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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的制约因素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10-08 06:38:48

简介:】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六因素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一是由于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政策导向、规划制定和决策上对通用航空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使得对通用航空投入少,造成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六因素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一是由于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政策导向、规划制定和决策上对通用航空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使得对通用航空投入少,造成通用航空飞机老旧.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二是各种人才外流,特别是优秀飞行员外流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三是机制不顺,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缺少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航空应是经营单位。它应和运输航空企业一样,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经济存在、发展;四是空域管制捆住了通用航空手脚。天空开放是通用航空大发展的前提。空域使用要最大化,限制要最小化,是航空发达国家所遵循的一条空域开发和使用的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空域管理和使用的目标:外部环境差,严重影响了通用航空发展。受空管油料和机场等多方面制约严重,突出表现在任务和航行申请审批难,机场使用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五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也制约了通航的发展。因此建立一整套管理通航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六是生产单位小,缺乏统一组织管理者,制约了通用航空农业作业。
为扭转通用航空发展滞后难题,业内人士建议从五方面进行改革。首先需国家加大对通用航空扶持的力度。建立通用航空发展基金,对公益性质的作业给予扶持,实行机场收费补贴,降低对通用航空的收费标准,降低进口飞机的关税。其次大力开展飞行员培训和通用航空人才教育。改革飞行员的培养机制,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针对同行运营企业急需的管理、维修、飞行等发面的后续教育,组织培训,提高通航整体管理水平。三要调整通用航空市场准入办法,降低准入门槛,以鼓励全社会投资通用航空业。未来5年一10年间,我国应进一步对现行的通用航空市场准入机制加以改革。四要废除具体作业任务审批办法,减少行政干扰。建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外,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五要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的沟通桥梁。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第六条 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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