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通用航空管理委员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成都城区现轻型通用航空飞机,是否违反了民用航空监管法?
2、民航局专项督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通用航空管理委员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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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区现轻型通用航空飞机,是否违反了民用航空监管法?
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民用航空监督法。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小型飞机和飞行装置不得低于城市内部建筑物的300米,这也就是说,所有的飞机都不能低于城市最高的建筑物飞行。
众所周知,飞机在飞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和风力,尤其是正在飞行中的飞机。大部分飞机场都会建立在远离人群的郊区,一方面是因为飞机在飞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噪音,另外一方面是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便成都城区内部出现了小飞机,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客运飞机,但是这架飞机也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且违反了民用航空监督法。
遵守法律法规,我们才可以拥有更为安全的生活方式
或许有些人认为这架飞机的驾驶人员驾驶着小型飞机,小型飞机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行为不会触犯民用航空监督法。事实并非如此,即便小型飞机没有造成直接的人员伤亡,小型飞机也需要遵守民用航空监督法。一方面是因为该飞机的飞行高度远远低于官方规定的飞机飞行高度,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该飞机在成都城区内部飞行,难免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便是民用的小飞机,小飞机的管理人员更应该了解民用航空监督法。
遵守民用航空监督法和遵守交通法规同等重要
虽然拥有私人飞机和小型飞机的人数特别少,但并不意味着拥有小型飞机和私人飞机的人就可以随意的将飞机停在任意位置或者驾驶飞机在城市内部飞行。民用航空监督法能够规范化的保证人民群众不会受到私人飞机和小型飞机的影响,任何一位飞机的驾驶员都需要遵守民用航空监督法。或许有些驾驶员认为民用航空监督法并没有任何作用,事实并非如此,遵守民用航空监督法和普通人遵守交通法规同等重要。
总的来说,成都城区中出现了一架小型飞机,小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并不符合民用航空监督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也使得小型飞机违反了民用航空监督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位驾驶员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标准。如果所有的驾驶员都不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这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最直接的影响,车祸概率大幅提升,因此驾驶员更应该遵守各个领域的法规。
民航局专项督查通用航空监管多少个问题整改多少个?
近日,民航局组织召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报会。会议指出,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督察发现的182个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截至今年1月18日,已完成整改66个问题。
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李健指出,要进一步落实通用航空监管“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发展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务求通航监管工作改进取得实效,实实在在推动通用航空发展。
会议听取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总体情况汇报。2017年,民航局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国通用航空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督察发现的182个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截至今年1月18日,已完成整改66个问题。会议还就问题整改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和下一步工作规划进行了研究部署。
李健指出,2017年民航局进行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取得良好效果,问题整改推进有序,但监管过严仍是通航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要提高站位,主动作为,把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提高到培育社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高度来看,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通用航空的需要,持续改进通用航空监管工作。
李健要求,民航局机关相关司局、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简政放权,以放为主,加强顶层设计,破除通航发展的制度束缚;扩大通用航空监管改革试点,通过试点找出目前通航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加大政务督查督办力度,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持续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民航局机关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将民航局改进通航监管的意志和决心传达到一线监察员和通航企业,并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务求取得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实效。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与一般民用航空飞行管制有何异同
民用航空: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通用航空: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目前把民用航空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商业航空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就是常见的航空公司运营模式。而通用航空就是除去商业航空后民用航空其他部分。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一部分。
航空开放要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关于《中国通用航空管理委员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