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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8 06:05:5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无人机驾照由哪个部门颁发


2、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无人机驾照由哪个部门颁发

若是咨询关于“飞行证书”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要求,空载大于 7.5kg 的飞行器,需要持证进行飞行,其他机型暂未规定。目前官网销售的消费级无人机,均不到 7.5kg ,直接在民航网站实名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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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第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五条 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第六条 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第七条 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人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托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八条 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结果要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第九条 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委任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重新提高申请。第十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第十一条 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一)驾驶考试员;

(二)领航考试员;

(三)飞行通信考试员;

(四)飞行机械考试员;

(五)其他飞行考试员。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二)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三)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五)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航局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民航局的职责是: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职责怎么划分?

简单来说民航局是统筹管理中国国内所有机场和航空公司 制定国家民航发展战略,审批各项涉及民航的业务管理及指导

航空公司:简单来说就是承运人。

机场:为各航空公司提供进出港地面客运和货运代理服务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另外就是三产。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

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12月,中国民航要求客机每15分钟报告飞行位置 2020年实现无缝监控。

中国民航局有哪些机构?

中国民航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包括:

1、综合司

2、发展计划司

3、国际司

4、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5、公安局

6、全国民航工会

7、航空安全办公室

8、运输司

9、飞行标准司

10、机场司

11、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12、财务司

13、人事科教司

14、政策法规司

15、直属机关党委

16、党组纪检组

17、离退休干部局

二、直属机构包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4、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5、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6、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7、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10、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1、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12、民航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

13、中国民航大学

1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15、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16、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8、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19、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2、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中心

23、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中心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局的职责:

1、综合管理民航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出安全建议和措施。

2、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3、指导民航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科技研究应用工作。

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

5、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民航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航行业发展综合政策。

6、承办民航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7、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特定区域、服务贸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边境区域合作等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城市、行业或地区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8、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总局是什么行政级别的单位

中国民航局的行政级别是副部级,现任局长个人级别为正部级,内设机构为副厅级,各大地区分局为正厅级。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是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国民用航空局设12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其内设机构为正处级。民航上海、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和青岛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为正处级,其内设机构为副处级。民航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为副司局级,其内设机构为正处级。

扩展资料:

民航既是主管民航事务的政府部门,又是以“中国民航(CAAC)”名义直接经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的全国性企业。中国民用航空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中国民航局机构职责:

1、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2、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3、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4、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官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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