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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测量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5 19:51:39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测量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2、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测量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在民航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民航计量中心)建成之前,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暂由科教司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目前指定暂由民航科研中心承担其中部分任务。二、申请制定部门检定规程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民航行业内急需的;

(2)本单位已购置了该项检定规程所需的计量标准装置;

(3)已掌握了有关技术资料;

(4)起草人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计量检定实践经验。只有严把立项关,才能保证规程制定的质量。三、规程审定方式为二种:会议审定和函审。由于民航这项工作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各种专业的专家组成的有权威的审定委员会,委员为临时聘请,经验不足,需要相互取长补短,共同学习,共同提高,所以目前基本采用会议审定。待时机成熟后,方可采用函审。四、为了使本《办法》便于操作,使具体工作进一步规范,正在制定与其配套的《民航计量检定规程会议审定程序》,拟以民航总局职能部门管理文件的形式下发。第二章 立项程序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标准装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填写《民用航空计量检定规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寄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汇总审核。第六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建议。第七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起草程序第八条 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人。第九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并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担任。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第十条 编写检定规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名词术语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时,应当遵守国家计量局《关于公布和印发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86)量局法字第258号);

(三)参照采用有效的国外检定规程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定规程编号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的复函》(技监量发〔1992〕33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附下列文件:

(一)征求意见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送审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第十四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

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程内容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程、标准是否协调;

(四)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情况(等同、等效、参照)分析;

(五)各有关附件是否正确、完整。第四章 审定、报批程序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检定规程审定的组织工作,授权审定委员会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聘请熟悉计量检定工作、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技术力量的作用,规范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及职责,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委任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认证等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工作的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

未取得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资格,不得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的考核、评审、认证、培训、仲裁检定等项工作。第四条 民航总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审查和委任,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五条 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一)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

(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

(三)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

(四)民用航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

(五)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的其他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第六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为: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二)较全面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检定测试理论知识,有丰富的计量检定、测试实践经验,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为: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二)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三)依法取得相应项目计量检定员证,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三年以上;

(四)取得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为: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GB/T19000系列标准,对GB/T19022.1标准能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有较丰富的企业计量管理经验,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取得工程师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行使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职责:

(一)参加对除本单位以外的申请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评审和认证;

(二)参加除本单位以外的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项目的审定;

(三)参加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现场操作考试,审核签署考核成绩,并提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建议。但本单位或经委任代表本人培训的人员除外;

(四)参加起草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考试题目的拟定;

(五)参加对申请计量检测体系的企业进行评审。但本单位或经委任代表本人咨询的企业除外;

(六)民航总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任代表在工作调动或者职业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八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按下列程序委任:

(一)按照规定条件,由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推荐文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填写《民航计量技术委任代表申请表》;

(二)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对所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现场考查;

(三)对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发给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机构问题是个敏感问题,根据民航的实际情况和各有关单位的多数意见,对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提出计量工作要有一个机构来管理以及工作的内容。具体机构设置,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确定。二、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标考核工作,原则上规定由民航自己组织考核、发证。执行中如出现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工作不一致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协商或邀请其代表参加。三、以前民航进口的大量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很不规范,很多单位在配备和引进专用计量器具时都不通过计量管理部门,造成专用计量器具有些失控。为加强管理,《规定》第四章中,专门强调计量人员要参与新机型的引进和负责对配套的计量器具及技术资料的验收工作。第二章 计量机构四、对于今后拟设立的面向全民航各单位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经民航总局对其进行技术认证,审批授权,这项工作还将另行制定办法。对于承担中国民航计量检定工作的国外计量机构,也必须经民航总局的认证。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

(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及技术文本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

(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纠纷;

(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一级计量站;

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

三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第八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

(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量检测网络;

(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

(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

(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

(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第九条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

(三)对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务;

(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

(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填报说明:

1、《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综统23表)是对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反映民航运输企业的经营状况。

2、《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综统23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部门报送,抄报民航地区性管理机构。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表中有关数据由各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向本单位统计部门提供。二、主要指标解释:

1.航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指航空公司所从事的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生产和其他经营业务收入。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包括国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国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专包机收入以及代理手续费收入等。

国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

国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的业务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航空公司执行通用航空任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指航空公司在从事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耗费的成本总额。其中:

(1)运输成本:指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空运输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空勤工资和费用:指报告期内用于支付空勤人员工资和其它费用的支出。包括:空勤人员的工资、津贴、伙食费和制装费等。其中,飞行小时费单列。

航空油料:指报告期生产飞行过程中,航空煤油、航空汽油、航空润滑油消耗的价值量(含地面加油费)。不包括航空附属油料(如甲醇、酒精等)、车辆用油和其它各种油脂。

保险费:指报告期内支付的飞机保险费用。

经营租赁费:指报告期内向国内外出租人支付的飞机租金。

机上服务费:指向机上旅客提供的餐食、礼品等项费用的开支。

(2)维护和大修理费:指为保持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处于完好状态支出的维修费用和计提的大修理费的分摊费用。

(3)折旧费:指报告期计提的飞机、发动机折旧费。

(4)起降费:指航空公司向机场缴纳的飞机起降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3.销售费用:指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营业税金及附加:批应由运输、通用航空等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5.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获得的利润。航空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是运输、通用航空等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减其成本以及销售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后的利润额。

6.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8.投资收益: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9.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中:营业利润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补贴收入指企业按规定应取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投资收益指投资收入减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营业外支出则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该指标当数额小于零时,即为亏损,用“-”号表示。

10.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所得税。

11.净利润:指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2.已交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指企业报告期内,按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已上交的从企业运输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的基金。

13.资产负债率:指企业所负债务与其资产的比例。计算公式:

 负债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万元)

14.资本金利润率:指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与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之比,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万元)

15.速动比率:指报告期内企业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之比,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用百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万元)-存货(万元)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万元)

其中速动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偿付流动负债的那部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流动资产的指标解释见《资产负债统计表》(航综统27表)“主要指标解释”。

16.营运收入利润率: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与营运收入之比。衡量企业营运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营运收入利润率(%)=--------------×100%

 营运收入(万元)

17.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体现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18.吨公里收入:指每运输吨公里所获取的营运收入。计算公式:

 运输收入(万元)

吨公里收入(元)=-----------------

运输总周转量(万吨公里)

通用航空可按换算吨公里计算,下同。

19.吨公里成本:指每运输吨公里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吨公里成本(元)=-----------------

运输总周转量(万吨公里)

关于《航空测量规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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