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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08-08 21:00:44

简介:】(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抵扣应纳税所的额:
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

(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抵扣应纳税所的额:
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费用,允许税前直接扣除,但不再提取折旧。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的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的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的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不实行此办法。
2、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的,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实际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从港、澳、台进口的设备不应做为国产设备。
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企业购置设备时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4、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租、转让的,须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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