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条例内容
2、飞机驾驶照是怎么考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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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划设申请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使用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单位、个人实施的飞行计划申请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计划申请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第四章 飞行保障
普通飞行的保障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军用机场的使用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系留气球的要求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飞机驾驶照是怎么考取的
1体检
飞行驾照的报考有严格条件限制:学员必须年满17周岁;身体高度、腿的长度、听力、视力等身体条件都要合格;此外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吃和口音;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
2培训
模拟机演练
这个阶段主要是熟悉机舱环境、仪表以及操纵,为实飞做准备。模拟机就像一个仿真的大型电子游戏机,正前方是三面环绕的超大屏幕,模拟飞行中的主视野,操作面板与实际直升机完全相同,操纵起来比电子游戏复杂得多,也好玩得多。不过模拟训练可不是闹着玩的,每一次失误就意味着实飞中的险情,所以一定要认真体会操纵仪器的细节。
教练带飞
实飞的第一阶段,必须由教练带飞,主要训练学员对基本动作的熟悉,最终要把每个动作的标准执行训练成本能反应。训练内容将包括起飞准备工作、起飞、着陆、转弯、爬升、下降等。这一阶段主要训练强化学员对驾驶感的熟悉和驾驶基本技能的掌握,以适应下一阶段的单独飞行。而在每一阶段结束后都会有民航总局的阶段性检查,在任一阶段检查通过前,是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学习的。
本场单飞
独立驾驶直升机随时可能碰到各种突发状况,因此只了解常规的驾机动作是不够的。除此之外,学员还将训练处理临时状况的机动动作,包括大坡度转弯、失速、慢速飞行、绕点飞行、紧急迫降程序等。
转场单飞
在本场单飞之后,是由教练带飞的转场单飞训练(即从一个机场飞到另一个机场)。
在这部分训练学员中将学习到很多非常重要的导航技巧,比如说迎面遇见另一架直升机时如何应对沟通。
3考试内容
理论考核
主要课程包括:航空理论(空气动力学、导航、发动机原理等)、航空气象、人的因素(飞行对人生理和心理的影响)、陆空对话及航空英语等。课程结束后,将有近一个月的复习时间,然后由民航总局对学员进行统一的PPL地面理论考试,只有通过了理论考试才有资格进行下一步的飞行学习。)
技能实践
将以单飞为主,除训练单独的转场飞行外,也要巩固所有学过的飞行技巧,最后在接受校方的阶段性检查后,学员将参加由民航总局组织的PPL实飞考试。如果考试通过,就可以拿到梦寐以求的私人飞行驾驶执照了。
4考试费用
动力三角翼 一般需要 二十个学时,花费4万元左右(初级)。
固定翼 飞机 一般需要四十个学时,花费12万左右(私照)。
直升机 一般需要 四十个学时,花费二十五万左右(私照)。
在取得驾照之后,每年还需要超过20小时的恢复性训练才能保证飞行员的驾驶水平。而有了私用驾照后,执照持有人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2003年5月1日,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中国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开始实行,关于私人飞机,条例规定:第一,承认私人拥有航空器;第二,允许私人航空器使用特定空域;第三,低空空域暂不开放。[2]
民航局发布飞行通告,只要是年满17周岁,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体检鉴定取得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完成40小时的理论学习、40小时的飞行训练,通过相应的考试,就可取得私用飞行驾照。[1]
5考点
1、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有直升机、固定翼轻型飞机的私人驾照培训。拥有运5飞机、赛斯纳172型、国产初教6型飞机、蜜蜂3C超轻型飞机、罗宾逊R44型直升机、罗宾逊R22型直升机、贝尔206B-3型直升机、斯威森300CB直升机等装备,作业基地完善,有番禺沙湾直升机基地和阳江合山机场,合山机场拥有逾1000平方米的机库和2000平方米的停机坪及8间维修车间。
总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建发广场4楼
2、河南安阳国家体委航校
以直升机为主,有一个2000×1200平方米的机场;具有获准的6000米高度以下、50公里范围的自由飞行空域;有完善的机场飞行训练设施和运五飞机、初教六飞机、赛斯纳172R飞机、R—22和R—44直升机等航空器;拥有培训直升机、轻型飞机、滑翔机和运五飞机驾驶员和颁发飞行执照的权力。
地址:中国河南省安阳市胜利路中段
3、大同航空训练基地
大同基地拥有运十二飞机2架,运五飞机4架,初教六飞机6架,有培训和颁发初级类航空器(初教六、各种超轻型飞机)驾驶执照的权力。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东王庄飞机场
4、东方航空公司的训练中心(上海东方航空教育培训公司
以上海市龙华机场、江苏南通机场和江苏常州机场作为本场和转场训练基地,以美国固定翼赛斯纳172R型教练机为主。其私用飞行执照培训收费为8万元。
总部地址:上海桂林路55号上海教育国际交流中心231-234室
5、珠海FF航空俱乐部(珠海风之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赛斯纳172飞机私照培训机构,现有三架赛斯纳172飞机,主要飞行场地为珠海九洲机场。塞斯纳172R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费用共为87300元。
6、武汉通航国际飞行培训中心
主要提供“恩斯特龙480”直升机驾照培训,40小时的飞行训练加70小时的理论学习,学费为149800元。
总部地址:武汉市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
7、首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在山清水秀的明十三陵风景区内,有一座小小的定陵机场。这里只有一条长530米、宽30米的跑道,两架美国罗宾逊R22直升机,有两个停放大型直升机的停机坪以及两个机库和一个飞行指挥台。机场的上空是经空军批准的半径五公里飞行空域和一条定陵至八达岭旅游航线。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定陵道口西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