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企业股权变更通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2、公司股权变更该怎么做,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企业股权变更通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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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第四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第五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所在辖区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进行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第六条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申请人。第七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且其他参与方为民航企业的,申请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征求其他参与方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办理。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包含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二)《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附件1);
(三)申请人、拟参与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附件2);
(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五)公司制企业提交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请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并提交申请文件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附件3);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不予受理申请(附件5)。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附件6、7)。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公司股权变更该怎么做,具体流程是什么?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拓展资料
1、股权变更所需资料、时间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多个股东变1个股东或1个股东变多个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司公章; 3、出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公司股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和公章); 4、新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占股比例(公司股提供公司全名)、电话、邮箱。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走全网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法人U盾、新的经营范围;具体流程是:先在工商网上做好变更资料,下载PDF签字文件,用法人及经办人的u盾签名提交,使用个人带有USB接口的U盾登录进去,弹出新界面点击右上角黄色字体的“我要申请”,然后弹出全部事项,看到下面有商事主体登记变更等字样,在相对应的位置点击办理,选择需要办理变更的一项,点击打开,然后把新的经营范围写进去,接下来是选择章程填写日期,选择当天的日期就好,最后一步就是填写章程,把新章程填写完后就可以下载资料并签名提交就好,签名的时候会用到法人和经办人的U盾进行签名即可。等待工商审批。通过后,去税局做税务备案。
流程:先在工商网上做好变更资料,下载PDF签字文件,用法人及经办人的u盾签名提交,等待工商审批。审批时间3-5个工作日左右。通过后,去税局做税务备案。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一)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
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五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第六条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第八条 外商投资的民用机场企业,其航空业务收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非航空业务收费标准由企业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所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机场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第十条 投资建设民用机场的外商,可优先投资经营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 在征得民航总局的同意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中的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按《规定》和《目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项目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依次向外经贸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向民航总局申领或变更企业经营许可证,向外经贸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外资股和以其他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项目)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事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民航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股权变更需要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权变更怎么操作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需注明转让价格)。
2、新、老股东会决议
3、新、老股东证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月报)
5、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税局领取)
6、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税局领取)
7、股权转让受让方声明(税局领取),请在空白处注明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土地、房产转让。
注:工商变更完毕后,记得打印一份变更情况证明到税局处理一下股权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全部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通用航空企业股权变更通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