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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0 05:19:2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对威胁货物航空运输负有执法责任的是谁


2、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对威胁货物航空运输负有执法责任的是谁

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严厉依法查处飞机上吸烟、打架、滋事等非法干扰行为和因航班延误等矛盾问题引发的违规行为。对危害航空安全和破坏民航运输秩序的案件,将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机场和航空运行秩序。

一、航空运输责任的主体:

1、承运人。承运人是指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人。航空承运人则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事业的企业法人。根据《民航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第92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只有取得民用航空运输许可的企业法人,才能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业务。

2、旅客。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因此未经承运人同意参与民用航空器的运输活动的人(如私自搭乘、偷乘飞机偷渡的人)不认为是旅客。经承运人同意免费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是旅客。

3、托运人。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人。

4、收货人。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二、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主要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1、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关涉社会生活甚巨,且该行业往往是垄断性行业,如果承运人拒绝与旅客、托运人订约,则他们失去了实现其目的的机会,因此法律给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这样一种社会性义务,只要是从事这一行业就必须负有这一义务。航空运输作为公共运输形式的一种,当然不能例外负有此种义务。

2、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安全,就是承运人要把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到旅客、托运人指定的地点。正点就是按照规定的运输期限将旅客、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3、合理运输义务。在民航运输过程中,“通常的运输线路”是指由公共运输企业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在开放的空域内执行的定期或不定期航线,公共运输企业应当公布班期时刻,并尽可能的按照班期时刻履行航空运输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民用航空运输的需要,保障飞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第三条 飞行人员是指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第四条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承运人)不得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第五条 没有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飞行人员执照及其相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任何外籍飞行人员不得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第二章 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的条件第六条 航空承运人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

二、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运输飞行人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在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服务三年以上,并且有3000小时的飞行经历;

四、具有以汉语或者英语进行陆空和机组之间通话能力;

五、没有因个人失职而造成飞行事故的记录;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第七条 担任机长的外籍驾驶员,除具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带仪表等级的公共航空运输驾驶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二、具有担任国际航线机长的经历;

三、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四、具有I类仪表着陆标准;

五、具有以熟练的汉语或者英语进行航行通话的能力。第八条 担任飞行教员的外籍驾驶员,除具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过飞行教员;

二、总飞行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第三章 雇用申请和批准第九条 航空承运人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该说明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理由,并且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合适证明材料;

二、拟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国籍、学历、工作经历以及相应的合适的证明材料;

三、航空承运人对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教育训练计划;

四、航空承运人拟安排与外籍飞行人员同机组执行飞行任务的中国飞行人员的名单及其英语知识水平和会话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必要的资料。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接到雇用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授权承办的部门在审核申请时,还应考虑:

一、承运人是否有合理的原因雇用外籍飞行人员;

二、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是否适合于承运人经营范围和经营目的;

三、申请雇用的航空承运人的中国机组成员与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在语言上的配合能力。第十一条 航空承运人只有在接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雇用的决定后,方可与外籍飞行人员签订雇用合同。第十二条 雇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航空承运人与外籍飞行人员协商签订,并且应该具备下列必要条款:

一、合同名称,当事人双方名称、法定住址;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三、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飞行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五、外籍飞行人员的医疗和人身保险;

六、合同期限;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六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延长雇用,须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备案。第十三条 雇用合同必须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航空承运人所在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四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航空运营人和航空营运人和航空承运人是什么

这是共享航班的概念。

运营人就是参与航班销售的航司

承运人直观意思就是实际飞行飞机的航司。

比如CZ3999航班实际承运人是CZ

但是MU共享其航班的话MU就只是运营人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航空人员是指

航空运输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而我国有三大民航公司,负责对旅客进行运输,而航空运输除了要有飞机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航空人员提供航空服务,那么航空人员包括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航空人员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航空承运人的义务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 航班运送旅客、货物。

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

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 行干预。如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 未被限制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

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 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 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AW在外贸是什么意思

问的是AWB在外贸是什么意思?

外贸中awb是airwaybill的缩写。意思:空运快递单号,运单号;航运收据。

它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关于《航空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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