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税务系统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纪检监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税务系统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系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依照党章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在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全面、依法、从严原则,实事求是、防惩并举。
第四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来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开展审查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实践“三转”有效途径和方式,优化机构职能,突出政治功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加强自我监督,接受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等管理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线索开展集体排查;严格调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加强问题线索管理,规范处置方式。
第七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增强执纪审查合力。
第八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定期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巡回宣讲等方式,推动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条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制度权威,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问题、不如实报告情况以及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