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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能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06-11 08:06:53

简介:】1.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和财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结构调整、经营管理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市场预测、市场分析、竞争环境;资本运

1.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和财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结构调整、经营管理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市场预测、市场分析、竞争环境;资本运营、经济运行分析、景气预测;相关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宏观财经形势、集团财经状况、企业财经状况。
2.集团公司重大项目论证及技术、财务评估
主要研究内容: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论证、初步设计评估和工程后评估;航空产品概念研究和技术体系顶层设计;重大航空预研项目、工程项目和开发项目的综合论证及技术、财务、工程评估。
3.航空科技情报研究与服务
主要研究内容:系统跟踪、分析研究国内外航空科学技术、航空工业、航空产品、航空市场发展方向,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预警;为航空科学技术、航空工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支持;建设与航空工业发展相关的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
4.信息资源建设和网络运行管理
主要工作内容:国内外航空工业发展相关的科技、经济、政策法规等文献资源搜集、处理、开发和服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科研院所、企业综合信息汇总、处理、分析研究和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包括网络、传递、出版、年鉴等);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持;授权组织集团公司信息化重大工程的实施;网络信息集成服务及信息网站管理。
5.航空出版物
主要工作内容:航空工业图书编辑出版;航空科技和信息期刊编辑出版;航空工业相关电子出版物和多媒体的制作出版;航空工业声像片摄制、出版。
6、社会咨询服务
积极拓宽服务领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公司的发展前景如何?

企业前景当然一片大好,作为硕果仅存的国企(央企下属),倒闭是不可能倒闭了,稳定那是相当稳定。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明始建于1954年,是国家“一五”时期建立的第一家航空发动机制造企业。2001年12月,由中国一航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资重组,成立中航工业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航工业沈阳黎明)。

项目说明

燃气轮机是公司拥有的核心专长最具代表性的产品。公司从开发系列化的轻型燃机起步向开发重型燃机发展。

公司与606所等单位研制生产出了QD-128燃气轮机,这是我国第一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气轮机,2001年11月份在第三届中国珠海国际航展上参展,倍受世人瞩目。

李鹏委员长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观看了样机,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QD-128燃气轮机的研制成功,标志着我国燃气轮机产业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也代表着我国燃气轮机产业自行发展的开端,为我国燃气轮机国产化及民族工业的振兴奠定了基础。

同时,QD-168、QD-70等燃机的研制工作也有了相应的突破性进展。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他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第九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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