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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空运输器有哪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4 15:46:2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航空运输器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2、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航空运输器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第九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第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的前往外国的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应当由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优先经营。第十一条 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的运价、运价条件及其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第十二条 除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非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定缴付费用。第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缴付各项费用。第十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法定责任险。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国民用航空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保障运输飞行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航空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业务的,一律按本办法申报成立航空运输服务公司。

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空中游览及其他航空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企业字号,并应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第五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用航空管理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应依法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所租用的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在执行租机合同的飞行任务过程中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负责,其行为应视为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行为。第八条 开内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保障航空安全的条件;

五、有公司的营业标志和经营业务必备的票证;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依法签订的租机合同副本以及航空器适航和机组人员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职员的名单和身份资历证明;

七、公司营业标志图样;

八、公司的规章制度手册;

九、关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行性报告。第十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航空业务统计表和《公司年检注册书》,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飞行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调查处理。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对民航航空器进行地面监护

是为了安全预防。

因为日趋严峻的空防形势,还有为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防止炸机以及确保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都是建立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上的,所以要对民航航空器进行地面监护。

关于《民航航空运输器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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