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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体检合格证申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05:36:49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体检合格证申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体检合格证申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

一、将第67.5条(a)修改为: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二、将第67.11条(a)修改为: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每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三、将第67.13条(b)修改为: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四、将第67.13条(c)修改为: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未完成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五、将第67.21条(a)、(b)修改为: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航空器类别等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I级体检合格证。”六、将第67.25条(a)修改为: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七、将第67.27条(c)(3)、(4)修改为:

“(3)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通知体检机构纠正错误;

“(4)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八、将第67.43条(c)修改为:

“(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九、将第67.43条(d)修改为:

“(d)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属体检机构。”十、将第67.55条修改为:

“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区管理局依据情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b)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十一、将第67.57条修改为:

“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履行职责,并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使用的体检合格证等级与所履行职责不相符的;

“(b)发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按照程序报告的;

“(c)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十二、在F章 附则 增加一条,作为第67.62条:

“第67.62条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对个人和有关机构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04)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关于《民用航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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