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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观点对当今中国社会有什么借鉴意?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11-05 15:17:42

简介:】  通常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等。主张法制,反对礼治。另外,法家在古时候是指明法度的大臣。首次出自韩翃的《赠别崔

  通常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等。主张法制,反对礼治。另外,法家在古时候是指明法度的大臣。首次出自韩翃的《赠别崔司直赴江东兼简常州独弧使君诗》:“官重法家流,名高墨曹吏。”法家在古代与“方家”同义,都是指对书法家、画家等的尊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

韩非子

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且卓有成效。

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kuī)(约前 455~前395)、商鞅、慎到、申不害等。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

法家

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

法家

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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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古 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 术 势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5作用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并非以主张“依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是以“权,术,势”逐级统治为根本,建立了名为法治实为人治的“以法治国”封建规章体系,法律是君王统治约束臣民的工具(见后文:法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区别),而并不是现代民主“依法治国”。
  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人治主体。

法家思想与专家精神[10]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而且这里的“人”仅仅是指普通百姓,越是底层的人就越是被当作是“性恶”的假定对象,越是高层的人就越是被当成是“性善”的对象,因此,法家的“性恶论”与起源于西方基督教的“性恶论”是不可能同日而语的。
  

谢谢。

商鞅、韩非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今天的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就是要建立法家倡导的法制和制度,让事物有规则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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