航卫人员每五年内脱产培训或专业进修不少于六个月,包括学习飞行知识、体验飞行模拟机操作和跟班飞行等。第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民用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方可从事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和招收空勤学生医学选拔等工作。第十五条 航卫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民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卫生保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第十七条 在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空勤人员进行航空卫生知识教育,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
二、空勤人员患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经医疗处置后,对身体复原者恢复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如其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三、根据飞行人员的个体生理、心理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搭配机组的建议。
四、对参加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出勤前体检。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发“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其存根由航医室(科)保存。对因身心原因不能按计划飞行的空勤人员应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更换。
五、了解空勤人员在飞行中的身体状况,对他们在飞行中遇到的各种涉及身心健康的因素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六、对机组人员的空中餐食进行卫生监督。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分解、检查、装配和调试民用航空器各系统部件及其连接件;
(2)检验、修理、更换民用航空器结构件;
(3)校验、分解、修理;
(4)加工民用航空器辅助材料和部件。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飞机系统装配工,飞机特种设备装配工,飞机修理钣金工,飞机客舱设备装配修理工,飞机救生设备修理工,飞机导管修造工,飞机客舱装饰缝纫工,飞机漆、蒙工,航空发动机修理工,飞机液压附件修理工,飞机着陆装置修理工,飞机空调、气动、氧气附件修理工,飞机螺旋桨修理工,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飞机无线电、雷达修理工,飞机电气修理工,飞机仪表修理工,飞机橡胶、塑料件制作工,飞机有机玻璃器件制作修理工,飞机复合材料件修理工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民用航空维修与适航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航空器维修大纲,维修方案和可行性方案,加装、改装以及重大特修方案;
(2)组织重大、多发性故障研究及处理;
(3)对民用航空器进行航前、航后、过站及例行检查;
(4)分解、检查、装配和调试民用航空器各系统及连接件;
(5)检验、修理、更换民用航空器结构件;
(6)维护、修理、装配和实验民用航空器离位零部件、附件;
(8)审定民用航空器(含发动机、螺旋桨)型号、生产许可;
(9)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鉴定,并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进行适航审定;
(10)登记注册民用航空器,办理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证;
(11)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和安全状态初始适航许可;
(12)进行民用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
《民用航空器维护人员》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航前、航后、过站检查和一般勤务;
(2)定期对航空器及其系统进行例行检查;
(3)进行机上校验和航线排故;
(4)更换航线可更换零件。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飞机维护机械员,飞机(欧美式)维护电子员,飞机(欧美式)维护电气员,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关于《民航飞行员工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