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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06:48:3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班延误新规


2、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班延误新规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扩展资料:

1、当您的航班发生延误、取消时,可在此自助获得航班延误/取消证明;

2、本查询页面所展示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当地时间;

3、当您遇到距航班计划起飞前三天以内的航班变更、取消时,可通过APP或网站自助获得航班延误/取消证明,APP或网站最多可支持航班飞行结束后一百八十天以内的查询及打印。如您需要航班实际起飞之日起一年内的航班延误/取消证明,您可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或致电95583咨询详情;

4、为了电子章的有效性,建议您选择彩色打印;

5、国航仅提供中英文版本的证明;

6、此电子航班延误/取消证明仅限资讯证明,国航是否提供补偿及其他服务,不依据此电子航班延误/取消证明;

7、为保证航班延误/取消证明的完整准确,建议您于航班落地两小时后再申请下载,在此之前,证明中可能出现“待定”字样。

8、目前暂不支持航班长期变更、取消或调整证明的提供,如您需要此类证明,您可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或致电95583咨询详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班延误新规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民用航空运输的需要,保障飞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第三条 飞行人员是指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第四条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承运人)不得雇佣外籍飞行人员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第五条 没有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飞行人员执照及其相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任何外籍飞行人员不得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第二章 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的条件第六条 航空承运人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

二、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运输飞行人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在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服务三年以上,并且有3000小时的飞行经历;

四、具有以汉语或者英语进行陆空和机组之间通话能力;

五、没有因个人失职而造成飞行事故的记录;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第七条 担任机长的外籍驾驶员,除具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带仪表等级的公共航空运输驾驶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二、具有担任国际航线机长的经历;

三、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四、具有Ⅰ类仪表着陆标准;

五、具有以熟练的汉语或者英语进行航行通话的能力。第八条 担任飞行教员的外籍驾驶员,除具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过飞行教员;

二、总飞行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在与申请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航空承运人所具有的相同机型上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第三章 雇用申请和批准第九条 航空承运人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该说明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理由,并且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合适证明材料;

二、拟雇用外籍飞行人员的国籍、学历、工作经历以及相应的合适的证明材料;

三、航空承运人对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教育训练计划;

四、航空承运人拟安排与外籍飞行人员同机组执行飞行任务的中国飞行人员的名单及其英语知识水平和会话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必要的资料。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接到雇用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授权承办的部门在审核申请时,还应考虑:

一、承运人是否有合理的原因雇用外籍飞行人员;

二、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是否适合于承运人经营范围和经营目的;

三、申请雇用的航空承运人的中国机组成员与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在语言上的配合能力。第十一条 航空承运人只有在接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雇用的决定后,方可与外籍飞行人员签订雇用合同。第十二条 雇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航空承运人与外籍飞行人员协商签订,并且应该具备下列必要条款:

一、合同名称,当事人双方名称、法定住址;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三、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飞行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五、外籍飞行人员的医疗和人身保险;

六、合同期限;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六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延长雇用,须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备案。第十三条 雇佣合同必须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航空承运人所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四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四条 受雇外籍飞行人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办理飞行人员执照,必须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材料:

一、航空承运人雇用证明;

二、所属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飞行人员执照及其等级证明;

三、与本条第二项规定相适应的有效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四、飞行记录本或相应的飞行经历合法证明;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声明;

六、其它必须证明的证件和材料。

九元航空行李规定

《九元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对行李的规定:

一、定义

(1)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2)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九元航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3)非托运行李:指经九元航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4)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经九元航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5)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6)行李识别牌:栓挂或粘贴在托运行李上的带有编号及始发站、终点站内容的识别标识牌。

《九元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二、第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九元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三条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九元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它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九元航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三、第五十六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不得带入客舱:

(一)危险品

1.爆炸品、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10.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

11.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器等;

12.个人使用的医用液氧装置;

13.电击武器,如泰瑟枪。;

14.装过易燃液体燃料的野营炉燃料容器;

15.个人自用的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16.医用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

17.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及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18.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9.九元航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20.国际、国内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六)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四、第五十七条 禁止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可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二)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示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100Wh的锂离子电池;

2.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九元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九元航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五、第五十八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九元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九元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三)本条件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按托运行李运输。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或电子设备。

(九)九元航空《危险品运输手册》规定需经九元航空批准方可携带的危险品。

六、第五十九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九元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七、第六十条 非托运行李

每位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限一件,总体积不能超过20×30×40 厘米,其重量合计不超过7 公斤,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第六十一条 免费行李额

(一)符合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二)以托运方式运输的行李无免费行李额,九元航空将按照本条件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收取逾重行李费。

(三)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为同行旅客的,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四)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托运。

