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附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如下:1.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
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如下:
1.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3.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4.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二、民航体检合格证怎么申请延期?
1、各单位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民航管理局提交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申请,申请人需填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2、填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时,应按照表中所列项目进行填写,需由单位“航卫部门”和“所在单位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是指民用航空人员在体检合格后获得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民航相关规定,可以从事相应的职责和工作。
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般性的管理规则:
1. 体检项目:体检项目通常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心电图等多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航空人员类别和职责而有所区别。
2. 体检机构:体检通常由指定的民航体检机构进行,这些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体检,并出具相应的体检报告和合格证明。
3. 体检周期:民用航空人员通常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体检周期会根据不同的职务和航空类别而有所不同,可能是每年一次或更频繁。
4. 合格证管理:一旦民用航空人员通过体检并获得合格证,他们需要妥善保管合格证,并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或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以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验证。
由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向当地的民航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民航体检合格证明去哪里办?
民航管理局航卫部门 。
飞行学员应首先接受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的体检鉴定,根据体检鉴定结论到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航卫部门办理体检合格证。
在我国,体检鉴定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不接受个人申请,个人可委托航空公司、飞行学校或飞行俱乐部向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申请体检鉴定,地区管理局根据公司申请安排到相应具有资格的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体检鉴定,公司根据地区管理局的批复与体检鉴定机构联系安排时间和地点,飞行学员然后上站体检,接受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的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公司根据体检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到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办理体检合格证。
五、民用航空体检合格证标准?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