九、第六十二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普通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十、第六十三条 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 元。如九元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九元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十一、第六十四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六条所列的物品,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七条所列的物品,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第五十八条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九元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九元航空规定,九元航空有权要求旅客加以改善;未能改善的,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十二、第六十五条 行李检查权

九元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在旅客未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十三、第六十六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九元航空应准确记录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九元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九元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九元航空同意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九元航空应经旅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九元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十四、第六十七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九元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九元航空可拒绝收运。

十五、第六十八条 小动物、服务犬运输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二)由于本公司大部分飞机货舱不具备供氧能力,因此不收运小动物。

(三)服务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殊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符合九元航空运输条件的服务犬可由旅客免费带入客舱。

(四)服务犬陪伴残疾旅客同行时,方可按照服务犬接受运输。每名残疾旅客可携带的服务犬数量不得超过 1 只,每一航段上服务犬总数不超过1只。

(五)需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当在定座时提出申请,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前 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六)残疾旅客携带的服务犬,由旅客自行运到机场,残疾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服务犬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

(七)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工作人员需提醒旅客在办理安检前清空服务犬使用的排泄袋。

(八)残疾旅客对携带的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本公司原因外出现的服务犬受伤、患病和死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九)带进客舱的服务犬的食物和食具不占用免费行李额。

(十)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十一)符合国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服务犬的证明文件和需提供由检疫检验单位出具的《检疫证书》。

(十二)符合国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证明:

1.由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

2.出入境或过境许可证;

3.入境或过境国家所规定的其它证件(具体要求有关国家的详细规定)。

十六、第六十九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

九元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九元航空要按照本条件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七、第七十条 行李退运

由于九元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九元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十八、第七十一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九元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九元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九元航空凭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九元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九元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九元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 日仍无人认领,九元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第七十三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九元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九元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协商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 元。

二十、第七十四条 赔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九元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扩展资料:

国际行李的规定:

一、第四条 限制运输:

(一) 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疾病旅客、孕妇、盲人、聋哑人、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等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九元航空运输规定的条件下,经九元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上述有关运输规定和条件,可向九元航空查询。

(二)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九元航空向具有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1. 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九元航空暂不提供);

2. 托运电动轮椅;

3. 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九元航空暂不提供);

4. 为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 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三) 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九元航空根据机型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 限制运输旅客人数总和不得超过5人,其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人数不得超过4名 (含4名)。

本条所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包括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

二、第五条 拒绝运输

九元航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

(三)旅客未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

(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七)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

(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

(九)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三、第六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九元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条件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条件第五条第(二)、(三)、(四)、(八)、(九)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条件第五条第(五)款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四)属本条件第五条第(六)、(七)款情形的旅客,九元航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九元航空:九元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九元航空:九元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飞机延误多久可申请赔偿?

4小时以上。

(1)部分航空公司实行航班晚点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要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2)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延误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还需要提供购票折扣、里程等值补偿或现金补偿。

(3)航班延误经济补偿适用于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承运人原因则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4)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非承运人原因不列入经济补偿范畴。

(5)航空公司在航班晚点3小时以上时,必须向乘客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不能用简单的食品或是代金券蒙混过关。如果是天气原因或者航空管制导致的延误,一般不会赔偿。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晚点2小时也不会赔偿。

(6)航班降落时间(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比计划降落时间(航班时刻表上的时间)延迟15分钟以上或航班取消的情况称为延误。

(7)航班延误影响着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一般使用准点率来衡量承运人运输效率和运输质量。准点率,又称正点率、航班正常率,是指航空旅客运输部门在执行运输计划时,航班实际出发时间与计划出发时间的较为一致的航班数量与全部航班数量的比率。

参考资料

航班延误赔两千?想得美!.人民网[引用时间2018-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3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121.481条(a)款修改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及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b)款: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建立经局方批准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申请替代本章部分条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应能保证不低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疲劳风险管理政策;

“(2)疲劳管理及疲劳相关知识的训练;

“(3)疲劳报告系统;

“(4)飞行员疲劳监控系统;

“(5)疲劳相关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6)系统有效性评估。”

(b)款修改为(c)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0)项:

“(10)疲劳风险管理系统(FRMS),是一种以科学原理和运行经验为基础,通过数据驱动,对疲劳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保证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警觉性的管理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第五条 鼓励、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服务承诺。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关于购票、乘机、安检等涉及旅客权益的重要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旅客服务内容。

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第七条 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四)超售处置规定;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第十条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进行核验,不得允许未签订协议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平台上从事客票销售活动。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处理旅客与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投诉纠纷,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台内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完善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能够有效实施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第十四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第三章 客票销售第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五)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六)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八)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前款信息或者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关于《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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